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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的商业保险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一般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财产保险则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一般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本文则主要对财产险中的信用/保证保险做一个基础的介绍,并结合该等产品在借贷市场中种种问题加以分析。

一、信用/保证保险概述

1、两种保险的基本含义

1.1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是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通常由权利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届时如果权利人因为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则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权利人理赔。这种模式下,权利人通过购买保险,将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遭受损失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比如个人贷款信用保险,就是金融机构对自然人放贷时,向保险公司投保,由保险人承保借款人的个人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

1.2 保证保险

同信用保险一样,保证保险也是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只不过这种模式下,最典型的区别是投保人是义务人。具体来说,通常由义务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如果由于义务人的行为导致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在义务人不能补偿权利人损失的情况下,由保险人替代义务人补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的一种模式。传统上比较常见的有工程履行合同保证保险、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存款保证保险,还有近年来比较热的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等。

2、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区别

从上述两种保险的作用、定义来看,似乎没什么太大区别,起的作用也类似,但实际上从法律和性质上说两者还是有所不同:

2.1 当事方的法律关系不同

信用保险的投保人是权利人,同时被保险人也是权利人。在逻辑上是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担保义务人的信用,或者说保险公司承保的是义务人的信用风险。

而保证保险的投保人是义务人,被保险人是权利人。在逻辑上义务人要求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自己的信用。保证保险下

2.2 操作模式不同

信用保险的核心是“权利人转嫁信用风险”,这在本质上与其他的财产保险的核心是一致的。在操作上,投保公司与保险人通过签署保险合同,或者说填写保单建立保险关系。保单会规定保险责任的范围、保费、免责条款等,这些与我们常见的车险、火灾险等并无差异。待发生理赔事项时由保险公司先进行理赔,再向义务人追偿。

而保证保险的核心是“义务人向保险公司获取一张信用凭证以向权利人证明自己能够履约”。所以,保险公司此时在本质上是保证人,在操作上也只要向权利人出具保证书即可。应当向权利人履约的全部义务还是由义务人自己承担,履约风险也并没有转移。只有在义务人没有能力承担的情况下才由保险人代为履行义务,之后再向义务人追偿。

二、信用/保证保险的运用现状

在我国信用/保证保险起初源于上世纪80年代的进出口贸易活动之中,但是基于当时的信用环境等状况,此类保险产品一直没有得到广泛和长足的发展。近年来,随着国内征信体系的发展,信用/保证保险的有关产品又开始多了起来。

1、与进出口贸易有关的信保产品

第一大类运用还是和进出口有关,比如信用证履约保险。还有近年来发展起来的关税保证保险。这种保险以进口企业为投保人,以海关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申报进口货物所涉及的海关税款,如未按海关规定的期限缴纳,保险人则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海关赔偿投保人应缴的海关税款及其滞纳金。除此以外,还有出口信用保险,以中信保经营的短期险为典型。

2、个人消费和小微贷款信保产品

除了在进出口贸易中的运用外,信用/保证保险在近几年的另一广泛运用在于个人消费贷款以及小微贷款中。一般中大型企业在融资时可以通过抵押、质押相关财产等手段作为信用的担保,以寻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而相比中大型企业,有着更多的小微企业和个人在融资时就常常遭遇遇贷款难的问题。因为这类主体很难向商业银行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物。所以针对这种需求和资金的不匹配,保证保险的相关产品就有了发挥之地,常见的有针对个人的“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针对小微企业的“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等。而本文的后半部分则主要针对类似“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产品在实务中的问题和乱象作一些介绍和分析。

3、个人消费类产品的现状和问题

针对“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以光大银行为例:光大银行有一信贷产品是专门为符合贷款条件并在中国人保、平安、阳光、大地、太平洋等保险公司购买“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借款人发放的以个人消费或经营为用途的小额贷款。

具体的操作是由个人借款人在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被保险人为银行,再由银行为个人借款人提供用于消费的信用贷款。保险公司向借款人收取保费,银行则按期向收取借款人的本息。如果借款人到期未还款,则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条件对合作银行进行赔付,再向借款人代位追偿。

这种模式下获客渠道既有从保险公司出发的,也有从银行出发的。而在实务中最大的争议在于借款人既会产生保费的成本,也会产生利息的成本,而保险公司和银行之间则会对收益的总数进行分成。这就变相导致了客户的借款成本总和,也就是“保费+利息”远超法律规定的利息上限。这种低利息,高保费的模式下,根据IRP公式计算,综合下来年利率甚至高达30%以上。

除以上外,资金方除了银行,实务中还有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充当了银行的角色。这种情况下,乱象就更多了。这些公司除了通过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变相收取高额利息之外,还会存在着捆绑人身意外险以及暴力催收的情形。意外险本质上也就是为了变相再收一次利息;而暴力催收的行为则直接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的行业形象。可以说,通过这些保证保险的产品,在个人消费融资的领域里,不客气地说保险公司已经变相成为了助贷机构。甚至在一些非正式的场合下,官方也曾多次表态认为相关行为已经构成“高利贷”,导致了保险公司和银行存在着重大的合规风险。

