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旨在保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为合同的顺利履行提供经济保障。
2.适用范围
本保险适用于各类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等。
3.保险标的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在合同中享有的债权,即因合同对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应向被保险人支付的款项。
二、保险责任
1.履约保证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的合同对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且该损失符合本保险条款约定的范围,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赔偿范围
保险人的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因合同对方违约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如货款损失、租金损失、工程价款损失等,以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3.赔偿限额
保险人对每一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由保险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三、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自身原因
因被保险人自身的过错导致合同对方违约或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对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酌情减免被保险人的保险费或延长保险期间。
3.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实现合同债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合同对方违约之日起[X]日内,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保险人对因迟延通知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5.保险单约定的其他免责事项
保险单中明确约定的其他免责事项,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期间
1.起始日期
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至保险单约定的终止日期止。
2.续保条款
保险期间届满前,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申请续保。保险人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同意续保,并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1.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向保险人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基本情况、合同对方的信用状况、合同履行情况等。投保人故意隐瞒或不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2.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积极采取措施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防止损失的发生。如发现保险标的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通知保险人。
3.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合同对方违约之日起[X]日内,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因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或确定赔偿金额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减少赔偿金额。
4.协助义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调查、定损、理赔等工作,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如因被保险人不配合导致保险人无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六、保险费率与保险费
1.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合同类型、合同金额等因素确定。保险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变化调整保险费率。
2.保险费支付方式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由保险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可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3.保险费调整
在保险期间内,如因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或合同履行情况出现异常,保险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保险费。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人的通知要求及时支付调整后的保险费。
七、赔偿处理
1.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合同对方违约之日起[X]日内,应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保险单正本;
-索赔申请书;
-合同对方违约的证明材料,如违约通知、催款函、法院判决书等;
-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证明材料,如诉讼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差旅费报销凭证等。
2.调查核实
保险人收到索赔申请后,有权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核实,被保险人应积极配合。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