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方式:1.网上办理;2.现场办理;3.通过共享市场监督管理局推送企业社保保险登记进行办理。
多证合一企业不需办理单位参保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发放的企业营业执照即等同于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在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社保经办机构已同步完成“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企业仅需在首次为职工办理参保时提交补充银行信息等材料。
办理材料:
《社会保险登记表》原件1份(填写银行信息、社保专管员信息、参加险种信息、企业类型信息,在首次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时提交即可)。
办理地点及办理机构:
1.现场办理:全州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保服务大厅1-4号窗口
收费标准:不收费
结果送达:
1.发送短信通知;
2.扫描业务受理回执单上的二维码查询;
3.自助机查询打印;
申请条件: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办理方式:1.网上办理;2.现场办理
1.《社会保险登记表》,原件1份;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通过基本证照凭证核验,如未能获取单位还需提交)验原件;
3.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需提供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批复文件,属于分类的事业单位需提供分类改革的批文,复印件1份。
注:所提供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接收申报资料并核对录入
结果反馈(即时)
申请条件:建筑施工企业、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自项目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按建设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
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1.《中标通知书》,验原件;
2.《建筑项目工程承包合同》,验原件;
3.《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缴费登记表》,原件1份;
办理地点及办理机构:全州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保服务大厅1-4号窗口
申请条件:单位被设立机构注销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或职能部门批准解散、撤销、合并或宣布终止,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办理注销:
1.无社会保险费欠费信息;
2.无正常参保人员;
3.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含停保、终止参保)的职业年金已记实;
4.无正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工伤保险待遇人员。
办理方式:1.网上办理;2.现场办理;3.通过共享市场监督管理局推送的企业注销信息进行办理。
1.《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原件1份;
2.审批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通知书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法律文书,职能部门批准解散、撤销、合并或宣布终止的文件,复印件1份。
注:上述材料企业不需提供,企业除外的单位所提供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网上
办理
通过手机APP、网报端申报(即时)
(5个工作日)
现场办理
接收申报材料(村级社保服务窗口每月5、15、25日上报)
乡镇初审(5个工作日)
县级经办机构复核
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自治区、市、县(市、区)迁移户籍,需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
办理方式:
1.现场办理:乡镇社保中心或村级社保服务窗口;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原件1份;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3.在转入地还未参保登记的,还需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原件1份。
注:县社保机构在收到转入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发送《接收函》;收到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转出审批表》和转移基金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地点及办理机构: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保中心或村(居)委、社区
结果送达:1.通过县级社保经办机构、乡镇社保中心或村级社保服务窗口查询;
2.发送短信通知;
3.扫描业务受理回执单上的二维码查询;
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通过村级社保服务窗口提交申报材料(即时)
(3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原件1份;
2.居民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属以下特殊参保对象的,还需提供:
(1)属于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验原件;
(2)属于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
(3)属于城镇或农村低保对象的,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
(4)属于村干部、贫困残疾人、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返贫致贫人员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注:通过基本证照凭证核验可获取户籍信息、低保人员信息、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返贫致贫人员信息的,参保人员可免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1.通过乡镇社保中心或村级社保服务窗口查询;
7.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办理时限:网上办理:5个工作日;现场办理:10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
1.现场办理:乡镇社保中心或村级社保服务窗口。
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2.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折),复印件1份。
1.通过县级社保经办机构、乡镇社保中心或村级社保服务窗口查询;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死亡、丧失国籍、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等原因,申请注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
1.现场办理:各乡镇社保中心或村级社保服务窗口。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原件1份;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
注:社会保险待遇支付至参保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银行卡(折)账户。
办理时限:灵活就业人员:即时办结;单位:8个工作日。
灵活就业人员
(即时)
单位办理职工参保登记
初审
(5个
工作日)
复核
(3个
结果反馈(即时)
申请条件:1.单位增加人员:参保单位因新招录、调入、单位合并增加人员。
2.灵活就业人员: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办理方式:1.现场办理;2.网上申报
1.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新增在编人员,提供:
(1)《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增员申报表》,原件和电子文档各1份;
(2)录用(招聘)通知书或调动通知书(调令或干部任职文件),复印件1份;
(3)具有工资审批职责部门核定的工资表,复印件1份;
2.公立医院“聘用人员控制数”在职人员、高等学校“非实名人员控制数”在职人员、公办中小学“聘用教师控制数”在职人员,提供:
(2)《年度事业单位增人计划下达通知书》或机构编制部门的审批材料,复印件1份;
3.企业新增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新增编外人员,提供:
(1)《用人单位人员增员申报表》,原件和电子文档各1份;
(2)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或兼职人员增加工伤保险的,还需提供《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或兼职材料,复印件1份。
4.灵活就业人员,提供:
(1)《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原件1份;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验原件;
(3)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或提供委托书,原件1份。
注:所提供的复印件均应有申请人本人签名或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接收参保单位提交的
申报资料(即时)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动,需要更改原登记内容的。
办理方式:1.网上办理;2.现场办理;3.通过共享市场监督管理局推送企业变更信息进行办理。
1.企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提供:《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原件1份;
2.机关事业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提供:
(1)《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原件1份;
(2)变更单位名称的,提供职能部门批准改名文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通过基本证照凭证核验,如未能获取还需提交)验原件;
(3)变更事业单位分类的,提供分类改革的批文,复印件1份;
(4)变更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需提供批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文件,复印件1份;
(5)办理重新核定工伤保险费率,且通过基本证照凭证核验不能获取单位信息时,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
注:单位所提供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办理时限:
1.基本信息变更变更:即时办结;
2.条件核准信息变更、涉及缴费信息变更、供养人员信息变更:10个工作日。
基本信息变更
接收申报资料并核对录入(即时)
条件核准信息变更、涉及缴费信息变更、供养人员信息变更
(7个
2.参保人员变更涉及缴费的信息;
3.参保人修改个人账户缴费明细;
4.企业退休人员修改涉及条件核准信息。
办理方式:1.现场办理;2.网上申报。
1.个人申请
(1)《参加社会保险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原件1份;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2.单位申请
提供《参加社会保险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原件1份;
(二)参保人员变更涉及缴费信息的,按修改信息类别的不同,还需提供:
(1)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籍部门出具的姓名或身份证号变更的证明材料(任意一种),属于港澳台的需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属于外籍人员的需提供护照或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申请对参保人员增减变动原因进行更正的,提供更正的依据;
