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参加农业保险,有利于缓解财政救灾的负担。农业生产遭到一般的灾害损失,由保险机构进行赔付。除非发生特大灾害,否则,政府是不用发放救济款的,从而减轻了财政支出的负担。
4、参加农业保险,有利于为发展农村经济积累资金。大力发展农业保险能使分散的、零星的保险费汇集成巨额的保险基金。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可把积聚的一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地区的投资,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5、参加农业保险,有利于培养农民互助合作精神。在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制以后,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是以一家一户的孤军奋战特点非常明显,当农业生产遇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在恢复生产中农民有时信心不足,依赖政府和社会救济的思想比较严重。保险采取的是“大数法则”,以多数人的钱,补偿少数人的灾害损失。农民只要支付少量的保费,一遇灾害都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机会,培养了农民集体互助精神。
6、参加农业保险,有利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有机结合。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有大量的资金作后盾,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非常重要的。比较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应该包括,农村信贷机构,农业保险机构,农村投资机构。农业保险对农村信贷和农村投资上,起着“稳定器”和“助推器”的作用。比如农业银行和信用社发放农业信贷资金支持农业生产,但是,遇到自然灾害农民无力偿还贷款,造成农业信贷资金拖欠、沉淀,对农业银行和信用社相当不利。参加了农业保险,使农业信贷资金收回有了保障,农业银行和信用社就可以放心大胆地发放农业信贷资金。
二、农业保险索赔怎么计算
被保险的农作物幼苗期损失程度在7成以下(不含7成)的,视为部分损失。在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在现场查勘后进行核定损失并登记;若连续受损,保险人按照最后一次受损的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在保险责任终止后进行赔付。为了体现“轻灾少赔、重灾多赔、绝收全赔”的原则,部分损失赔偿分段测定赔偿系数,并按以下公式计算:
损失程度在30%以下(含30%)的,保险人不予赔偿。
损失程度在30%以上(不含30%)的,分段测定损失赔偿系数,并按以下公式计算:
赔款金额=单位保险金额×(损失程度-30%)×赔偿系数×受灾面积
对巨灾实行有条件的“封顶赔付”,即以全省为单位统算,出现赔款超过保费总额度的巨灾时,实行100%”封顶赔付”。如果局部出现巨灾,全省统算没有超赔,受灾区域属于哪个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就由哪个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责任,包括超赔责任。当全省统算没有出现超赔时,按实际损失赔付。
赔款理算工作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省统算不超赔时,由县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报损清单》、《现场查勘记录》、《最终定损清单》,按户计算赔款,并制作各级《赔款发放明细表》。全省统算超赔时,根据受损情况,等比例确定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