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仁湖公司招用职工秦某到该建设项目工地上班。3月29日上午8时许,秦某在运砂浆的过程中不慎摔下受伤。同日上午10时许,仁湖公司到涪陵社保局报送包括秦某在内的《重庆市按建设项目工伤保险人员增减花名册》,增加了参保人员。2018年6月,重庆市涪陵区人社局认定秦某的前述受伤属工伤。2019年4月,仁湖公司向涪陵社保局提交申请,要求支付秦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涪陵社保局以秦某于2018年3月29日上午8时左右受伤,仁湖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上午10时左右才为秦某办理工伤保险为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不予支付秦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该案中,仁湖建筑公司在秦某受伤后才为其办理参保登记,不符合前述规定,未满足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实名制动态管理的要求。故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秦某受伤的工伤保险待遇。
该案中,仁湖公司在秦某受伤后才将包括其在内的人员花名册报送至涪陵社保局,不符合上述规定。同时,《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从受理申报当月起缴纳新参保人员工伤保险费,受理申报次日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综上,重庆三中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仁湖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因各省市人社单位针对工伤保险参保的具体规章制度不同,各个用人单位要积极熟悉了解掌握当地政策,及时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避免补报不能立刻生效的情况再次出现,切实保障职工合法利益。
文/编辑范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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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受伤后补报工伤参保人员名单,工伤保险赔不赔?法院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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