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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
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一、表内资产风险权重
表1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
项目权重
1.现金类资产
1.1现金0%
1.2黄金0%
1.3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款项0%
2.对主权的风险暴露
2.1对我国中央政府的风险暴露0%
2.2对中国人民银行的风险暴露0%
2.3对评级AA-(含)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
0%
的风险暴露
2.4对评级AA-以下,A-(含)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
20%
中央银行的风险暴露
2.5对评级A-以下,BBB-(含)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
50%
和中央银行的风险暴露
2.6对评级BBB-以下,B-(含)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
100%
和中央银行的风险暴露
2.7对评级B-以下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风险
150%
暴露
2.8对未评级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风险暴露100%
2.9对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中央银行、欧盟、
0%
欧洲稳定机制和欧洲金融稳定机制等的风险暴露
3.对我国公共部门实体的风险暴露
3.1视同我国主权的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
3.1.1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
0%
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
3.1.2对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风险
暴露
3.1.2.1一般债券10%
3.1.2.2专项债券20%
3.1.3对除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外,其他收入主要源于中央财20%
项目权重
政的公共部门实体的风险暴露
3.2对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我国一般公共部门实体
50%
风险暴露
4.对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公共部门实体的风险暴露
4.1对评级AA-(含)以上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公共部门实体的风
20%
险暴露
4.2对评级AA-以下,A-(含)以上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公共部门
50%
实体的风险暴露
4.3对评级A-以下,B-(含)以上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公共部门实
100%
体的风险暴露
4.4对评级B-以下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公共部门实体的风险暴露150%
4.5对未评级的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公共部门实体的风险暴露100%
5.对我国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的风险暴露(不含次级
0%
债权)
6.对多边开发银行的风险暴露
6.1对合格多边开发银行的风险暴露0%
6.2对评级AA-(含)以上的其他多边开发银行的风险暴露20%
6.3对评级人人-以下,人-(含)以上的其他多边开发银行的风险
30%
暴露
6.4对评级A-以下,BBB-(含)以上的其他多边开发银行的风
50%
险暴露
6.5对评级BBB-以下,B-(含)以上的其他多边开发银行的风
100%
险暴露
6.6对评级B-以下的其他多边开发银行的风险暴露150%
6.7对未评级的其他多边开发银行的风险暴露50%
7.对境内外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
7.1对境内外其他商业银行的风险暴露(不含次级债权)
7.1.1对A+级商业银行的风险暴露
7.1.1.1对A+级商业银行原始期限三个月(含)以内,或因跨
20%
境货物贸易而产生的原始期限六个月(含)以内的风险暴露
7.1.L2对A+级商业银行的其他风险暴露30%
7.1.2对A级商业银行的风险暴露
7.1.2.1对A级商业银行原始期限三个月(含)以内,或因跨境
20%
货物贸易而产生的原妗期限六个月(含)以内的风险暴露
7.1.2.2对A级商业银行的其他风险暴露40%
7.1.3对B级商业银行的风险暴露
7.L3.1对B级商业银行原始期限三个月(含)以内,或因跨境
50%
货物贸易而产生的原始期限六个月(含)以内的风险暴露
7.1.3.2对B级商业银行的其他风险暴露75%
7.1.4对C级商业银行的风险暴露150%
7.2对境内外其他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不含次级债权)
7.2.1对投资级其他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75%
项目权重
7.2,2对一般其他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100%
8.对公司的风险暴露
8.1对一般公司的风险暴露
8.1.1对投资级公司的风险暴露75%
8.1.2对中小企业的风险暴露85%
8.1.3对小微企业的风险暴露75%
8.1.4对其他一般公司的风险暴露100%
8.2对专业贷款的风险暴露
8.2.1对项目融资的风险暴露
8.2.1.1运营前阶段的项目融资130%
8.2.1.2运营阶段的项目融资100%
8.2.2对物品融资的风险暴露100%
8.2.3对商品融资的风险暴露100%
9.对个人的风险暴露
9.1对个人的风险暴露
9.1.1对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
9.1.1.1对合格交易者个人风险暴露45%
9.1.1.2对其他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75%
9.1.2对其他个人风险暴露100%
min(无币种
错配情形下
9.2对存在币种错配情形的个人风险暴露
风险权重的
1.5倍,150%)
10.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
10.1对符合审慎要求的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100%
10.2对其他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150%
