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要护理的,其每月的护理费标准是:全部护理依赖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发给护理费;大部分护理依赖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护理费;部分护理依赖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
3.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五级为伤残职工本人16个月工资;六级为伤残职工本人14个月;七级为伤残职工本人12个月;八级为伤残职工本人10个月;九级为伤残职工本人8个月;十级为伤残职工本人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4)因工致残1-4级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除按本条(1)(3)款的规定执行外,其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24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伤残者需要安装假肢、仪眼、镀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由医院提出意见,经市或者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其所需费用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