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个叫做“CRS”的东西在财富管理、财务规划、移民置业,甚至在保险行业当中兴风作浪,扰动了诸多从业人士和他们客户的心绪,倍感焦虑。
那么,CRS是何方神圣,它与保险有什么关系,它在中国的施行对保险业带来什么影响?
01
CRS是什么东东?
“一个大陆居民在澳门赌场赢了钱,要不要纳税?如果要,他应向哪里申报?”
这个问题的答案,似乎与一则从2018年9月起我国将首次与其他部分国家交换CRS的新闻有密切关系。
多少年来,高净值人士利用海外账户逃税的行为令各国政府头疼。比如百慕大、开曼群岛等地以极低税率成为大企业的“避税天堂”;而以瑞士私人银行为代表、有保密法护身的金融机构也成为高净值人群财富隐匿之地。
高净值人士通过将资产藏匿于海外账户,逃税漏税的情况越发严重,愈演愈烈。于是,各国政府决定通过一个多边条约,提高税务透明度,打击跨境逃税活动。
2014年7月,经合组织(OECD)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AEOI),AEOI标准主要包括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ModelCompetentAuthorityAgreement,简称MCAA)和统一报告标准(CommonReportingStandard,简称CRS)。
比如中国公民小明在加拿大的银行存一笔500万的钱,加拿大的银行就有义务每年把小明存款的信息通报给中国税务部门。显然CRS的制定与实施,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税避税提供强有力的信息证据。
目前,已有106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CRS,其中102个成员最迟将在2018年9月实现CRS下的第一次金融信息交换。
02
中国已加入CRS
2015年12月,中国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简称MCAA),加入CRS框架。2017年5月,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标志中国版CRS正式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目前,我国已与61个国家(地区)“配对”成功。2018年9月,我国开始向这61个国家报送其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而在2018年12月30日,接收到这61个国家(地区)报送来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
也就是说,中国税收居民隐藏在这61国家(地区)的金融账户的户主、地址、余额等信息,将不久会一览无余地“呈现”给税务总局。而这61个国家(地区)中,包括新加坡、加拿大、澳洲、日本、新西兰等中国人主要聚居或移民地,也包括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等“避税天堂”。
CRS交换流程
03
一个关键的识别概念:税收居民
在CRS框架下,一个概念非常重要:税收居民。
而对于其它CRS签署国来说,对于税收居民的认定条件各有不同,也各有侧重。基本上主要看永久居住地在哪里?或者长期居住地在哪里?又或者在某个国家有没有呆满一定的期限等。
所以,在CRS体系下,国籍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税收居民身份——在金融机构决定向哪个国家交换情报时,个人的税务居民身份所在地至关重要,将决定税务情报向哪个国家的税务机关提供。
04
哪些金融资产需要申报?
在中国版CRS——《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里,对于必须交换的“金融资产”进行了定义。
它们包括存款、证券、合伙权益、大宗商品、掉期、保险合同、年金合同或者上述资产的权益,前述权益包括期货、远期合同或者期权。所以,持有不动产、黄金等实体资产是不会被交换。
CRS对从事国际贸易的老板是一次最大危机,一旦查到他们在境外的巨额收入,不仅要面临巨额的个人所得税补缴,他们设在境外的公司还面临25%的企业所得税课征。
而已移民的中国人也可能被波及,他们在中国境内隐藏金融资产,也很有可能被披露给移民国,面临税务补缴及罚金,甚至刑事责任。
05
CRS与保险有什么关系?
根据《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如果国内保险公司的客户是非居民,客户持有的保单具有现金价值,那么根据上述规定,国内保险公司有义务每年对非居民客户持有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进行尽职调查。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及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四)特定的保险机构是指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上一公历年度内,保险、再保险和年金合同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机构,或者在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的保险、再保险和年金合同的资产占总资产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机构。
由上可知,保险合同是需要申报的5大类金融资产之一。但特别提醒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合同都会被披露,只有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会被披露。
《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金融账户包括:
(三)其他账户,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账户
下面,我们针对几个问题来探讨一下CRS如何影响持有国内保单的非税务居民
(一)哪些信息会被披露?
《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金融机构应当汇总报送境内分支机构的下列非居民账户信息,并注明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名称、地址以及纳税人识别号:
(一)个人账户持有人的姓名、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机构账户持有人的名称、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机构账户持有人是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报送非居民控制人的姓名、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
(二)账号或者类似信息。
(三)公历年度末单个非居民账户的余额或者净值(包括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的现金价值或者退保价值)。……
(二)“如果我的中国保单被披露给移民国加拿大会有什么风险?”