11.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
11.1对还款不实质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的居住用房地
产风险暴露
11.1.1对符合审慎要求的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
11.1.1.1贷款价值比在50%(含)以下20%
IL1.1.2贷款价值比在50%至60%(含)25%
11.1.1.3贷款价值比在60%至70%(含)30%
11.1.1.4贷款价值比在70%至80%(含)35%
11.1.1.5贷款价值比在80%至90%(含)40%
ILL1.6贷款价值比在90%至100%(含)50%
交易对手风
11.1.1.7贷款价值比在100%(不含)以上
险权重
交易对手风
11.1.2对不符合审慎要求的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
险权重
11.2对还款实质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的居住用房地产
风险暴露
项目权重
11.2.1对符合审慎要求的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
11.2.1.1贷款价值比在50%(含)以下30%
11.2.1.2贷款价值比在50%至60%(含)35%
11.2.1.3贷款价值比在60%至70%(含)45%
11.2.1.4贷款价值比在70%至80%(含)50%
11.2.1.5贷款价值比在80%至此%(含)60%
11.2.1.6贷款价值比在90%至比在(含)75%
11.2.L7贷款价值比在100%(不含)以上105%
11.2.2对不符合审慎要求的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150%
min(无币种
11.3对向个人发放的存在币种错配情形的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错配情形下
露风险权重的
1.5倍,150%)
12.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
12.1对还款不实质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的商用房地产
风险暴露
12.1.1对符合审慎要求的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
12.1.1.1贷款价值比在60%(含)以下65%
交易对手风
12.1.1.2贷款价值比在60%(不含)以上
险权重
交易对手风
12.1.2对不符合审慎要求的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
险权重
12.2对还款实质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的商用房地产风
险暴露
12.2.1对符合审慎要求的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
12.2.1.1贷款价值比在60%(含)以下75%
max(90%,交
12.2.1.2贷款价值比在60%至80%(含)易对手风险
权重)
12.2.1.3贷款价值比在80%(不含)以上110%
12.2.2对不符合审慎要求的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150%
13.商业银行持有的不动产
13.1商业银行自用不动产100%
13.2商业银行非自用不动产
13.2.1因行使抵押权等方式而持有并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
100%
非自用不动产
13.2.2其他非自用不动产400%
14.租赁资产余值100%
15.股权
15.1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未扣除部分)250%
15.2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250%
15.3对因市场化债转股持有的工商企业股权投资250%
项目权重
15.4对获得国家重大补贴并受到政府监督的股权投资250%
15.5对工商企业的其他股权投资1250%
16.对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
16.1对我国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
100%
部分)
16.2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150%
16.3对我国其他金融机构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150%
16.4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
150%
非资本债务工具(未扣除部分)
17.对合格资产担保债券
17.1对具有外部信用评级的债券
17.1.1评级为AA-(含)以上10%
17.1.2评级为AA-以下,BBB-(含)以上20%
17.1.3评级为BBB-以下,B-(含)以上50%
17.L4评级为B-以下100%
17.2对不具有外部信用评级的债券
17.2.1债券发行银行的标准信用风险评估结果为A+级15%
17.2.2债券发行银行的标准信用风险评估结果为A级20%
17.2.3债券发行银行的标准信用风险评估结果为B级35%
17.2.4债券发行银行的标准信用风险评估结果为C级100%
18.己违约风险暴露
18.1对以居住用房为抵押、还款不实质性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
100%
的现金流的已违约风险暴露
18.2对其他已违约风险暴露
18.2.1损失准备低于资产账面价值的20%150%
18.2.2损失准备不低于资产账面价值的20%100%
19.其他
19.1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未扣除部分)250%
19.2其他表内资产100%
二、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
表2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表
项目信用转换系数
1.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100%
2.承诺
2.1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10%
2.2其他贷款承诺40%
2.3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
2.3.1一般未使用额度40%
2.3.2符合标准的未使用额度20%
2.4票据发行便利50%
项目信用转换系数
2.5循环认购便利50%
2.6其他承诺40%
3.银行借出的证券或月作抵押物的证券100%
4.1基于服务贸易的国内信用证50%
6.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100%
7.远期资产购买、远期定期存款、部分交款的股票及证券100%
8.其他表外项目100%
