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法规政策

2008年6月4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526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过渡性安置

第三章调查评估

第四章恢复重建规划

第五章恢复重建的实施

第六章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的其他有关法律的适用和有关政策,由国务院依法另行制定,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出规定。第八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发〔2008〕21号

国务院

二○○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119号

四川、陕西、甘肃省国土资源厅,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四川汶川发生地震以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全力抗震救灾的指示,运用遥感等高科技手段监测,调集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队伍,深入灾区应急排查地质灾害隐患,为抗震救灾抢险、防范和避让次生地质灾害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最近,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明确,地震灾区的恢复和重建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抗震救灾的主要任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发挥部门优势和专业优势,在继续做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的同时,全力做好灾区恢复和重建的支持保障工作。为此,特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地质灾害排查与监测,为编制防灾减灾规划提供依据

(二)恢复和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依据地质灾害隐患应急排查评估结果,在灾区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尽快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机制,立即恢复和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加强监测点建设,提高对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警能力。对城镇、乡村,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点、救援人员驻地,交通干线、主要河流、基础设施周边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要提出防灾避险初步建议,安排专人昼夜监测,落实责任,实时提供预警和避险信息,最大限度减少次生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

(三)加快编制防灾减灾规划。灾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充分运用地质灾害隐患应急排查评估成果,补充灾区已有的地质灾害分区、区域活动断裂带、工程地质条件等资料,在保证最大安全的前提下,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易发区。同时,开展分区适宜性评价,对临时安置点、重建选址进行危险性评估,与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本地的《灾后重建防灾减灾规划》。为受灾群众安置、灾后重建选址、规划编制等提供决策依据。

灾后重建的城镇村选址,必须切实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确实无法完全避让的,必须安排防治工程排危除险。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未开展工程治理的,不得实施重建。灾后重建规划必须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防治规划的内容,各类重建工程选址要通过地质灾害评估,未经评估的选址不得纳入各类规划,有关项目不得批准用地和使用土地。

二、加快编制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灾后重建用地规模和布局

(四)优先核定重建用地规模。国土资源部支持灾区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尽快编制《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依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送审稿)确定的初步规模,考虑灾后重建的实际需求,本着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优先核定灾区建设用地总规模,统筹对城镇、农村、基础设施、产业建设等各项用地规模作出安排,妥善解决原地重建、易地重建等不同类型的用地需求,为各类重建规划用地安排提供依据。《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务必于6月30日前完成,并充分考虑与本辖区即将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五)统筹和优化用地布局。《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优先安排过渡安置住房、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民生产与生活必需的建设用地,适当调整基本农田布局,根据城乡人口合理安排用地规模和城乡用地比例,形成有利于城乡统筹发展的建设布局。规划要相对集中工矿用地,适度撤并自然村落,引导农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村庄和农村居民点重建用地的选择,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综合考虑地下水赋存、耕地分布、土地有害元素富集等条件,避开有害元素高浓度区,接近适宜耕作区、安全水源区,不占或少占耕地,保证农民有地种,有水喝。

三、多途径保障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满足灾后重建用地需求

(六)保证灾后重建用地计划指标。今年,灾后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设用地,由灾区各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可预支安排,并经分类统计后上报。国土资源部在国家计划指标中给予追加认定。明年起按灾后重建用地需求结合耕地复垦情况,对灾区的灾后重建用地指标优先安排。

(七)扩大挂钩试点支持灾后重建。今后三年内,对规划易地重建的村庄和集镇,凡废弃村庄和集镇具备复垦条件的,可以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建新地块,先行安排重建。在建设过程中再将建新地块与拟复垦地块组成周转项目区,纳入建新拆旧规划。项目区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定后,报国土资源部确认周转指标。

(八)鼓励恢复农业生产的各项用地。今后三年内,对非硬化农村道路、农田水利、晒谷场、畜禽养殖等农业建设用地,可不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规模控制。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准补充耕地方案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并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四、调整审批程序,为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启动用地审批快速通道

