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附加险合同交费期满期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1.1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于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向您返还本附加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无息),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列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主险合同及其相关附加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1.2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于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向您返还本附加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无息),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主险合同及其相关附加险合同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1.3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于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向您返还本附加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无息),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豁免主险合同及其相关附加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或被鉴定机构认定为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二、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附加险合同交费期满期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1.4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1.5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或被鉴定机构认定为全残的,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或罹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或罹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或罹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