(4)修改企业缴费信息的,提供:
①如养老手册(卡片)有缴费工资(缴费基数或缴费金额必须细分到每年)且原经办机构已盖章确认的,提供:养老手册(卡片),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②如养老手册没有缴费工资或没有原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提供:
工资发放花名册或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四年指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工资档案(具有工资审批职责部门核定的工资调整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修改在编标志的,提供具有工资审批职责部门核定的工资表;
以上材料,验原件。
(三)供养人员更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的,提供以下材料:
(1)《领取养老待遇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原件1份;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籍部门出具的姓名或身份证号变更的证明材料(任意一种),验原件。
(2)人事档案,验原件;
(3)如有原退休审批材料或养老金申领、调整材料的,提供复印件1份。
2.扫描业务受理回执单上的二维码查询;
参保人员变更养老保险待遇银行发放账户信息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参加社会保险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原件1份。
注:单位申请五人以上另附Excel电子表格(表格内容顺序:个人编号、姓名、发放对象、银行类别、银行账号、银行户名)
1.用人单位修改开户行及银行账号;
2.定点服务机构修改开户行及银行账号;
3.领取长期待遇的工伤人员修改银行账号。
1.个人修改账户的,提供:
(1)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2)《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原件1份。
2.定点服务机构修改账户的,提供:
《工伤保险待遇收入账户信息变更申报表》,原件1份。
申请条件:参保人员变更失业保险待遇银行发放账户信息。
1.《参加社会保险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原件1份;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结果送达:1.发送短信通知;
灵活就业人员申报
单位申报
1.单位增加人员:参保单位因新招录、调入、单位合并增加人员。
(2)《年度区直事业单位增人计划下达通知书》,复印件1份;
16.缴费人员增减申报——减员申报
初审、复核
1.单位减少人员:因工作调动、辞职、死亡等原因减少人员。
2.灵活就业人员:因参保关系变动、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停保。
1.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减少在编人员,提供:
(1)《社会保险人员减员申报表》,原件和电子文档1份;
(2)辞职、辞退、开除批文、调令或干部免职文件,复印件1份;
(3)《职业年金个人权益告知书》,原件1份。
2.企业减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减少编外人员,提供:
(2)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还须提供原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1份。
3.灵活就业人员,提供:
——参保人员管理单位变更
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1.参保人员管理单位因各种原因发生改变;
2.转出及转入单位均在同一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且参保险种一致,由转入单位负责申报。
3.属于机关事业单位,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变更为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参保人员职业年金已记实。
1、《参保人员管理单位变更申报表》,原件和电子文档1份;
2、管理单位变更人员为在职人员的,需提供职能部门批准解散、撤销、合并或宣布终止的文件,复印件1份。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接收参保企业申报材料
社保经办机构作出初步审核意见
(5个工作日)
人社部门审批
申请条件:依法全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费且无历史欠费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暂缓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1.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连续6个月及以上的;
2.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职工仅发生活费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因法定事由可以缓缴的情况。
1.《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审核表》,原件3份;
2.《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原件1份;
3.企业符合申请缓缴条件三种情形之一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
4.本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财务报表,复印件1份。
注:所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参保单位欠费数据,生成缴费核定单,向税务部门发送应缴数据(2个工作日)
税务部门征收或参保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转账
到税务部门领取缴费税票(5个工作日)
参保企业及职工存在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对欠费进行补缴(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已于2020年11月划转税务部门)。
办理方式:1.现场办理;2.网上自助办理。
参保企业整体清欠不需材料;特殊情况下清欠部分职工社会保险费,由参保企业提交书面报告。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凡符合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存在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或其他符合补缴的情形,应依法依规进行补缴。
1.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在编人员断缴补缴社会保险费,提供:
(1)《单位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表》,原件1份;
(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原件1份;
(3)调令或任职文件,复印件1份;
(4)具有工资审批职责部门核定的工资表,复印件1份。
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准备期清算少缴漏缴的,只需提供申报表和单位说明。
2.企业参保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断缴补缴社会保险费,提供:
(3)职工人事档案(含劳动合同)材料,验原件;
(5)如经法院、仲裁院、劳动监察机构或稽核部门认定补缴的,需提供相应的文书,验原件;
(6)如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需提供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在编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提供:
(1)《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申报表》,原件1份;
(2)退休批文,复印件1份。
4.企业参保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在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提供: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单位申报的,提供复印件1份;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的,验原件;
(3)如有人事档案的,需提供人事档案,验原件。
5.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提供:
(1)《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办理表》,原件1份;
(2)身份证复印件;
(3)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退出现役登记表,退伍安置材料,复印件;
(4)参保缴费证明,原件1份;
(5)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需提供正式入编材料,复印件1份。
21.困难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
接收申报材料(即时)
(1个工作日内)
审核结果反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
1.属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的企业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2.属于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等17个困难行业所属的困难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申请缓缴月之前1个自然月处于亏损状态。
(2)申请缓缴月之前3个自然月累计亏损。
(3)2022年1月至申请缓缴上月累计亏损。
3.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加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其他单位。
(1)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含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县(市、区);出现疫情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等管控区域或发布“停工停产”、“足不出户”等政策的县(市、区);8个边境县(市、区)。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①申请缓缴月之前1个自然月处于亏损状态。
②申请缓缴月之前3个自然月累计亏损。
③2022年1月至申请缓缴上月累计亏损。
1.《困难行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原件1份;
2.属于17个困难行业、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加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其他单位的,还需提供单位财务报表,复印件1份。
收费标准:不收费。
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接收申报材料并核对录入(即时)
(4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重缴社会保险费。
1.《社会保险退费申报表》,原件1份,单位申请退费且超过2人时提供电子文档1份;
2.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退费的,还需提供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3.属于广西区内缴费与区外重复缴费的,提供区外社保机构出具的缴费证明、缴费明细或已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核准材料,复印件1份。
办理时限:1、9个工作日;
2.涉及职业年金的,进入年金部门审核环节后未来最近定价日估值起7个工作日。
前台或网厅受理(即时)
业务审核(7个工作日)
财务部门或年金管理部门审核、退款(财务部门2个工作日;涉及职业年金的,职业年金未来最近定价日估值起7个工作日)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