(九)建立用地审批的快速通道。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灾区各类用地的特殊要求,减少审批环节,简化报批材料,调整审批程序,依法依规,保证高效、及时用地。对于增强灾区防灾抗灾能力的新建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需国土资源部进行用地预审的,委托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理,预审意见由部转办。对于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先行用地,其中需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报部备案。

(十)及时提供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用地。对于灾区交通、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防疫等急需使用的土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使用结束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补办用地手续。

过渡性安置房及配套设施的用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及时补办临时用地手续;使用期满不需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复垦,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及时依法依规完善用地手续。凡被占地单位和群众的权益遭受损失的,应给予补偿。

对于纳入灾后重建规划的城镇村和配套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受灾企事业单位搬迁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先行安排供地。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

五、实施特殊供地政策,降低成本、加快速度支持灾区恢复和重建

(十一)采用行政划拨和协议出让供地政策。凡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以及自行集资为受灾群众建设非商品住宅的用地,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划拨供应用地。对采取BOT、TOT等方式建设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用地,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的工业企业,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回其原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规划易地重建的村庄需要使用本集体之外的集体所有土地的,可进行土地所有权互换调整;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可划拨供地。在原址重建的工业或其他经营性项目,无论投资性质,土地不再重新出让,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易地重建的工业或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并挂牌公示。

(十二)调整地价标准降低出让地价。市县人民政府应对灾后地价标准及时调整。在未对因灾降低的地价标准进行调整之前,对投资规模大,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出让。凡工业项目用地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商业等项目用地低于原评估地价的,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

六、加大耕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的支持力度,为灾区恢复生产生活创造条件

(十三)统筹安排耕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灾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保护好耕地。在保障灾后恢复和重建各项用地的同时,少占或不占耕地,临时用地、过渡安置房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在平整和清理场地时要注意剥离耕作层,过渡安置房的地面尽量采用铺砖或铺砖后覆盖薄层水泥的硬化地面,为将来土地整理复垦、增加耕地创造有利条件。

灾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中,要针对灾区人多耕地少,临时、安置占耕地多的特点,对重建过程中阶段性超规模的用地、临时用地、救灾抢险用地、废弃的城镇村和工矿旧址、灾毁耕地以及保障农民长远生计的耕地,统筹做出整理复垦安排,编制实施方案,拟定土地整理复垦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积极为灾区恢复生产生活创造条件。土地整理复垦工程可调整项目实施方式,组织农民广泛参与,确保农民在重建家园中直接受益。

(十四)加大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灾区土地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支持政策,促进灾区的恢复和重建。

中央分配给地方的新增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地方留成的新增费和其他可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资金,向灾区和灾后重建土地整理复垦重大工程倾斜。对需要实施整体恢复重建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报灾后重建土地整理复垦重大工程项目;对当前轻度受损的耕地、农田水利和农村道路等基础设施,以村为单位,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尽快复垦和恢复利用。

七、切实保护灾区群众的土地权益,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十五)及时恢复土地确权登记资料。灾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尽快恢复灾区的土地确权登记资料,充分利用原有地籍资料,对土地权利的灭失和其它变化情况及时更新,为灾后重建提供确权依据,防止因灾产生土地纠纷。结合重建适时开展受灾严重需大规模重建地区的土地总登记,最大程度保护各类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十七)维护社会各方的土地权益。灾区各项规划和重建涉及原有建设用地和其它土地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不变时,不对原土地使用方式和使用权人进行调整。如需改变原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的,应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特别是其中的中央企业的意见。涉及土地调整、置换或改变原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的,应坚持等价交换原则,确保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对因灾损毁的城镇居民住宅用地,也应在拆除和重建前,现场完成对原居民土地权属的调查和确认,并记录存档备查。

八、加强国土资源调查评价,为灾区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十九)围绕灾后重建开展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抓紧开展灾区中大比例尺区域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有害元素分布、地下水污染等基础数据的调查与更新,部署典型地区地质条件调查。有针对性的开展龙门山断裂系、活动断裂和区域地壳稳定性的专题调查研究和监测,对地震活动带的活动趋势进行综合评估。

