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八大特点–注税课件网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高尔夫球场取得终身会员费如何确认收入的问题

对于企业收取的一次交费终身受益的会员费,按企业经营期限和土地使用期限孰短的原则确认分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收入的处理问题

福利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四、企业应付未付利息的扣除问题

企业计提而未实际缴纳的“五险一金”、应付工资等各项法定应付未付事项,在汇算清缴期前缴纳或支付的,据实扣除;如未能在汇缴前缴纳或支付,在缴纳或支付时调整相应的应缴应付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法定事项中包括未支付的银行利息。

五、核定征收企业允许享受的税收优惠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64号公告的有关精神,核定征收企业中按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可以执行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两项政策。

六、项目经理部使用总机构账户可否视同提供工程款拨付证明问题

七、非营利组织会费免税收入的认定问题

八、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确认的有关问题

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因政府部门的原因造成不能按搬迁规划之日及时搬迁的,其搬迁日按实际搬迁年度开始计算。对搬迁企业在搬迁过程中产生的租赁费用已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的,不再从搬迁收入中列支。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如因政府部门的原因,原企业不能注销,而在搬迁安置地新建一个企业,原企业可享受搬迁政策,搬迁收入扣除新建企业的购建支出后的余额,合并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企业不需支付利息借款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收到的不需支付利息的借款,必须提供合法的借款合同,对不能提供合法借款合同的,不作为企业借款处理。对提供借款的纳税人视同独立交易的原则,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

十、企业一次性支付的独生子女费的列支问题

企业一次性支付独生子女费的,在支付年度一次性从企业福利费中列支。

十一、铁路建设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减免税备案类型问题

铁路建设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作为企业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冀国税函【2013】16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直管县(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政策咨询管理,便于各地统一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省局根据各地反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在与省地税局协商沟通的基础上,制定了《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7月18日

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

一、风力发电企业即征即退50%的增值税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风力发电企业即征即退50%的增值税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应事先进行税收优惠备案的未进行备案,是否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冀国税函[2009]212号)已明确应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事项。企业未按要求进行事先备案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应在第一个年度办理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备案的,当年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如在以后年度提交备案,经审核符合优惠条件,备案手续完备,可以享受剩余年度的税收优惠。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应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了受益期限的,应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受益期限内均匀计入收入;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协议约定受益期限的,应在三年内均匀计入收入。

四、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资产所得税如何处理?

国有企业无偿划拨资产(固定资产、股权、债权等),划出方按划出资产的净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划入方可按收到资产的净值确认其计税基础。

五、企业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在税收上如何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税收上不予确认,已计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六、企业会计估计变更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在会计估计变更中,由于会计估计变更而多计提的折旧和其他费用,税法上不予确认,应按照历史成本进行纳税调整。

七、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利率是否可以按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在税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是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成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因此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利率可以比照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在税扣除。

八、金融企业会计上以低于1%的比例提取呆账准备金,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是否可以按1%的标准提取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因此金融企业在低于1%的比例范围内提取的呆账准备金应按会计上实际提取的数额申报扣除,不得按1%的标准再进行纳税调减。

九、企业缴纳的雇主责任险和公众责任险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雇主责任险虽非直接支付给员工,但是属于为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在受雇的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受意外,或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致残或死亡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因此该险种应属于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公众责任险与雇主责任险具有相同性质,属于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

十、企业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15%计提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根据建金管[2005]5号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2%。超过12%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十一、企业为职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能否税前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标准进行税务处理。因此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由个人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十二、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十三、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全体职工的误餐费或误餐补助是应计入工资薪金还是职工福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全体职工的误餐费或误餐补助应计入职工工资薪金。

十四、企业支付给职工的通讯费是应计入工资薪金还是职工福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为职工凭票报销的通讯费,应计入职工福利费;企业以现金形式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全体职工的通讯补贴,应计入职工工资薪金。

十五、企业免费提供给员工的住房租金支出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可以计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员工租赁住房的租金支出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十六、企业无单独水(电)表,无法取得水(电)部门开据的发票,支付的水(电)费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应以什么为有效凭据?

水(电)转售方为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应向其索取增值税发票,作为水(电)费税前扣除的凭据;水(电)转售方为非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可凭物业公司提供的水(电)费原始分割单作为水(电)费税前扣除的凭据,没有物业管理的,可凭与房屋出租人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交纳的水(电)费凭证及共用水电各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水电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十七、企业雇用的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应具备什么手续才能确认为企业用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企业税前扣除工资薪金应提供企业与其员工存在任职或受雇关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协议),加盖企业公章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农民工本人签字或盖章,其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十八、企业发生差旅费、会议费税前扣除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九、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筹办期何时结束?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已具备取得开发资质的条件,筹办期结束。

二十、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应如何计提税前扣除?中小企业资产总额、销售额应如何确认?

