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在投保时仅可以选择下列一项保险责任投保,若该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障和可选保障,只有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了可选保障,本公司方承担相应可选保障的给付责任。投保人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选择投保的责任,按以下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建筑工程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建筑工程意外医疗保险责任分为医疗保险金、住院补贴保险金、救护车出车费用保险金。其中,医疗保险金为基本保障,住院补贴保险金、救护车出车费用保险金为可选保障。
(1)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障)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内,或在指定的生活区域内,或在因本建筑工程的需要外出工作期间,或在乘坐投保人单位交通车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并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本公司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医疗保险金:
a)申请医疗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等任何途径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投保时双方约定的给付比例×100%。
b)申请医疗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等任何途径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投保时双方约定的给付比例×70%。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医疗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进行门(急)诊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医疗保险金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30天。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对应的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责任终止。
(2)住院补贴保险金(可选保障)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内,或在指定的生活区域内,或在因本建筑工程的需要外出工作期间,或在乘坐投保人单位交通车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每日住院补贴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而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住院补贴保险金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的天数以180天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天数达到180天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责任终止。
(3)救护车出车费用保险金(可选保障)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内,或在指定的生活区域内,或在因本建筑工程的需要外出工作期间,或在乘坐投保人单位交通车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发生的救护车出车费用,本公司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所载的救护车出车费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给付救护车出车费用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救护车出车费用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救护车出车费用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救护车出车费用保险金达到对应的救护车出车费用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责任终止。
燃气意外医疗 燃气意外医疗保险责任分为医疗保险金、住院补贴保险金。其中,医疗保险保险责任 金为基本保障,住院补贴保险金为可选保障。
(1)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障)
若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地址发生燃气意外事故,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接受治疗,对被保险人发生的治疗费、检查费(每次事故的医疗检查费以300元为限)、手术费、药费,本公司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医疗保险金:
a)申请医疗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等任何途径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投保时双方约定的给付比例×100%。
b)申请医疗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等任何途径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投保时双方约定的给付比例×70%。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因燃气意外事故而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医疗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天。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因燃气意外事故而进行门(急)诊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医疗保险金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30天。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对应的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责任终止。
(2)住院补贴保险金(可选保障)
若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地址发生燃气意外事故,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其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日住院补贴金额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因燃气意外事故而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住院补贴保险金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的天数以180天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天数达到180天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责任终止。
驾培学员意外
医疗保险责任
驾培学员意外医疗保险责任分为医疗保险金、住院补贴保险金。其中,医疗保险金为基本保障,住院补贴保险金为可选保障。
(1)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障)
若被保险人在机动车辆驾驶培训学校学习、考试过程中、自行前往驾驶培训学校途中或驾驶培训学校车辆接、送被保险人途中遭受意外伤害,并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医疗保险金:
a)申请医疗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等任何途径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投保时双方约定的给付比例×100%。
b)申请医疗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等任何途径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投保时双方约定的给付比例×70%。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医疗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进行门急诊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30天。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对应的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责任终止。
(2)住院补贴保险金(可选保障)
若被保险人在机动车辆驾驶培训学校学习、考试过程中、自行前往驾驶培训学校途中或驾驶培训学校车辆接、送被保险人途中遭受意外伤害,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每日住院补贴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而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住院补贴保险金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的天数以180天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天数达到180天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责任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中的医疗保险金适用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被保险人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等任何途径获得补偿的,本公司将按以上保险金计算公式的约定计算并在医疗保险金责任限额内给付保险金,且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
因下列第(1)至(6)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或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建筑工程意外医疗保险责任、驾培学员意外医疗保险责任的各项保险金给付责任;因下列第(1)、第(3)至(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或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燃气意外医疗保险责任的各项保险金给付责任:
(1)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费用;
(3)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4)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的费用;
(5)被保险人在非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等级的医院治疗产生的费用,但本附加险条款“6.1意外伤害急救”另有约定的除外;
(6)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依法已由第三者赔偿或补偿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