灾区恢复和重建是当前抗震救灾工作的首要任务,灾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得力班子,采取有力措施,逐项抓好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管理特殊支持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要随时掌握工作中的新情况,研究新问题,以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的精神,因地制宜提出解决办法,保障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顺利进行。

本通知的特殊支持政策仅适用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部统一部署,全力支持灾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保障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政策措施的意见

川府发[2008]2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汶川特大地震给我省受灾地区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重大损失。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抗震救灾工作取得重大阶段性胜利,进入了受灾群众安置和恢复重建阶段。为了充分发挥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作用,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尽快恢复我省地震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基础上,现结合我省实际再提出以下意见:

一、财政政策

(一)努力筹措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省和受灾市(州)、县(市、区)三级要整合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彩票公益金、预算外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含捐赠资金),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与国家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统筹安排,用于灾区恢复重建。

其它受灾地区根据灾害严重程度和本地实际情况,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对以上收费或其它需要减免的收费进行免收或减收,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3.免收管理类和其他收费。免收收养登记费、集贸市场管理费;运输帐篷、活动板房的车辆以及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安排的救灾物资车辆,经乡镇以上政府统一组织运输临时转移安置和集体返乡灾民的客车,凭救灾物资调拨单和运管部门开具的派车单可免缴通行费。对环境检测收费减半收取,免收重灾区营运旅游汽车客运附加费。

二、税收政策

(七)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灾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八)调整重灾县营业税起征点。三年恢复重建期间,重灾县(市)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

(九)减免因灾损毁房屋有关税收。经法定机构鉴定,对因地震灾害损毁不堪居住、使用的房屋和危房,在停止使用后,在2008年底前免征损毁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允许延期申报纳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其应缴税款,可以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一律不加收滞纳金、不罚款。

(十一)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应急管理。

3.受灾地区企业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等资料在地震灾害中损毁、灭失的,将备案单证的损毁、灭失情况的书面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不再补办备案单证。4.受灾地区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期限及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

三、金融政策

(十二)开启绿色授信通道。制订信贷支持计划,从信贷总量、信贷资金和授信审查等方面优先支持灾区恢复重建,扩大二级(市、州)分行和省分行直属分行的信贷审批权限,简化贷款流程,改善服务质量。

(十四)创新信贷产品。针对不同的受灾对象,制订恢复生产经营、重建家园、安居工程和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等专项授信产品,并实行灵活的贷款方式。

(十五)放宽机构准入条件。灵活调整灾区机构准入政策,在网点重建和增设、迁址、高管任职资格等方面,建立行政许可绿色通道,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支持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到灾区设立分支机构。

(十六)支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建设。整合工业、中小企业以及旅游发展资金,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为灾区中小企业和旅行社恢复重建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助。

(十七)扶持地方金融机构。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成都、德阳、绵阳等城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督促北川富民村镇银行股东增加资本金,积极发展适合灾区特点的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十八)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对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和首发上市中涉及的灾区土地、环评、项目审批等,提供直通车服务,由终审机构直接受理。

四、国土资源政策

(十九)确保恢复重建用地。对纳入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的城镇、农村居民点用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产业项目用地新增的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由省根据各地实际预支安排。易地重建的,其灾毁建设用地按有关规划进行整理。

(二十)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方法。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受灾县(市、区)原有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可以继续使用,没有占补平衡指标的县(市)城镇批次用地可以正式批复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审核意见或立项文件为依据挂账,在三年内完成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利用新增耕地核销挂账。独立选址项目按法定标准低限纳入项目预算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十一)提高用地审批效率。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受灾县(市、区)重建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直接上报省政府。灾区恢复重建项目及增强防灾抗灾能力的新建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需省进行用地预审的,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属国家预审委托省审理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审理并报国土资源部。符合条件的单独选址控制性工程,可申请先行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恢复重建项目建设用地审批一律纳入“绿色通道”快速审批。

