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质函〔2022〕183号
二、建筑施工安责险实施范围为全省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筑施工安责险保险期限由保险双方约定,在保险合同中列明,一般为购买保险的次日起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三、建筑施工安责险的承保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专业资质和承保能力,同时应具有与建筑工程安责险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偿付能力和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四、工程项目开工之前,施工总承包企业与保险机构就该项目签订建筑施工安责险保险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保险机构在收到全额保险费后应出具相应保单。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条款、责任限额、费率规则、事故预防、理赔流程等统一的承保模式。已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按照剩余工程量与保险机构签订建筑施工安责险保险合同。
五、建筑施工安责险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参保,由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投保,保险费计算基数为工程项目合同造价。建筑施工安责险保险费用应单独列支,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建筑施工安责险承保费率应当根据保险责任限额、建筑工程风险程度和投保企业的资质、诚信情况、风险管理要求、出险记录等,结合市场状况,在保险合同中具体约定。
六、工程项目总保险责任限额应与该项目工程规模相匹配。涉及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建筑施工安责险的责任限额每人不得低于60万元,各设区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造成伤残等其他伤害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建筑施工安责险发生的经济赔偿,不影响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1.为投保单位从业人员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
2.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控制和安全评价;
3.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5.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
6.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
7.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具体服务内容和频次应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不应另行收取费用。承保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时,投保单位应予配合,并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对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承保保险机构应报告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保保险机构的技术服务不免除投保单位承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十、保险机构应当支持配合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应急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安责险业务数据。鼓励保险机构不断设计开发、优化升级适应企业需求的安责险产品,有效发挥安责险事故预防作用。
十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建筑施工安责险监督管理制度,推动建筑施工项目积极投保建筑施工安责险,确保做到应保尽保。要将建筑施工安责险作为安全生产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管时,检查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服务工作机制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