财税〔2009〕99号第三条中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以金融企业向企业发放贷款年度的上一年数据确认,资产总额按年初年末的平均数进行计算。

二十一、房地产销售企业采取销售时收取高额房款,在一定年限内再逐年返还的方式销售房屋,应如何确定销售收入?

二十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竣工结算以后年度取得成本发票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及《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竣工结算以后年度取得成本发票的应进行追溯调整。

二十三、如何理解企业所得税优惠过渡期限,是否可以认为2008年度即为获利年度

二十四、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节能节水、环境保护设备,设备名称与2008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名称一样,但性能参数高于目录所列的参数,在优惠目录没有更新前,能否享受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企业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标准的,可自行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一经选择不得随意变更。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便于全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统一执行,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确认问题

二、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三、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应税财政性资金所得税处理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公司不在该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内,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公司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金融企业支付的不良贷款清收手续费税前扣除问题

六、企业将取得的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其他企业使用,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将取得的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其他企业使用,凡按照《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九条规定已计算利息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相应的利息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七、企业集团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转借给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使用,成员企业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给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的,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规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利息支出,企业集团及其内部成员企业在税前扣除时,不需要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企业集团是指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59号)规定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八、企业为已纳入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过节费、生活补贴、报刊费、医疗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税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企业为已纳入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过节费、生活补贴、报刊费、医疗费等支出,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九、企业为提前离岗人员、农村信用社为被置换人员发放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提前离岗人员、农村信用社被置换人员凡未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也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为其发放的工资薪金允许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十、企业租用个人车辆发生的汽油费、维修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租用个人的车辆,须与个人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如租赁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规定该车发生的汽油费、维修费等支出由企业负担的,企业可根据合同协议的约定及证明该费用发生的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扣除。

十一、企业自有房屋的装修费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的规定,企业自有房屋的装修费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改扩建支出,并入房屋的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房屋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房屋尚可使用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除改扩建支出外,企业自有房屋的装修费,应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十二、企业购进旧固定资产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折旧年限确定问题

企业购进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

十三、土地使用权摊销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十四、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或《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建法[2007]432号)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十五、法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年度确定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法定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在申报年度扣除。

十六、乡镇民政部门或村委会出具的个人贫困证明、查无下落证明是否可以作为金融企业债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号)第四十条规定,乡镇民政部门或村委会出具的贫困证明、查无下落证明不属于金融企业债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

十七、金融企业不良贷款打包出售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金融企业将多笔不良贷款打包出售,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贷款处置方案、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贷款的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十八、尾矿库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报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报废的尾矿库,因特殊原因无法处置的,由企业提供书面说明,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条的规定,以尾矿库的账面净值确认为损失金额在税前扣除。已在税前申报扣除损失的尾矿库以后年度又处置的,处置收入应计入处置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九、企业正常销售的产品因市场价格波动造成售价低于成本的差额是否应作为资产损失进行清单申报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及其他损失。企业正常销售的产品因市场价格波动造成的售价低于成本的差额,不属于《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失,因此不需进行清单申报。

二十、风电企业取得CDM项目所得是否可以作为基础设施项目(电力类)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

二十一、符合农、林、牧、渔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收到政府有关部门拨付的财政性资金所得税处理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因此企业应将取得的有关部门拨付的财政性资金与优惠项目分别核算,对取得的政府有关部门拨付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按不征税收入进行处理,凡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二、拍卖公司、工程监理、质量监督、招标代理机构能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不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拍卖公司、工程监理、质量监督、招标代理机构从事的主营项目若属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规定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经营范围,则不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乘坐交通工具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的扣除问题

二、关于资产评估增减值的计税问题

企业由于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债转股、合资等改组改制活动,其资产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了评估,并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账务调整,且对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提了折旧或摊销了费用,对其增值部分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如企业在纳税申报时按历史成本原则,对评估增值部分计提的折旧或摊销的费用进行了纳税调整,则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资产评估减值部分按历史成本原则处理。

三、对企业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债权的差额计税问题

对企业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债权,形成的债权金额与企业实际支付数额之间的差额,暂不征税,在企业处置上述债权时,再确认收入或损失计征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补偿计税问题

五、关于企业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计税人数计算问题

企业使用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不能作为企业进行工资扣除的计税人数。

六、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所得税政策问题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企业进口货物计税基础的确定问题

企业从事进出口贸易,不能取得相应发票的,以合同、付款凭证及报关单等能够证明交易真实发生的凭证上记载的金额作为进口货物或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八、关于企业借用个人车辆发生的汽油费和修车费的扣除问题

企业因业务需要,可以租用租车公司或个人的车辆,但必须签订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汽油费、修车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九、关于企业欠发工资的扣除问题