1.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时,因转出地社保机构或军队财务部门办理转移基金有误,需退回原转移基金重新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
2.错缴、多缴社会保险费的(向税务机关申请的情况除外;重复参保退费已作为独立事项,不含在本事项内)。
1.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原件1份;
2.转账凭证,复印件1份(如有,请提供)。
办理时限:17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7个工作日)
已参加社会保险并申报缴费的在职人员;
《XXXX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原件和电子文档1份。
办理时限:灵活就业人员:即时办结;单位:10个工作日
接收申报材料并核对录入
单位
申报
(8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1.单位职工调整的年度已经进行过基数申报;
2.调整申报须在缴费基数所属年度的次年年底前(除按法院、仲裁、劳动监察、稽核部门出具文书要求外);
1.《xxxx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原件和电子文档1份;
2.超过规定调整期限的,还需提供法院、仲裁、劳动监察、稽核部门出具的文书,原件1份;
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准身份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1.《部分退役人员养老保险补贴申报表》,原件1份;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3.首次申报的还需提供:
(1)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验原件;
(2)《军人退役身份确认表》,原件1份。
2.扫描业务受理回执单上的二维码查询。
参保单位查询打印本单位的参保基本信息及缴费信息,查询打印本单位缴费人员的基本信息及缴费信息的。
办理方式:1.参保单位网上自助查询打印;2.现场办理。
《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申请表》(加盖公章),原件1份;
查询(即时)
参保人员查询打印本人上一年度社会保险基本信息、社会保险费缴纳及获得补贴信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及领取待遇信息、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信息的。
1.现场办理: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
2.网上申报:无
2.网上申报:
(1)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si.12333.gov.cn),“社保查询”-“年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查询”;
(2)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www.12333.gov.cn),“在线服务”-“社会保障”-“个人权益记录单查询”;
(3)掌上12333APP,“服务”-“社会保障”-“社保信息查询”-“个人权益记录”;
(4)电子社保卡小程序、电子社保卡服务渠道,“全国服务”-“个人社保权益单”;
(5)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服务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栏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结果送达:1.现场办理:当场送达;2.网上申报:网上即时反馈结果。
申请条件:参保人员查询打印本人上一年度职业年金的账户信息
1.现场办理:全州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保服务大厅1-4号窗口;
2.网上申报: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si.12333.gov.cn)
结果送达:1.现场办理:当场送达;2.网上申报:网上即时反馈结果
自助打印(即时)
查询打印参保人的基本信息及缴费信息
办理材料: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结果送达:自助打印
办理时限:19个工作日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在职减员(2个
待遇
核定(12个工作日)
复核(5个工作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条件核准(4个
待遇初审复核(13个工作日)
1.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待遇领取地在本经办机构且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由档案托管单位或个人)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核定养老金申请。
2.因单位改制或新参保等原因应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由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纳入统筹申请。
办理方式:1.现场办理;2.单位网上申报。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1.经职工本人签字的《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申领表》,原件1份;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境外人员提供护照),单位申报的,提供复印件1份;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的,验原件;
3.如有缴费记录不完整的,提供养老保险手册、缴费卡片或转移单,验原件;
4.人事档案,验原件(已经过档案预审的,需提供档案预审花名册,无需再提供人事档案);
5.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申领基本养老金的,需通过人社部门审批,出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核准表》(通过内部核查,申请人无需提交);
6.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领基本养老金的,需通过人社部门审批,出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核准表》(通过内部核查,申请人无需提交);
7.非广西户籍人员且在广西区域内累计缴费不足10年,需提供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单位申报的,提供复印件1份;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的,验原件(通过基本证照凭证核验不能获取户籍信息时,申请人需提交)。
8.改制单位或新参保企业原离退休人员纳入统筹的,提供:
(1)《改制单位等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申请表》,原件和电子文档1份;
(2)最新一次退休费审批材料或在职最后一次工资审批材料,复印件1份;
(3)退休审批材料,复印件1份;
(4)改制单位还需提供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文件依据,复印件1份。
(5)涉及需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提供人事档案,验原件。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1.《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原件1份;
2.退休批文,复印件1份。
办理时限:1.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受理次月1日起22个工作日;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6个工作日。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条件核准初审、复核,联审小组作出审核意见(6个工作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5个工作日)
上报市人社局审批
(11个工作日)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
条件核准、复核,并作出审核意见
(6个工作日)
(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
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2.经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申请人本人签字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表》,原件1份;
2.《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提前退休公示》,原件1份(灵活就业人员无需提供);
3.《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提前退休公示情况表》,原件一份(灵活就业人员无需提供);
4.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境外人员提供护照),单位申报的,提供复印件1份;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的,验原件;
5.人事档案,验原件;
6.非广西户籍人员且在广西区域内累计缴费不足10年,需提供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单位申报的,提供复印件1份;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的,验原件(通过基本证照凭证核验不能获取户籍信息时,申请人需提交)。
1.申请人本人签字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申请表》,原件1份;
2.经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通过内部核查,申请人无需提交);
3.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境外人员提供护照),单位申报的,提供复印件1份;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的,验原件;
4.人事档案,验原件;
5.非广西户籍人员且在广西区域内累计缴费不足10年,需提供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单位申报的,提供复印件1份;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的,验原件(通过基本证照凭证核验不能获取户籍信息时,申请人需提交)。
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的,由参保单位或家属申领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2.企业离休死亡人员(含享受87号文件待遇人员)遗属符合规定可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可在申领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时一并申报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1.离休人员死亡的,提供《企业离休人员减员申报表》,离休人员以外的参保人员死亡的提供《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减员申报表》,原件1份;
2.通过数据共享或基本证照核验无法获取死亡信息的,签订死亡证明承诺书;
3.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在职人员死亡的,还需提供人事档案,验原件。
4.个人办理的,还需提供: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境外人员提供护照),验原件;
注:继承人个人办理的,社会保险待遇支付至参保人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单位办理的,支付至单位账户或参保人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银行卡)金融账户。
5.申报离休人员(含1949年12月11日前在广西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还需提供:
(1)供养直系亲属的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2)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验原件;
