1.Pre-IPO基金是指投资于企业上市之前,或预期企业可近期上市时,其退出方式一般为:企业上市后,从公开资本市场出售股票退出。
1.项目收集:通过各种方式寻找项目信息,做好项目储备;
2.项目初审:对项目初步实地调查,填制《项目基本信息表》并提出可否投资的初审意见;
3.签署保密协议:在要求项目企业提供完整的商业计划书及材料之前,项目投资经理应主动与企业签订保密协议;
4.立项申请与立项:项目初审后认为可以对企业做进一步调查研究的,项目组报部门立项、评审,经部门初步尽职调查后,填写《项目立项审批表》报公司项目考评会批准立项;
5.项目尽职调查:立项批准后,项目组到项目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填写完成《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认为可以投资的企业和项目,项目经理编写完整的《投资建议书》;
6.投资决策:完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意见表》;
9.投资退出:管理者提交《投资退出方案书》并组织实施、项目退出后完成《项目总结报告》。
立项表格要简单扼要的把项目情况及操作性讲清楚,主要包括下面几项:
企业做什么----行业界定和行业分析行业分类、行业所处产业链的位置和地位(上游、下游、横向关联)、行业状况(发展、前景、目前竞争态势、行业特点)
企业竞争优势在哪里----标的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和企业核心价值
企业相对于行业内其他竞争对手是否具备竞争优势(包括规模效益、区位优势、品牌优势、企人才及技术优势等),公司是否具备独特的赢利模式并且公司潜在目标市场潜力巨大,公司是否为高增长态势等。
业务(投资)利益----投资价值和服务价值
公司是否主导投资(主投、跟投)、项目投资预期的退出方案、关于IPO可行性的初步分析、投资收益估计。
项目实施的可能性----投资项目的可操作性
企业尽职调查为详细全面了解企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步骤,涉及到多方面的内容,根据项目情况不同,公司不但要安排项目人员参与,并要根据需要安排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进入公司尽职调查程序。
投资建议书主要根据项目立项报告及尽职调查报告的原始材料,根据当前市场情况做出合适的投资判断结论,一般的投资建议书目录一般可分为以下九个部分:
·一、执行摘要
·二、投资亮点
·三、企业概况
·四、主营业务分析
·五、行业分析
·六、财务分析与盈利预测
·七、估值与投资方案
·八、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上市可行性分析
·九、投资风险揭示
私募股权投资根据投资项目的不同,所涉及到的投资协议也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包括以下几种:
1.增资入股协议
2.新设公司入资协议
3.股权转让协议
4.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估值调整或大股东回购及现金补充或分红补偿协议等,估值调整也就是俗称的对赌协议)
私募股权投资在已经于目标企业签订了投资协议后,之后还需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在投资项目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管理发生变化时,及时将项目情况进行反馈和分析,并及时汇报公司决策委员会以便公司做出合理的决策。
投资退出涉及到股权投资增值及损失,未能在公开市场上市的股权退出一般采用股权转让的形式进行退出,在签订好投资退出的各种协议后,要积极推动工商变更及税务筹划,制定出切合实际的投资退出策略。
如投资的股份在公开市场进行上市,在锁定期过后,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并在二级市场进行择时卖出策略,如当时股权登记人为自然人,还涉及到退税等政策,要根据项目情况选择合适的退税地;公司在股份锁定期间,也可做股份质押融入资金供投资者提早进行分红,公司如果所持股份量比较大,可在大宗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投资退出款项在缴纳必要的税收后,可由公司根据合同条款进行投资者的投资分配,自然人投资人要由有限合伙人代扣代缴,法人类投资人不进行代扣,由法人自己缴纳。
投资标准:
1、细分行业增长前景广阔
·符合未来产业链革新的方向
·具备上下游延伸能力
·具有容量和份额的增长空间
2、企业拥有独特核心竞争力
·细分行业中的领先地位
·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和快速成长的要素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核心
3、退出方式明确
·IPO
·产业并购
·大股东回购
战略新兴产业
创业板与中小板发行审核标准
独立性: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规范运行:公司治理完善,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12个月内未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
财务会计方面: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内部控制有效,依法纳税,不存在对税收优惠的严重依赖,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持续影响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发行人具备持续盈利能力。
募集资金运用:募集资金应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该用于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及土地等法律法规规定。
Pre-IPO项目的估值比较复杂,根据不同的要求差异比较大,很难做到精确,目前一般情况下主要有三种价值评估方法应用得比较广泛,包括收益法、市场法、成法,一般对一个特定项目重点使用一种方法进行评估,并可以使用另外一种方法进行复核。
项目估值方法——收益法
项目估值方法——市场法