(二十二)妥善解决农民住宅用地。灾区农村居民原宅基地已灭失或存在安全隐患确需另行选址建设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重新分配宅基地。确有必要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重建的,可以采取调整、互换方式解决。也可相对集中宅基地建设农民新村予以安置。

(二十三)维护城镇居民土地权益。城镇居民原住房垮塌或严重受损,经法定机构认定不能继续使用应拆除的,在拆除和重建前,市(州)、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建设(房管)部门应当现场完成对原居民土地使用权属的调查和确认,并记录存档备查。在灾后恢复重建中,原地重建和涉及土地调整、置换或改变规划条件的,应当依法保护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二十四)调整灾毁耕地复垦项目实施方式。省、市(州)、县(市)要将灾毁耕地复垦纳入灾后重建复垦专项规划,编制实施方案,拟定复垦工程项目,并组织实施。市(州)、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灾毁耕地进行灾情评估,将受损耕地分为受损较轻、受损较重、受损严重3类,鼓励农民自行组织复垦。经验收合格后,按受损程度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及支付方式,根据国家批准的复垦项目资金,由有关部门制定。要加强灾毁耕地复垦项目资金管理及审计监督,受损耕地评估分类及资金使用情况必须在当地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仍按四川省“金土地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二十五)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开展地质灾害重灾区、易发区应急排查巡查工作,重点对震前已有的地质灾害进行复核,对地震新诱发的地质灾害进行详细调查,及时提出防灾避险措施;恢复、重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不断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机制;开展地质灾害重灾区、易发区各类安置点,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为恢复重建提供地质安全保障依据;开展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应急勘查、排危除险以及综合防治工作,涉及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和重大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根据国家安排的资金组织实施。

(二十六)办理我省煤炭探矿权审批发证工作。从即日起,办理全省煤炭探矿权审批发证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能源支持。

五、产业扶持政策

(二十七)恢复特色优势产业生产能力。大力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资源环境条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重点恢复重建农牧业、电子信息、装备制造、能源电力、油气化工、钒钛钢铁、饮料食品、现代中药、航空航天、汽车制造、生物工程、环保建材、商贸物流、旅游等优势产业,以及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对特色优势产业企业给予技改、流动资金贷款支持。

(二十八)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灾区产业恢复重建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加强节能减排,坚决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关闭重要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十九)优化产业布局。支持重灾县(市)恢复重建工业区,不适宜发展工业的灾区可建立“飞地产业”集中发展区。根据条件经按程序批准可增设或扩大部分省级开发区,重建项目原则上向园区、集中发展区聚集,逐步形成资源集约利用、土地节约使用、环境综合治理、功能有效发挥的产业集聚发展区。

(三十)改善产业发展环境。恢复重建期间,适度调整煤炭新建项目规模限制,实行直购电试点。

六、工商管理政策

(三十二)实施商标战略。对灾区已申请还未发布初审公告的商标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以及涉及商标变更、续展、异议、争议等商标确权事项,主动向国家商标管理部门提出优先受理、加快审理的请求。认定一批对灾后恢复重建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灾区企业商标为四川省著名商标。以灾区内“百亿工程”企业为重点,积极向国家商标管理部门推荐认定一批中国驰名商标。

七、就业援助政策

(三十三)扩大就业援助范围。将地震灾区的城镇失业人员和失去生产资料的农村劳动者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优先保证灾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

(三十五)鼓励使用灾区劳动者。优先安排灾区劳动者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对组织企业招用灾区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灾区外出务工劳动者,提供全程免费就业服务。

灾区企业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政策,给予相应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各地企业吸纳灾区劳动者的,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

(三十六)组织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有就业去向的灾区城乡劳动者实行免费定向培训、订单培训;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指定工种提供免费职业技能鉴定。

(三十七)支持灾区外派劳务工作。对赴境外务工的灾区劳务人员实行免费定向、订单培训和派出服务;对外派劳务企业给予补贴。

(三十八)促进原籍灾区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优先安排灾区毕业生参与“三支一扶”计划、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部队在高校毕业生中录取士官等国家项目,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和“大学生志愿者服务西部计划”,鼓励灾区毕业生在当地或异地从事基层工作。