(3)签订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供养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承诺书,原件1份;
(4)供养直系亲属银行卡(已提供社会保障卡的可不提供银行卡),验原件;
(5)供养直系亲属为子女或(外)孙子女且年满18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经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通过内部核查,申请人无需提交)。
离退休人员死亡、服刑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决定需停发养老金及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或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需停发救济费的。
1.企业养老保险待遇停发的,提供:
(1)《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减员申报表》,原件1份;
(2)因判刑而申报停发的,还需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验原件);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停发的,提供《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表》,原件1份;
3.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停发的,提供《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减员申报表》,原件1份。
办理时限:1.恢复已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7个工作日
2.恢复已终止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申请13个工作日
1.恢复已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4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县级接收申报资料并核对录入(即时)
县级初审、提交运维修改发放状态(7个工作日)
县级一级复核(2个工作日)
市级二级复核(2个工作日)
市级三级复核(2个工作日)
1.因刑满释放、失踪人员重新出现等原因需恢复已暂停发放养老待遇的。
2.因单位或者参保人近亲属误申报、失踪被法院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系统数据错误等原因需恢复已终止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
(一)恢复已暂停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提供:
1.《恢复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原件1份;
2.因刑满释放及监外执行申报续发的,需提供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或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验原件。
3.失踪人员重新出现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
(二)恢复已终止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提供:
2.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3.原申报终止待遇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恢复发放养老待遇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
4.已领取了丧葬费、抚恤费及个人账户余额等待遇的,提供退款凭证(实现系统内部核验的可不提供),验原件。
1.基本养老保险6个工作日;
2.职业年金未来最近定价日估值起2个工作日。
在职减员初审、复核
(2个工作日)
待遇初审(2个工作日)
待遇复核(2个工作日)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申领:
1.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死亡、丧失中国国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因工伤死亡、丧失中国国籍、外国人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申请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一次性返还的;
2.在职人员申请职业年金一次性待遇存在记账额未计实的,需先申请记实。
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提供:
(1)《企业参保人员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待遇申领表》,原件1份;
(2)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还需提供:
①本人的申请书,原件1份;
②签订注销中国国籍承诺书,原件1份。
③本人确认的告知书,原件1份。
(3)外国人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还需提供:
②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验原件;
(4)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还需提供:
①本人的申请书,原件1份;
②人事档案(无档案的可不提供),验原件;
③居民身份证(境外人员提供护照),验原件;
④本人确认的告知书,原件1份。
(5)因工死亡只申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支付(死亡待遇向工伤或失业保险申报)的,还需提供:
①当地人社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通过内部核查,申请人无需提供);
②签订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承诺书。
(6)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还需提供:
②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验原件;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提供: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领表》,原件1份;
注:继承人个人办理的,个人账户余额支付至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金融账户;单位办理的,支付至单位账户。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接收转移接续申请信息
(15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办理材料:填写《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1)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si.12333.gov.cn),“关系转移”-“社保转移申请”;
(2)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www.12333.gov.cn),“在线服务”-“社会保障”-“社保关系转移”-“社保转移在线申请”;
(3)掌上12333APP,“服务”-“社会保障”-“社保关系转移”-“社保转移申请”;
(4)电子社保卡小程序、电子社保卡服务渠道,“全国服务”-“社保转移网上申请”;
(5)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服务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栏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结果送达:审核后通过短信通知
38.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办理时限:75个工作日
(75个工作日)
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2.网上申报: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si.12333.gov.cn)、掌上12333APP、电子社保卡小程序。
39.职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1.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与省外的机关事业单位或已建立企业年金的新参保单位之间的年金关系转移接续;
2..职业年金存在记账额未记实的,需先申请记实再办理转出。
结果送达:发送短信通知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现场办理: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
(60个工作日)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申请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互转。
1.填写《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办理时限:退役军人:无;未就业随军配偶:45个工作日。
(退役军人:无;未就业随军配偶:45个工作日)
1.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到地方的;
2.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机关事业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43.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确认
办理时限:个人办理,即时办结;单位办理,1个工作日。
个人办理:即时
单位办理:1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正在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含养老保险供养亲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办理方式:1.现场办理;2.网上办理。
1.个人现场办理: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有效证件,验原件;
1.个人自助办理(推荐):
(2)下载安装“广西人社”APP自助认证(推荐,首次认证也可以使用,后附操作流程图);
2.现场办理:
(1)个人现场办理:持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到区内就近的社保经办机构、已设立认证客户端的参保单位或街道(社区)认证;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区内就近的村级人社服务平台认证(养老待遇人员)。
(2)单位现场办理:全州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社保待遇资格认证窗口
3.单位网上办理:
4.认证期限:
(1)新领取待遇人员在办理完领取手续次月底前需进行第一次认证,以后按照第二、第三小点进行认证。
1.窗口办理:办结即时短信通知。
2.网上办理:即时短信通知、网上查询。
附件1
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确认操作流程图
附件2
“广西人社”APP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确认操作流程图
“广西人社”APP下载二维码:
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同时在多个社保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人确定需要注销本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
1.申请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外籍人员提供护照),验原件;
2.《待遇领取地确认书》,原件各1份;
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
条件核准(3个
(6个
(4个
已享受退休待遇的职工,其涉及工龄及缴费的信息发生变化,需重新核定养老金的。
1.重新核定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提供:
(1)《重新核定(调整)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申报表》,原件1份。