三、个人消费信保产品的合规建议

除了与银行业、保险业本身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外,原保监会于2017年7月印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针对信用/保证保险产品进行了一些要求。后银保监会又于2019年11月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原《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后续补充和调整。那么结合这些法律规范,在日常的业务中我们也提供以下几种建议:

第一、加强贷前审核环节,降低逾期风险

无论是银行端还是保险端,都应当加强业务前的审核环节。尤其是随着大数据和征信系统的日趋完善,各大平台线上风控能力和承担信用风险的服务也越来越多,有效利用这些技术接入央行征信、公安数据等,可以更好地对个人消费者进行评估,为业务的风险作出判断。此外,有效地区分产品和客户场景,针对不同消费对象、资金用途制定更多元化的产品,差异化的保费标准和要求,尽可能在事前降低未来的逾期风险。

第二,坚守政策红线,做到合规经营

1、尽量避免和严控与网贷平台开展相关合作。原暂行办法对网贷合作平台作了相关定义,而在征求意见稿中则删除了相关内容,考虑到网贷平台带给保险公司的乱象和负面影响,最新政策的监管倾向应该是比较明显的。

2、严格遵守融资性信保的合规要求。征求意见稿中对区分了融资性信保业务和非融资性信保业务,并对前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的业务要求这里不作展开,大家可以看一下征求意见稿的第四条原文。需要提一下的是其中对于通过互联网承保个人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由总公司集中承包和管控,并且与具有合法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这一点应该来说是极高的业务要求。

3、杜绝不可承保的业务。文件中对哪些业务是不得承保的作了明确规定。无论是直接的还是变相的,对于下列融资性业务一定要杜绝:(一)非公开发行以及公开发行的主体信用评级及债项评级均在AA+以下的债券业务(专营性保险公司除外);(二)债权转让业务(银行作为被保险人的保理业务除外);(三)资产证券化业务;(四)金融衍生产品的业务;(五)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融入业务。

4、严格管控高利贷和非法放贷。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对于融资性信保业务,保险公司不得承保被保险人贷(借)款利率超过国家规定上限的业务。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前负有审查相关贷款直接或变相利息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对于高利贷,保险公司一律不许涉足。同时,为了规范操作,严格禁止被保险人为个人的业务。简单来说就是不得为自然人非法放贷进行承保。

5、不得重复保险。对于同一承保主体的同一保险责任,政策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再出具与已有的信保业务保单同等效力的其他保险文本。

6、严管销售人员,不得虚假宣传。实务中销售人员,尤其是合作方的销售人员,在推介业务时避重就轻,虚化高额保费,捆绑销售人身险,资金账户安全险之类的行为要严格监管和杜绝。保险公司应当对相关人员做好日常培训和指导,并就消费者投诉建立合理机制。

7、杜绝暴力催收。这一点就不做展开了,意思比较清楚和明白,对于相关行为不管是直接还是间接,又或是委外催收,保险公司都应当对此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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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律协银行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执业方向:金融诉讼、资产处置与执行、债务风险防范等,在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素养。客户包括中国工商银行、富邦华一银行、交通银行等在内的数十家银行与非银金融机构,并为诸多知名的行业龙头和上市公司提供公司法律服务。

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律协银行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客户包括中国工商银行、富邦华一银行、交通银行等在内的数十家银行与非银金融机构,并为诸多知名的行业龙头和上市公司提供公司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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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0.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的区别,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有什么区别?信用保险是典型的财产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构造相似。 2、产品类型方面的区别 ①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的产品类型主要包括:合同保证保险(在建设工程领域比较常见,如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等)、产品保证保险、贷款保证保险、存款保证保险、司法保证保险、诚实保证保险。 jvzquC41pg}t0tdcq4dqv4ctvodnn4;;:69;?8;48=57:62;0yivvq
1.信用保证保险和一般财产保险的区别是什么其保险费精算基础也不相同,一般财产保险的费率主要涉及自然风险因素,相对容易一些,而信用保证保险的费率主要涉及的是政治、经济和个人品德因素,所以相对困难一些。以上就是信用保证保险和一般财产保险的区别,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保证保险,保险,信用 保险知识 1078 2021-03-25 19:10:22 信用保证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的jvzquC41o0yigwqcpdgp0lto1ykofj4vqrodu8<:37<2
2.信用保证保险是什么性质的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是现代保险中的一类新兴业务,相对于一般财产保险来说历史不长。信用保证保险不是一份简单的保障,它其实是一揽子金融服务。对于和P2P网络借贷合作的信用保证保险,保险公司有其自身的门槛和要求,会对平台资质进行考察和要求。尤其是涉及履约 jvzquC41yy}/uqjpnctccx3eqo5ig863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