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建筑工程领域,随着建筑规模的持续扩大和施工难度的不断加剧,工程施工呈现出建设周期长、投资额度大、参建各方组织关系错综复杂等特征,使得参建各方及建设施工的全过程被政策、投资、质量、安全等多重风险所笼罩。这些风险不仅严重威胁到建设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还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了不可忽视的经济损失。在本文中,将为大家介绍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项目及理赔实操中的常见问题,以期为承包方处理工程保险纠纷提供思路,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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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险”的概念及重要性
工程一切险系财产一切险的一个分支,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安装工程一切险,其承保整个工程施工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工程项目的高风险属性决定了风险转嫁工作的重要性。理论上,项目风险应当依据操作便利性和低成本高效益原则,分配给最有能力管理和控制风险的一方。然而,在实践中,受各方商务谈判地位的影响,强势方倾向于将不愿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弱势方。
02
“一切险”的采买及保险项目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官网转载并推荐适用的《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2018年版)》及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第十三工作组所著的《工程保险合同纠纷裁判指引》一书,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项目包含物质损失部分、第三者责任部分及附加险部分:
(一)物质损失部分
1.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是工程一切险的主要保险项目。
2.业主提供的物料及项目。
3.安装工程项目。安装工程项目指在施工合同价款内未被包含的机器设备安装工程项目。
4.施工用机械设备。
5.场地清理费。
6.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
7.业主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
(二)第三者责任部分
(三)附加险部分
附加险是对上述保险项目的补充,包括扩展类条款、限制类条款、规范类条款。一般情况下,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工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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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例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双方往往就涉案事故是否属于“意外事故”,或“意外事故”与工程项目的关联性强弱而产生争议。
问题2:未及时通知导致损失不可查时的赔偿处理
而在【案例二】中,被保险人虽未及时报案,但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对事故进行处理,且被保险人主张的各项损失均有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及票据,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均可确定,法院认定被保险人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由此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1条的立法初衷是敦促投保人、被保险人采取措施推动保险人勘查定损的快速进行,违反通知义务并不必然导致实体权利丧失,被保险人仍然可以通过继续举证方式主张权利,保险人应当在查明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