首先,当事人的中国保单在什么情况下会被披露给加拿大
会有人问:当年购买中国的人寿保险时自己尚未移民,那么该保单会不会被披露呢?税收居民的认定是每年一次,如果您移民去了加拿大,成了加拿大的税收居民,那么,这个保单的现金价值会在您成为加拿大税收居民的当年起被披露给加拿大税务主管部门。
那么,披露了会给我们带来什么潜在风险呢
1.会因为持有中国的保险,导致我未来的保险收益(年金、红利)在加拿大缴个人所得税?
拥有加拿大的国籍或枫叶卡不等于就成了加拿大的税收居民。如果您虽然移民去了加拿大,但是您根本不是加拿大税收居民,那么您在中国持有的人寿保险,就不会被披露。当然了,您从保单获得的红利、年金等也就无需向加拿大报税。
退一步讲,即使您成了加拿大税收居民,也可以通过对自益型架构和他益型架构的保单设计,实现加拿大的纳税递延等目的。
2.会不会因为持有中国的保险,使我在中国的资产全都被披露给加拿大?
根据加拿大的税法规定,加拿大的税收居民,每年需要针对加拿大境外的资产进行披露(披露表格有T1134&T1135等),人寿保险属于金融资产,是需要披露给加拿大的。
随着CRS规则的执行,金融资产在跨国中的信息透明化加强了,这就需要那些成为加拿大税收居民的朋友合规地进行加拿大境外资产披露。如果没有合规披露,未来会受到罚金等处罚。
(三)“如果我移民了,境内保单得到的身故赔偿金会交遗产税吗”
在这种情况下,您需不需要交中国遗产?许多高端客户存在一个普遍的误解,很多人以为移民了,就不用再交中国遗产税了。确实如此吗?如果您是外国公民,但在中国境内有财产,日后在进行传承时一旦中国开征遗产税,还是有可能涉及中国遗产税的。
我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第一条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死亡(含宣告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的全部遗产,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遗产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死亡(含宣告死亡)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遗产税。
中国目前确实还没有遗产税,但不排除未来开征遗产税的可能性。中国早就有《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草案》里还提到:
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取得的保险金不计入应征遗产税总额。
根据《草案》,至少知道人寿保险在中国有遗产税筹划的可能性,但因遗产税并未开征,在人寿保险遗产税筹划操作细节上,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再看第二个问题:境内保单得到的身故赔偿金,是否涉及移民国的遗产税呢
首先,要看您移民的国家是不是有遗产税。如果没有遗产税,那您也就不用担心了。如果移民国已经有遗产税,比如,您是移民去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早已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就要看不同国家遗产税的具体规定。
以美国为例,境外保单架构的不同,在遗产税的缴纳上是不同的。比如,假设美国税收居民在中国购买的这张终身寿险保单是夫妻互保,就是夫妻一方是投保人,另一方是被保险人,子女是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公司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不属于投保人遗产,所以是不涉及美国遗产税的。
实际上遇到的情况会很复杂。不同险种、不同保单架构、不同保单产品涉及的税务问题是相当复杂的。想要清楚地了解自己移民国的情况,建议您咨询移民国专业税务师。
(四)“我每年都向移民国进行税务申报,保单也应该主动申报吗?”
关于这个问题,每个国家有不同规定,难以一一列举。下面以美国为例,做一个介绍。
如果您当年购买了人寿保险,是保单的持有人,就应该在年度税务申报时,主动申报该保单资产。或者您当年作为保单受益人,获得了保险金,这部分保险金也应进行税务申报。但是需要特别提出的是,申报并不意味着一定要交税,是否纳税,还要看各国税法的具体规定。
如果您仅仅是保单的被保险人,并且根据保险合同您不拥有保单的所有权及受益权,当年也没有从保单中受益,那么无论是保单设立当年还是保单存续期间,您都无须进行税务申报。
根据美国税法的规定,美国的税收居民如果是人寿保单(有现金价值)的投保人,这个美国税收居民就需要每年分别在税表FinCEN114以及表格8938上面披露这笔保单资产(披露保单每年的现金价值)。
如果是美国税收居民领取了保险金,是否需要当作收入申报到他的所得税税表上呢?这需要具体讨论。主要原则是,要看领到的保险金在美国税法中是否会被认定为收入。如果领到的保险金,是因为伤害事故等引发的赔偿金,这种赔偿金是不算作收入的。
如果领到的保险金是分红属性,则要视保单具体情况而定,比如要看这是自己给自己投保获得的收益,还是别人给自己投保获得的收益等。情况复杂,无法一一列举,具体问题需咨询该国税务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