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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指导性案例094号:重庆市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裁判要旨】:
【案例文号】:(2013)涪法行初字第00077号
02、单位指派送客户,“工作原因”当认定。
03、工伤事故中用人单位的认定。
【法官说法】:
本案中,对于蒋四要求某建筑公司承担用人单位责任的主张,蒋四主张依据《工伤认定决定书》应认定其用人单位为该公司。但根据上述规定,虽然《工伤认定决定书》载明蒋四的用人单位为该公司,并不能因此就认定蒋四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04、职工工作过程中违规操作受伤,不影响认定工伤——某餐饮服务公司诉某区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05、工伤保险主体责任的认定
【争议焦点】:
上海某机电设备公司是否对许某承担工伤保险主体责任?
【仲裁结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上海某机电设备公司对许某承担工伤主体责任。
【法理分析】:
06、职工因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指定参与的文体活动受伤,如无证据证明活动非受指派不得参与,用人单位以职工自愿参加为由主张不应认定工伤的,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
用人单位或企业组织各类文化娱乐、体育竞技等活动主要目的是实现单位或企业利益,其基本态度应是鼓励或积极要求职工参与,虽然职工因参与活动也获得了休闲放松或物质、精神奖励等客观利益,但仍不影响“最大利益归于单位”的认定。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均已将用人单位组织的此类活动明确为工作安排,故此,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由用人单位指定参与的文体活动中受伤,除有证据证明活动存在非经单位指派、选拔等程序不得参与的限定,用人单位以职工系自愿参加活动、不应认定为工伤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07、工伤认定不应增设或限缩法定适用条件
Ⅰ、工伤认定主管机关在处理工伤认定案件中,应在充分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条款的立法本意的基础上,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而不应增设或者限缩违反上位法规定的适用条件,不应在上位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限制和减损职工权利的附加条件。
Ⅲ、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死亡结果的发生可能存在其他原因的情况下,如果仅以劳动者存在发病后感到身体不适的情况下返回家中的行为为由,径行拒绝进行工伤认定,否定了其发病后作出的合乎情理的行为,事实上限缩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适用条件,不利于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后当即进行的自我调整与自救,有悖于《工伤保险条例》中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的立法目的。
【案例文号】:(2018)京03行终572号
08、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申报工伤,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无法认定工伤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马某某诉宁波某物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职工因工受伤,应当通过工伤程序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但职工具有劳动者的特殊身份的同时,也是普通的民事主体,如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工伤导致劳动者无法通过工伤保险途径获得赔偿,从公平、合理以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应当允许劳动者通过侵权之诉获得司法救济,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故马某某有权起诉要求某物流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至于马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应经过实体审理予以确定。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应当通过工伤程序获得工伤救济,而工伤救济必须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必要前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但现实中,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工伤、劳动者无法通过工伤保险途径获得赔偿的现象并不鲜见,在此情况下受伤职工的权利应如何救济,目前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案明确了工伤赔偿责任是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特定形式,工伤制度的目的是保障提供劳务一方在工作中受伤时能享有相应的救济。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未在法定时效内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可以以人身损害为由提起侵权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以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