条款条文范例:年度经营结束之后,经审计后2016年度的A公司实际完成的税后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假设为K,当K 一、判断企业是否符合IPO条件及财务规范标准 首次公开发行(IPO)财务审核的首要目标,是要判断申报企业是否符合IPO条件及财务规范标准。具体而言,可从以下15个方面予以判断: 1、公司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是否存在虚假陈述 如果申报企业有虚假陈述和记载被发现,三年之后才能重新申报IPO申请。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利润操纵问题的申报企业比例要远大于存在虚假陈述的企业,许多企业就是因为利润操纵而被否。 2、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 按照规定,采用整体变更方式改制的企业业绩可以连续计算。但如果出现调账行为,比如在改制时将企业资产重新评估入账,或以此变更注册资本,将不能连续计算业绩。 3、财务独立性的要求 申报企业须具备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注册资本足额缴纳的问题 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甚至是虚假出资的情形。 5、申报企业须依法纳税 近三年内不存在严重的偷逃税或被税务部门严重处罚,且不存在严重依赖税收优惠的现象,发行后企业的税种、税率应合法合规。如果申报企业所得税曾出现因核算错误、漏缴少缴的行为,允许通过补缴等方式予以解决。但是如果有虚假增值税发票的问题,则构成实质性的障碍。 6、股利分配问题 利润分配方案申报时尚未实施完毕的,或者在审核期间提出向现有老股东进行利润分配的,发行人必须实施完现金分配方案后方可提交发审会审核;利润分配方案中包含股票股利或者转增股本的,必须追加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的最近一期审计。 对于公司生产经营确实需要的无形资产比例高的问题,这不是发行障碍;但和公司主业无关的无形资产,以及仅是用来拼凑注册资本且对企业无用的无形资产比例过高,则构成发行障碍。 是否严格遵守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资产评估准则;是否履行了立项、评估、确认程序;选用的评估方法是否恰当、谨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没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问题,尤其是收购资产;是否存在评估增值幅度较大的资产项目等。 10、关于验资问题 谨慎对待验资问题,申报企业不能有任何抽逃出资的情形。 11、申报企业须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2、关于创业板上市标准中关于盈利“持续增长”的判断标准问题 对于报告期内净利润出现波动的,以报告期2008年、2009年、2010年为例,持续增长按以下标准掌握:当2010年净利润>2009年净利润,且2009年净利润2008年净利润,则符合“持续增长”规定。 13、关于创业板上市标准中的“成长性”问题 这是对拟在创业板IPO的企业的基本要求,是目前创业板企业市盈率高的支撑。部分企业对外部经济条件、气候条件等依赖较强,因此成长性不确定,一些企业因此撤回材料或被否。 14、关于拟上创业板企业的净资产 拟上创业板企业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须不少于2000万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需要指出的是,母公司报表和合并报表均要符合此项要求。 15、关于盈利预测 税务问题 发行人税收优惠属于地方性政策且与国家规定不一致:A、需提供同级税收征管部门对发行人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B、招股书披露“存在税收优惠被追缴的风险”,披露被追缴税款的责任承担主体,并作“重大事项提示”。C、保荐机构和律师应对上述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实质性障碍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人报告期内因纳税问题受到税收征管部门处罚的:A、如果金额不大且情节不严重,只要同级税务征管部门出具依法纳税的文件即可;B、如果相对严重但还没达到重大违法的程度,需要税务机关发表意见,明确表明处罚是否构成是否重大违法。C、如果存在欠缴较大金额的所得税、增值税或补缴较大金额的滞纳金的,应由税务部门出具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确认文件。 资金占用 关联交易 资产完整性 二、企业IPO的财务审核核心要点及解决方案 上市前公司进行股权激励,人员范围没有限制,但通常限制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中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员工。 为避免利益输送嫌疑,除引入创投机构外,上市前不宜引入公司以外的人员持股。 从股权激励的效果来看,持股范围太广泛、持股数量太低,对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激励作用并不明显。在上市前,股份公司股东建议控制在证券法限制的200人以内,以避免需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向证监会报批。 收入确认 存货问题 利润异常 内部控制 发行人是否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保证财务部门岗位齐备,各关键岗位应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 采购环节 销售环节 对外担保 拟上市公司需要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外担保情况,包括被担保人的具体情况、债务情况、担保方式等。建议公司梳理对外担保情况,对公司不必要发生的对外担保特别是对关联企业的担保进行清理。 未决诉讼 公司存在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并不是洪水猛兽。首先需要说明诉讼、仲裁的背景、过程;其次,如果公司作为被告方或被仲裁方,需要说明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并进行风险提示。 三、企业财务人员申报财务报表的合理规划 1、三年一期财务报表的剥离调整 2、财务指标的合理性 (2)横向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比较分析,如同类产品销售毛利率、成本费用率情况,若差异较大,需要有合理的解释。如果全行业因原材料价格上涨,毛利率下滑,发行人毛利率却大幅上升但无合理解释,则可能影响审核人员的判断。 (3)在不违背会计原则的基础上,尽量使最近一期利润最大化,以提高发行价格。 3、经营业绩出现大幅度下滑,是否存在发行障碍 如关联交易(采购与销售)不得超过30%的比例等。 取消116号文件的30%的关联交易比例限制,并不意味着关联交易不再是审核重点,作为替代手段,证监会提出了更加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 案例:关于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披露 某拟上市公司第三大股东的关联公司是公司的委托加工方,在2004年、2005年及2006年上半年与公司存在委托加工交易,金额分别为1,110万元、2,618万元和1,991万元,分别占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的6.91%、13.99%和16.28%。 