企业因故形成的欠发工资,在次年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的,准予作为当年工资扣除;超过汇算清缴期限发放的,调整应付工资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关于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的税务处理问题

十一、关于电力增容费、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的税务处理问题

十二、关于差旅费补贴的扣除问题

纳税人支付的差旅费补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扣除。

(一)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合理的差旅费补贴标准;

(三)有合法有效凭证(包括企业内部票据)。

十三、关于集团公司统贷统还的利息税前扣除问题

对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采取“由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信贷资金管理方式的,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不超过按照省内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十四、关于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的扣除问题

十五、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确认销售收入问题

十六、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是否适用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仅适用于人民银行颁发了金融许可证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公司不在适用范围内,不得在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

十七、企业支付的各类应收款项清收手续费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十八、无法归还企业债务的自然人提供的贫困证明可作为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

企业与自然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因自然人经济困难等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证明,作为企业损失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

十九、固定资产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报废,难以实际处置,其资产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二十、企业职工总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的问题

各类企业职工总人数(资产总额)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二十一、不征税收入涉及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拨付文件、专门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的问题

不征税收入涉及的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的拨付文件、专门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均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发布,并盖有其印章的正式文件为准。

二十二、关于房地产企业出租地下车位、车库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二十三、关于法院向当事人出具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各级人民法院使用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法院出据的调解书已共同构成了企业记账的凭据,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

二十四、企业租赁房屋为职工提供住宿或为职工报销的住宿租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租赁房屋为职工提供住宿,或为职工报销的住宿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有效凭据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二十五、企业职工通讯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依据真实、合法的凭据为本企业职工(已签订《劳动合同》)报销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办公通讯费用,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

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原《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4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9]9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发展及改善民生的实施意见》(冀地税发[2011]44号)同时废止。纳税人在2013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可参照本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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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786篇:财税知识商业责任保险能税前扣除吗?公司为减轻公司的风险给员工上的雇主责任险可以税前扣除吗? ? 答: 由于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缴纳的保险费支出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保险法》也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责任保险。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公告》明确,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https://www.meipian.cn/57gwhrq6
2.企业购买的哪些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一文看懂6、企业参加的责任保险费可以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7、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的存款保险费可以扣除吗? https://www.sc.gov.cn/10462/10778/10876/2024/7/3/4cfcccb33e6848d78afb7db663faaf2e.shtml
3.公司给员工买的商业保险,在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出台前,对于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由于属于商业保险,一直存在着巨大的争议,按照各级税务机关之前12366的回答基本上都是不能存在税前扣除的。 http://m.kuaijitoutiao.com/article/257697
4.2018年以前的责任保险费能不能税前扣除?2018年10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2018年第5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同时规定该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https://www.shui5.cn/article/5a/124492.html
5.雇主责任险可以税前扣除吗是的,雇主责任险可以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雇主缴纳的https://www.kuaizhang.com/ask/question_7858269.html
6.发生工伤后申请了雇主责任险,但公司复函工伤保险金额显示工伤一次我在交通事故中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等,在发放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扣除了保险公司以上费用,合理吗? 姜月律师已解答 继续咨询 > 工伤赔偿款税前扣除可以吗? 工伤赔偿知识 1.19万人浏览 我发生工伤了,是雇主责任险,工伤鉴定为九级,保险公司理培了15万多元,我本人能拿到此钱吗 找法网咨询顾问已解答 继续咨询 > https://m.findlaw.cn/ask/question_66501937.html
7.雇主责任保险可以税前扣除雇主责任保险可以税前扣除材料: 1、被保险人首先要填写投保单,要将投保单中的内容如实完整地填写清楚。 2、提供保险人需要查验的有关经营执照、各种相关的许可证件、以往出险记录、保险年度在册员工名单、工资总额预算等证明文件和材料。 3、保险人根据投保资料决定费率和其他保险条件。 4、双方约定保险条件之后,保险人https://www.64365.com/special/gzzrbxkysqkc/
8.雇主责任险赔偿案例雇主责任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保护雇主免受因员工在工作中受伤或患病而导致的赔偿责任。以下是一个雇主责任险赔偿案例,以帮助您更好地了解这种保险的作用和重要性。 在某家制造业公司,一名员工在操作机器时不慎受伤,导致手臂严重受伤,需要进行手术和长期康复治疗。根据工伤保险法规定,公司需要为员工支付医疗费用、康复https://m.xyz.cn/toptag/guzhuzerenxianpeichanganli-216979.html
9.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摘要】:<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有关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https://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KJSZ201821044.htm
10.雇主责任险是什么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雇主责任险和意外险的定义和范围。雇主责任险是指企业为了保障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而 作者:假婷婷2023-10-17 10:38:3537760 意外保险 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可以税前扣除吗,的区别是什么 https://www.mibaoxian.com/labels/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