八、社会保障政策

(三十九)实施失业救助。受灾企业可在1至3年内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因灾停产、歇业并积极组织恢复生产经营的,给予职工培训补助,并对其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预先进行失业登记,发放失业保险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带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的给予创业补助。

(四十)扩大养老保险支付范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因灾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规定的,可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因灾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四十一)缓缴、核销社会保险费。因灾停产、歇业期间,单位及职工经批准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计利息,参保人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因灾关闭破产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规定适用破产财产清偿,不足部分按规定予以核销。

九、粮食政策

(四十三)稳定灾区粮食市场。适时充实灾区省、市(州)、县(市、区)粮食储备,增加市场供应。对已安排出库的抗震救灾地方各级储备粮,新粮上市后要及时补库。做好市场应急调控预案,运用各级粮食储备吞吐,确保当地粮食市场稳定。

(四十四)支持灾区受损粮库维修重建。各地要用好中央和省上安排的粮库应急维修资金,抓紧抢修受损粮库。灾区确需恢复重建的粮食仓房,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考虑。

(四十五)促进灾区种粮农民增收。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等资金适当向灾区倾斜,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

十、其他政策措施

(四十六)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恢复重建。鼓励外地企业在灾区投资办厂,兴建各类服务设施。参与灾区恢复重建的对口支援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按规定全面享受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四十七)下放项目审核权限。对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项目,简化审核程序,有关部门同步进行审核并下放审核权限,对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为省级审批和核准的项目,一律下放到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

除上述政策措施外,凡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中适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受灾地区均继续执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和国家有关部(委、局)制订的具体实施办法,结合本政策措施,及时制订贯彻实施的具体操作办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十日

关于贯彻国家和省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支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川国土资发[2008]65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5.12”汶川特大地震给我省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损失,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十分艰巨。为保障灾后恢复重建有力、有序、有效开展,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省政府分别制定下发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1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08]20号)等支持政策,为我省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规政策支持。为全面贯彻国家和省政府关于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法规、政策措施,切实做好我省灾后恢复重建的国土资源支持保障工作,我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业经省政府同意,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在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和对各类安置点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础上,对发现的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逐点编制防灾预案,向受威胁群众及时发放“两卡”,明确防灾责任人,落实监测责任人,尽快及时恢复和重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对各类安置点、救援人员驻地、基础设施周边等重点区域要设立监测点,实行专人24小时不间断全覆盖监测,及时提供预警和避险等信息。同时,各地要以灾后重建工作为契机,加大与气象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不断加强和完善气象预警预报系统建设。

三、各受灾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编制《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各受灾市、县政府要尽快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

四、调整审批程序,简化用地报件。

1.纳入灾后重建规划的受灾县(市、区)灾后重建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直接上报省政府,同时抄报所在市州政府备案。

2.城镇批次报件材料简化为:县(市、区)政府的请示文件(附安置补偿方案);“一书三方案”、勘测定界图(附地块54或80坐标)、符合重建规划的图件或说明材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地类、面积和地面附着物等的确认材料;涉及占用林地的,须有林业部门的批准书。

报省政府审批的独立选址项目报件材料简化为:城镇批次报件材料;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文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备案登记表;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及审查意见或说明、“供地方案”、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3.符合《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第(七)项规定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条件的,由县(市、区)财政、国土、建设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市、区)政府审核后,报市(州)政府复核。上报征地报件材料中应注明拟征地用途和用地单位情况,以及申请免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题报告,并附市、县政府复核、审核意见。

4.灾后重建项目及增强灾区防灾抗灾能力的新建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需省厅进行用地预审的,省厅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属国土资源部预审委托省厅审理的,省厅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并报部转办。新增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省厅在收到报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转报。

五、灾区农民外迁转移,由接收地分配宅基地的,或由接收地政府作为城镇居民安置、享受城镇居民待遇的,原宅基地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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