上述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会计师解释因数额小而未在招股说明书及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鉴于上述情况,审核人员要求公司补充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四、创业板上市的财务特殊要求 1、强调披露创业板公司的成长性信息 高成长性是创业板公司的特点。一般来说,上主板市场的公司是比较成熟的公司,有稳定的现金流,业绩较好。相比之下,上创业板的公司通常营利现状不太理想,但成长潜力较大,同时公司的风险也大。但为了减少风险,必须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与发展前景进行披露。 2、讲究信息的实效性 3、应重视对风险的披露 5、财务战略:有关IPO的11个财务点 能够持续盈利是企业发行上市的一项基本要求,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 从公司自身经营来看,决定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内部因素——核心业务、核心技术、主要产品以及其主要产品的用途和原料供应等方面。 从公司经营所处环境来看,决定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外部因素——所处行业环境、行业中所处地位、市场空间、公司的竞争特点及产品的销售情况、主要消费群体等方面。 公司的商业模式是否适应市场环境,是否具有可复制性,这些决定了企业的扩张能力和快速成长的空间。 公司的盈利质量,包括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是否存在重大依赖,盈利是否主要依赖税收优惠、政府补助等非经常性损益,客户和供应商的集中度如何,是否对重大客户和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性。 营业收入是利润表的重要科目,反映了公司创造利润和现金流量的能力。在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中,均有营业收入的指标要求。 公司的销售模式、渠道和收款方式。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判断公司能否确认收入的一个核心原则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购货方,这就需要结合公司的销售模式、渠道以及收款方式进行确定。 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等政策。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发生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发生的商业折扣,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发生的销售折让,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企业的销售网络情况及主要经销商的资金实力,所经销产品对外销售和回款等情况,企业的营业收入与应收账款及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增长关系。 对于成本费用的结构和趋势的波动,应有合理的解释。 纳税申报是否及时,是否完整纳税,避税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因纳税问题受到税收征管部门的处罚。 应收账款余额、账龄时长、同期收入相比增长是否过大。 存货余额是否过大、是否有残次冷背、周转率是否过低、账实是否相符。 是否存在停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产证是否齐全,是否有闲置、残损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的产权是否存在瑕疵,作价依据是否充分。 财务性投资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等占总资产的比重,比重过高,表明企业现金充裕,上市融资的必要性不足。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直接关系到收入的质量及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应结合企业的行业特点和经营模式,将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与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进行比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的要有合理解释。 在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方面,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主板和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均作了禁止性规定,包括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企业上市的一条基本原则。 拟改制上市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由于存在融资、税务等多方面需求,普遍存在几套账情况,需要及时对其进行处理,将所有经济业务事项纳入统一的一套报账体系内。 会计政策要保持一贯性,会计估计要合理并不得随意变更。如不随意变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随意变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不随意变更收入确认方法,不随意变更存货成本结转方法。 企业要上市,其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管理结构,具有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具体为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五大独立。尤其是业务独立方面,证监会对关联交易的审核非常严格,要求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总体呈现下降的趋势。因此对关联交易要有完整业务流程的规范,还要证明其必要性及公允性。 在IPO过程中,经常有公司整体改制,这就涉及业绩连续计算的问题,主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即使创业板也规定最近两年内上述内容没有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