涉及同时变更多人同类信息的,还需提供《领取企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
(2)涉及变更实际缴费年限的,还需提供养老保险手册、缴费卡片或养老保险转移单,验原件;
(3)涉及变更视同缴费年限及军转干标识的,还需提供人事档案和人事档案以外的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原始材料,验原件;
(4)涉及变更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还需提供漏记、补记个人账户部分的养老保险手册、缴费卡片或养老保险转移单,验原件。
(5)涉及变更边远山区标识,还需提供:户口簿,验原件。
(6)涉及变更部分退役军人标识,还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部分退役军人身份确认表》,原件1份。
(7)涉及变更技术职称,提供:
①职称证书(可通过部门内部核查时,无需申请人提供),验原件;
②获得专业技术职称的批文或《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验原件;
(8)涉及监外执行的企业退休人员,刑满释放后变更标识的,还需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原件1份。
2.重新核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的,提供:
(1)《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原件1份;
(2)涉及缴费年限变更、出生年月、退休年月变更的,还需提供最新一次的退休文件、退休呈报表或工资审批材料,复印件1份;
(3)涉及合同制工人转入的,还需提供:
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停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函,复印件1份;
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表,复印件1份;
③最新一次退休费审批材料或在职最后一次工资审批材料,复印件1份。
申请条件:企业离退休供养直系亲属户籍地发生变更或户籍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更的
1.《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调整申报表》,原件1份;
2.因户籍变更调整,提供户口簿(通过基本证照凭证核验户籍信息,如未能获取,还需补充提供),验原件;
3.因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更需要调整,提供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文件,复印件1份。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企业离休干部因病瘫痪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
1.《企业离休干部护理费调整申报表》,原件1份;
2.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证明,原件1份。
48.变更工伤登记
接收参保单位申报资料并核对录入(即时)
1.工伤登记信息维护
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历年登记的工伤认定、鉴定结论信息进行修改或补充。
2.工伤保险关系变更
(1)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2)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内(含在编工勤人员)工伤职工根据组织安排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流动的,接收的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3)工伤职工根据工作需要在公司集团内部调动且变更劳动合同关系的,接收的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4)用人单位出现政策规定情形之外的经营状态变化的,新用人单位愿意承继原用人单位的伤残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保险责任的,新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办理方式:1.网上申报;2.现场办理。
1.《变更工伤登记表》,原件1份。
2.工伤登记信息维护,提供:
原工伤认定材料或原工伤鉴定材料(通过内部核查,核查不到需提供),验原件。
3.工伤保险关系变更,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文件,验原件或收复印件1份;
(2)工伤职工根据组织安排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流动的文件或调令,原件或复印件1份;
工伤职工根据工作需要在公司集团内部调动且变更劳动合同关系的文件或调令及公司间关系的文件,验原件或收复印件1份;
(3)用人单位出现政策规定情形之外的经营状态变化的文件,验原件或收复印件1份。
注:单位所提供的复印件均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接收参保单位申报资料
核实信息
并修改
(10个工作日)
(9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符合协议管理条件的医疗机构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原件1份;
2.《医疗执业许可证》副本,验原件;
3.医疗机构科室构成及人员花名册,验原件;
4.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签订的服务协议和批准文件,验原件;
5.营业场所产权明或租赁合同,验原件。
申请条件:符合协议管理条件的康复医疗机构
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验原件。
申请条件:符合协议管理条件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1.《定点辅助器具配置申请书》,原件1份;
2.《辅助器具配置执业许可证》副本,验原件;
3.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科室构成及人员花名册,验原件;
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验原件。
接收参保单位的申报资料并核对录入(即时)
1.已办理工伤登记
2.除已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外,申报单位与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时所在单位一致;
3.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退休工伤职工离开工作地异地居住需就医;
(2)在职工伤职工因工作原因离开工作地异地居住需就医;
(3)在职工伤职工非工作原因离开工作地异地居住,因工伤伤情发生急救。
1.《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原件1份;
2.能够证明近期工伤伤情的材料:如门诊病历(含急诊病历或急救记录)、检查报告、疾病证明书或入院证,验原件或收复印件1份;
3.退休工伤职工离开工作地异地居住的,提供异地居住证明材料之一:
(1)房产证,验原件或收复印件1份;
(2)居住证,验原件或收复印件1份;
4.在职工伤职工因工作原因离开工作地异地居住的,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
5.在职工伤职工非工作原因离开工作地异地居住的,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
1.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
2.职工因工作原因离开工作地发生工伤并就医的情形。
1.《异地工伤就医报告表》,原件1份;
2.能够证明工伤伤情的材料:如门急诊病历、检查报告、疾病证明书或入院证,验原件或收复印件1份。
1.已办理工伤登记;
3.旧伤复发申请确认:已取得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的工伤复发的诊断意见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旧伤复发确认。
4.工伤继续治疗申请确认:工伤职工因工伤伤情需要继续治疗。
1.旧伤复发申请确认,提供:《旧伤复发申请确认表》,原件1份;
2.工伤继续治疗申请确认,提供:
(1)《工伤继续治疗申请表》,原件1份;
(2)能够证明近期工伤伤情的资料:如门急诊病历、检查报告、疾病证明书或入院证,验原件或收复印件1份。
3.符合以下转院条件之一:
(1)退休工伤职工的居住地的医疗机构无法医治;
(2)在职工伤职工的工作地医疗机构无法医治。
《转诊转院申请表》,原件1份。
《工伤康复申请表》原件1份。
3.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的,已获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1.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提供:《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表》,原件1份;
2.工伤继续治疗延长申请,提供:
(1)《工伤继续治疗期延长申请表》,原件1份;
(2)就医医疗机构出具的延长就医情况说明,原件1份;
(3)就医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验原件。
3.已获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同意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确认;
4.已取得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出具的适配检查报告。
1.《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表》,原件1份;
2.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出具的适配检查报告,原件1份。
4.已取得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出具的本机构无法配置,建议异地配置意见。
1.《配置(更换)辅助器具项目申请表》,原件1份。
2.辅助器具配置异地机构出具的适配检查报告,原件1份。
2.申报单位与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时所在单位一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调动、企业集团内部调动除外);
3.已获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停工留薪期确认或延长确认。
1.《停工留薪期报告表》,原件1份。
(12个工作日)
2.除已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外,申报单位与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时所在的单位一致;
3.涉及第三人责任的,治疗期结束后,已获得第三人按责任赔偿比例后,赔偿金额尚有结余或不足部分;
4.属于申领先行支付待遇的,已通过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审批。
5.申报正常治疗期(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至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出具之日)内发生的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的:
(1)属异地发生工伤的,已办理异地工伤就医报告;
(2)属转诊转院的,已办理转诊转院申请确认;
(3)属异地居住就医的,已办理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
*工伤职工长期不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的,正常治疗期最长为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两年。
6.申报正常治疗期间结束后发生的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的:
(1)属转诊转院的,已办理转诊转院申请确认;
(2)属异地居住就医的,已办理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
(3)属旧伤复发的,已办理旧伤复发申请确认;
(4)属继续治疗的,已办理工伤继续治疗申请确认;
(5)属工伤康复的,已办理工伤康复申请确认;
(6)属治疗期延长的,已办理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或工伤继续治疗期延长;
1.现场办理;
2.网上申报(社保机构网上进行预审,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需现场提交材料)。
1.《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原件1份;
2.申报门诊医疗费用,提供:
