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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都被洗成啥样?我们公司的可是“有病看病,无病养老”(实则是“退保”即「现金价值」;明明在玩垃圾却都当成是宝;替人背锅还叫好;忽悠来亲朋的钱,人家吃肉TA喝汤,还说吃的饱,吃的好。『 此番话语是见XXx代理人生气说滴,XXx代理人是“新星”么事也不懂,但这段话应该送给TA被“猪油”蒙了心"主管“滴 』
现在各大保险公司为了争夺客户,在重大疾病险包括的种类上大做文章,有NNN种的、投保者(消费者)当然觉得保的疾病越多越好,同时还可以健康理财两不误。但实际上并非病种越多越好,从保险公司理赔数据来看前六种重大疾病占赔付数据85%以上。消费者在投保前,试问一下保险是什么?买重疾险是为了买保障还是买投资?我们应该追求是用最小的花费得到最大的保障,所以多花钱没有必要。
上图 ⇫,“太平福禄康瑞2018条款内容,也就是代理人常挂在嘴边的“有病看病,无病养老”话术。你记住只要是(健康养老随需而变)返现了,领取了「现金价值」保障额度相应减少至直没有了「现金价值」。「现金价值」全拿出来了保险合同终止,同时呢你的利息也都被吃掉了,你自己算算!!!还有最重要的关键是忘记保险的本质「保险姓保,不姓“存”」!我们还是以30岁男性,30万保额重疾险举例说明:“有病看病,无病养老”真实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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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童佳保与太平人寿福禄康瑞病种,保费都差不多,但是,太平福禄康瑞2018条款“年金转换即「现金价值」转“年金”,在光大永明童保条款中是没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法》第四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法》第四十七条在太平福禄康瑞2018与光大永明童佳保条款中是这样子的:
「现金价值」即“退保金”,所谓“年金转换”就是占了你的“利息”还不给你保障。你懂得!这时人家还会给你讲“三讲”套路,你信吗?以上"狭路相逢不遇恶犬却遇恶人,此“恶人”当属小编我也!真不明白,保险代理人怎么就看不透呢?“增员”就是增客户与你身边的资源啊,保险合同都整不明白,还敢卖给"缘故”还敢于传播“爱与责任”,仰天叹!鲁迅有句话,“哀其不幸怒其不争”,有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