(1)门诊医疗费用发票(含电子发票),原件1份,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2)与发票日期对应的门诊病历,验原件或收复印件1份;如为电子病历,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3)与发票对应的门诊费用清单,原件1份,加盖医院公章;
(4)门诊检查报告单,原件1份。
3.申报住院医疗费用的,提供
(1)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含电子发票),原件1份,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2)与发票对应的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原件1份,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3)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1份,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医疗费用发票为增值税发票的,需提供该医疗机构出具的未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说明。
4.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涉及第三方责任的,提供民事赔偿调解书,复印件1份;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复印件1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获取不到需提供)。
5.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复印件1份;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复印件1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获取不到需提供)。
1.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符合相应的申请条件;
2.协议医疗机构开具的住院医疗费用票据,原件1份。
2.除已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外,申报单位与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时所在单位一致。
2.往返交通、住宿费用票据,原件1份。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2)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辞去公职。
1.《工伤保险伤残待遇申请表》,原件1份;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证明或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辞去公职的批文,验原件或收复印件1份;
3.已办理配置(更换)或异地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
1.《配置(更换)辅助器具费用申报表》,原件1份;
2.装配结算单、产品保修卡、装配确认单及工伤职工佩戴辅助器具的相片,验原件;
3.辅助器具配置票据,原件1份。
3.属于申领先行支付待遇的,已通过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审批。
2.劳动能力鉴定费发票,原件1份。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4.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5.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6.属于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死亡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亲属生活有困难,申请领取5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
7.属于申领先行支付待遇的,已通过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审批。
1.《工伤保险死亡待遇申报表》,原件1份;
2.属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死亡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验原件;
3.属于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死亡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第4个月起其亲属生活有困难的,提供亲属书面申请,原件1份;
4.属于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的,提供记载死亡原因的死亡证明(通过基本证照凭证核验,未能获取的,还需提供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验原件或收复印件1份;
5.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通过基本证照凭证核验,未能获取的,还需提供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医疗机构、民政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验原件或收复印件1份;
6.工亡职工近亲属协商后签订的丧葬费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拨往指定账户的协议书(同意拨往单位的不用提供),原件1份。
3.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二、三条规定的;
4.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已获得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5.属于申领先行支付待遇的,已通过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审批。
2.网上申报(社保机构网上进行预审,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仍需现场提交材料)。
2.供养亲属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或收复印件1份;
3.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公证机关、司法机关出具的公证书(通过内部核查,核查不到需提供),验原件或收复印件1份。
5.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需提供民政部门的证明,验原件或复印件1份;
6.供养亲属为父母的,需提供父母生育子女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
1.工伤职工在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退休补差期间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终止或暂停的;
2.供养亲属在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期间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终止或暂停的;
3.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退休补差、供养亲属抚恤金因暂停条件消失需要继发的。
1.《工伤保险待遇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终止的,提供:
(1)死亡证明(通过基本证照核验,如未能获取还需提供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验原件或收复印件1份;
4.申请续发的:
(1)已办理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资格认证(通过内部核查);
(2)年满18岁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续发的,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通过内部核查,核查不到需提供)。
2.申报时该人员未与发生工伤时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一)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申请,提供:
1.《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伤情况公示表》,原件1份;
2.《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亡供养情况公示表》,原件1份;
3.《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伤待遇审核表》,原件1份;
4.《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亡供养审核表》,原件1份;
5.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或收复印件1份;
6.确认工伤的原始证明材料之一:
(1)原劳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作出的事故批复及事故发生证明,验原件;
(2)用人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和规定作出的事故批复及事故发生证明,验原件;
(3)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初次诊断为职业病的证明以及病历,验原件;
(4)《工伤证》,验原件;
(5)《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验原件;
(6)用人单位确认工伤待遇审批表,验原件。
(二)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待遇审核,提供:
1.用人单位近一年发放工伤待遇的凭证,验原件;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通过内部核查);
3.供养亲属的,还需提供被供养人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或收复印件1份。
3.申报时该人员为在编人员。
1.《老工(公)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伤待遇审核表》,原件1份;
2.确认工伤的原始证明材料之一:
(1)用人单位或者部门按照权限和规定作出的因工(公)受伤批复或者证明为因工(公)受伤原始材料,验原件;
(2)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初次诊断为职业病的证明以及病历,验原件;
(3)职工工(公)伤受伤时的疾病证明书,验原件;
(4)经人社部门审批的《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公)伤事报告表》,验原件;
(5)《工(公)伤证》,验原件;
(6)能够证明职工为因工(公)受伤的原始材料,验原件。
接收参保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即时)
核实信息并录入
(12个工作日)
(7个工作日)
1.工伤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条规定的;
2.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和(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近亲属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
1.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申请先行支付,需提供:
(1)社会保险登记证、工伤保险实缴清单或还欠协议(通过内部核查);
(2)先行支付书面申请,原件1份;
2.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待遇,工伤职工或近亲属申请先行支付的,需提供:
(1)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原件1份;
(2)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先行支付书面申请,原件1份;
3.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申请先行支付的,提供:
(1)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先行支付书面申请,原件1份;
(2)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验原件;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果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中止(终止)执行文书,验原件。
条件核准初审、复核
(1个工作日)
失业保险待遇初审、复核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失业人员
1.网上申报:
(1)网厅办理: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
(1)《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原件1份;
(3)属以下情况的,还需提供:
①属退伍军人的,提供武装部出具的退伍证明或《军人视同缴费证明》,验原件;
②涉及失业保险关系转入的,提供《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原件1份;
③需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人事档案,验原件。
4.手机APP:下载广西人社APP。
待遇初审、复核(即时)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人员;
2.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选择领取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
3.有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情形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1.《失业人员死亡丧葬补助、一次性抚恤金申领表》,原件1份;
2.个人办理的,还需提供继承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境外人员提供护照),验原件;
3.通过基本证照凭证核验未能获取死亡信息,还需补充提供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医疗机构、民政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验原件。
4.有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情形的,提供供养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验原件;能够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公证机关、司法机关出具的公证书(通过基本证照凭证核验,如未能获取的,需提交),验原件。
注:失业保险待遇通过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金融账户发放。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报财政部门审核(11个工作日
申请学校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
1.《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用款申领表》,原件2份;
2.《定点职业培训学校申请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花名册》,原件2份和电子文档。
申请条件: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失业人员介绍再就业成功的
1.《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用款申领表》,原件2份;
2.《职业介绍机构申请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花名册》,原件2份和电子文档;
3.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验原件)。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失业人员
1.《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原件1份;
3.属以下情况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属退伍军人的,提供武装部出具的退伍证明或《军人视同缴费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涉及失业保险关系转入的,提供《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原件1份;
(3)需核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人事档案,验原件。
79.价格临时补贴申请(无指南)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跨省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及省内跨统筹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
1.现场办理:转出(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方式一:单位免申即享
筛查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即时)
联审公示(9个工作日)
方式二:单位现场申报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3.参保企业上年度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其中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超过20%。裁员率=企业上年度裁员人数÷(企业上年度裁员人数+企业上年度末参保职工人数)×100%。
4.严重失信企业、列入出清名单的僵尸企业不宜返还失业保险费。
1.现场办理:《企业稳岗返还申领表》,原件1份;
2.网上申报:免申即享形式办理无需材料。
1.参加失业保险并正常缴费的企业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2.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
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放宽申请条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即可;
3.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4.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
5.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6.先取得同一职业(工种)的高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不再对其后续获取同一职业(工种)的低等级的证书进行补贴;
7.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
1.《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表》,原件1份;
2.社会保障卡(无社会保障卡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及银行卡),验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4.同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的,还需提供《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原件1份。
APP申领:下载“广西人社”
1.《单位失业人员名单告知表》,原件1份;
2.属于以下情况的,还需提供:
(2)失业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
①《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申报表》,原件1份;
②人事档案,验原件;
(3)失业人员服刑期满的,提供刑满释放证明(验原件)。
失业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申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填写《个人失业保险业务办理申请表》,原件1份;
2.提供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3.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出具单位的《就业参保证明》,验原件;
4.应征服兵役的提供入伍表,验原件;
5.失业人员已办理退休的提供《职工基本养老金核定表》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证》,验原件。
失业补助金初审
失业补助金复核(2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
(1)网厅办理: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
(3)APP办理:无需材料。
(2)无社会保障卡的提供银行卡,复印件1份。
失业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申请停止领取失业补助金。
(1)填写《个人失业保险业务办理申请表》,原件1份;
(2)提供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3)根据停发原因,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①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区内无需提供材料,区外提供就业或参保证明,验原件;
②应征服兵役的提供入伍表,验原件;
③失业人员已享受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区内无需提供材料,区外提供《职工基本养老金核定表》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领取通知书》,验原件。
④被判刑收监执行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验原件);
⑤移居境外的,提供本人的申请书,原件1份;
⑥失业人员死亡的,通过基本证照凭证核验未能获取死亡信息的,需补充提供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验原件。
办理流程:方式一:单位免申即享
筛查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
参保单位确认
公示(5个工作日)
结果反馈(即时办结)
1.对招用毕业年度(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毕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2.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即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毕业生的身份企业只能用一次,本年度以此身份享受了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的,其他企业不能重复使用。
3.招用毕业生的企业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
1.现场办理:
(1)《一次性扩岗补助申领表》,原件1份;
(2)一次性扩岗补助花名册,原件和电子文档各1份;
(3)毕业生毕业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
(4)劳动合同复印件,复印件1份。
公示(5个工作日)
1.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地级市的所有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僵尸企业不在补助对象之列。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5个特困行业所有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5个特困行业补助对象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名单,或企业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主管部门协助审核认定。
2.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
3.中高风险疫情地区应采取“免申即享”新模式发放补助,补助对象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大数据比对,按参保单位受疫情影响当月的参加失业保险人数计发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对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5个特困行业补助对象,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参保单位6月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计发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1.现场办理:《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申领表》,原件1份;
1.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在2014年10月1日后办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
2.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且在2014年10月之后改革的有关人员。
《职业年金补记申请表》,收原件(1份)。
1.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参保人员退休前申请记实;
2.参保人员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在非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之间流动,或者由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流动到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
《职业年金记实申请表》,收原件(1份)。
(14个工作日)
1.已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并领取养老待遇(包括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2.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的工作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1.《职业年金定期待遇申报表》,原件1份。
2.基本养老金核定表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复印件1份。
3.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境外人员提供护照),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职业年金保留账户)
办理时限:申请当月至职业年金未来最近定价日估值起2个工作日
1.已缴纳职业年金并已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死亡,家属申请继承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
2.已缴纳职业年金并已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出国定居的,申请职业年金一次性返还。
1.家属申请继承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的提供:
(1)《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表》
(2)通过数据共享或基本证照核验无法获取死亡信息的,签订死亡证明承诺书,1份,查验原件或收原件。
注:个人账户余额支付至死亡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金融账户。
2.属于出国定居申请职业年金一次性返还。
(2)签订注销中国国籍承诺书,原件1份。
(3)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境外人员提供护照),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现场办理:全州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保服务大厅1-4号窗口
93.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申请
办理时限:受理及作出工伤认定决定45日,送达20日。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规定时限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办理方式:窗口办理
必要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1份。
2.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原件1份。
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通过部门内部核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资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3.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或社会保障卡原件1份。
4.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1份。
5.证人的证言材料原件1份,证人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不方便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1份);
职工受伤害情形如符合以下条件的,还需提供以下对应材料:
1.受到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原件1份。
4.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对该事件的定性证明或其他有效法律文书原件1份;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原件1份。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决定材料原件1份。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1份;(2)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原件1份。
7.在单位举办的文体活动中受伤害的,提交用人单位举办文体活动的方案原件1份。
办理地点及办理机构:全州县江南路8号县人社局一楼工伤认定股
结果送达:现场送达
94.工伤认定——同意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未能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1.延长申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1份
2.延长申报工伤认定时限报告原件1份(提供延长申报工伤认定时限的理由及证据)
3.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或社会保障卡原件1份
95.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初次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原件(1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内部核查);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或社会保障卡原件1份;
4.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1份(医疗机构或用人单位章);
5.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1份(医疗机构或用人单位章)。
收费标准:每人每次250元(《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6﹞109号)
96.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办理时限:从受理之日起60日(特殊情形可延长30日)
申请条件: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结果反馈(2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结时限)
1.备案函,原件1份。
2.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复印件1份。
3.企业年金方案基本情况简表,原件1份。
4.重点情况说明,原件1份。
5.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复印件1份。
注:1.所提供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重点情况说明包括单位基本情况、重要条款说明、方案与企业年金方案(范本)不一致情况的说明。
办理地点及办理机构:全州县江南路8号县人社局
2.调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复印件1份。
3.调整对照说明,原件1份。
4.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复印件1份。
2.重要条款变更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名称、职工参加条件、缴费及分配、权益归属、待遇领取方式等内容发生变化。
2.终止企业年金计划方案,复印件1份。
3.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复印件1份。
100.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
总时限:即时办结
窗口首问责任人审查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受理
(当场)
初审材料,即时办结(当场)
复核,即时办结
(当场)
结果反馈,即时办结(当场)
(一)挂失:持有社会保障卡的人员
(二)解挂:社会保障卡临挂失后需要解除挂失状态的人员
办理方式:1.现场办理;2.线上办理
申请材料:
(一)挂失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16周岁以下可提供户口簿;港澳台人员提供居民来往通行证或居民居住证;外籍人员提供护照或永久居留证)。
2.如委托代办,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承诺书(需代办人签字)。
3.填写《社会保障卡服务申请表》并确认签字。
(二)解挂
1.本人社会保障卡或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16周岁以下可提供户口簿;港澳台人员提供居民来往通行证或居民居住证;外籍人员提供护照或永久居留证)。
办理地址:1.现场办理:(1)各发卡银行网点;
(2)全州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保服务大厅12号窗口。
结果送达:即时反馈
101.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
总时限:5个工作日以内,逐步实现“立等可取”
办理流程:正式挂失补卡
窗口首问责任人审查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受理(当场)
申请制卡
银行即时制卡(2个工作日)
银行通知领卡
1.持有社会保障卡的人员;
2.社会保障卡因遗失、损坏、卡面个人信息变更等原因影响正常使用的。
102.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
申请条件:持有社会保障卡的人员
1.本人社会保障卡。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16周岁以下可提供户口簿;港澳台人员提供居民来往通行证或居民居住证;外籍人员提供护照或永久居留证)。
3.如委托代办,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承诺书(需代办人签字)。
4.填写《社会保障卡服务申请表》并确认签字。
办理地址:全州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保服务大厅12号窗口。
103.社会保障卡启用(社保功能激活)
总时限:个人办理即办,单位批量转移激活8个工作日
个人或委托办理
初审材料
(即时办结)
单位批量转移激活
窗口首问责任人审查申请材料
申请条件:已领取社会保障卡,但未激活社保功能的人员。
办理方式:1.现场办理;2.个人可在线上办理。
(一)个人申请
(二)单位批量申请
各一份。
办理地址:1.现场办理:(1)各发卡银行网点(激活银行功能后24小时内社保功能自动激活);
104.社会保障卡申领
总时限:批量制发卡周期不超过30个工作日,零星制卡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
申请条件:参加社会保险且未提交制卡申请的人员
2.制卡人1寸白底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张(未满7周岁未成年人可不提供片)。
1.制卡人1寸白底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张(未满7周岁未成年人可不提供片)。
2.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障卡申领表(批量),电子版及纸质版(单位盖章)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