(一)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包括一般负债担保、承兑汇
票、具有承兑性质的背书及融资性保函等。
(二)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是指商业银行在协议中
列明,无需事先通知、有权随时撤销,或由于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恶化,可以有效自动撤销的贷款承诺。商业银行应证明其能够积
极监控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并且其内控系统足以保证在借款人信
用状况恶化时能够撤销贷款承诺。
(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随时无条件撤销贷款承诺可免
于计量表外项目风险加权资产:
1.商业银行未就该贷款承诺收取任何费用。
2.客户每次提款时均要向商业银行提出申请。
3.商业银行应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客户每次提款
前,商业银行都应对其最新信用状况进行审查,并有权利根据协
议约定决定是否放款。
4.商业银行交易对手为符合本办法附件2公司风险暴露定
义的主体。
权的装运货物作抵押的跟单信用证。
函、预付保函、预留金保函等。
(六)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包括资产
回购协议和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
三、证券、商品、外汇交易清算过程中形成的风险暴露
(一)贷款对付模式下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
1.货款对付模式指在结算日,证券和资金、资金和资金进行
实时同步、最终一致、不可撤销的交收。
2.货款对付模式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
RWA=ExRx12.5
其中:
(1)RWA为贷款对付模式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2)E为货款对付模式下,因合约结算价格与当期市场价
格差异而产生的风险暴露;
表3货款对付模式下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本计提比例
自合约结算日起延迟交易的交易日数资本计提比例
4(含)个交易日以内0%
5至15(含)个交易E之间8%
16至30(含)个交易日之间50%
31至45(含)个交易三之间75%
46(含)个交易日以上100%
(二)非货款对付模式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
非货款对付模式下,因商业银行已执行支付,而交易对手未
在约定日期支付而产生的风险暴露:自商业银行执行支付之日起,
交易对手未支付部分视同对该交易对手的风险暴露进行处理;自
交易对手应履行支付义务之日起,5个交易日后,交易对手仍未
支付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250%o
四、信用风险权重法合格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要求
(一)一般要求
1.商业银行应确保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等法律文件的要求,
并应进行有效的法律审查,确保认可和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时
束力,并在所涉及的经济体中得到可靠实施。
范围。
3.商业银行不得重复计算信用风险缓释作用。
4.商业银行应制定书面管理制度以及审查和操作流程,并建
立相应的信息系统,确保信用风险缓释作用的有效发挥。
5.在采用风险缓释技术降低信用风险的同时,商业银行还应
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流程来管理由于风险缓释本身带来的剩余风
险,包括法律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等。
6.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因风险缓释带来的剩余风险,与债务
(二)合格质物
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应在本附件第五部分规定范围内认定
合格质物,并应同时满足以下认定要求:
L商业银行应建立明确和严格的程序,确保在债务人违约、
无力偿还、破产或发生其他借款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有权并
及时地对债务人的质物进行清算或处置。
2.为确保质物能提供有效保护,债务人的信用与质物的价值
3.如果质物被托管方持有,商业银行应确保托管方将质物与
其自有资产分离。
4.商业银行应建立质物的估值管理制度,质物价值评估应采
用盯市价值的方法,且至少每6个月进行一次重新评估。
(三)合格保证和合格信用衍生工具
1.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应在本附件第五部分规定范围内认
定合格保证,并应同时满足以下认定要求:
(1)保证合同应直接针对商业银行某一风险暴露或特定风
险暴露组合,保证人承担的偿付义务应是定义清楚、不可撤销、
不可改变且是无条件的。
(2)在确认债务人违约或不支付条件下,商业银行有权并
及时向保证人追偿合同规定的款项。
(3)商业银行应制定书面保证合同,确保保证人应有义务
他未覆盖的款项应按照未缓释部分处理。
2.当具有信用违约互换功能的信用衍生工具和总收益互换
提供的信用保护与保证相同时,可以作为合格信用衍生工具C除
本附件第四部分(三)1中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信用衍生工具提供的信用保护应是信用保护提供方的
直接债务。
(2)除非由于信用保护购买方的原因,否则合同规定的支
付义务不可撤销。
(3)信用衍生工具合约规定的信月事件至少应包括:
a.未按约定在基础债项的最终支付日足额履行支付义务,且
在适用的宽限期届满后仍未纠正。
b.债务人破产、资不抵债或无力偿还债务,或书面承认无力
支付到期债务,以及其他类似事件。
c.因本金、利息、费用的下调或推迟支付等对基础债项的重
组而导致的信用损失事件。当债项重组不作为信用事件时,按照
下述(9)的规定认定信用风险缓释作月。
(4)在违约所规定的宽限期之前,基础债项不能支付并不
导致信用衍生工具终止。
(5)允许现金结算的信用衍生工具,应具备严格的评估程
序,以便准确估计损失。评估程序中应明确信用事件发生后获取
(6)如果信用衍生工具的结算要求信用保护购买方将基础
债项转移给信用保护提供方,基础债项的合同条款中应明确此类
转移许可不可被无理由撤销。
(7)应明确负责确定信用事件是否发生的主体。信用保护
购买方应有权力和能力通知信用保护提供方信用事件的发生。
(8)信用衍生工具基础债项与用于确定信用事件的参照债
项之间的错配在以下条件下是被接受的:参照债项在级别上与基
础债项相似或比其等级更低,同时参照债项与基础债项的债务人
相同,而且应有依法可强制执行的交叉违约或交叉加速还款条款。
(9)信用衍生工具并未覆盖债务重组的情况,但满足前述
(3)到(8)项的要求,可部分认可信用衍生工具的风险缓释作
用。如信用衍生工具的金额不超过基础债项的金额,信用衍工工
具覆盖的部分为信用衍生工具金额的60%o如信用衍生工具的金
额大于基础债项的金额,信用衍生工具覆盖部分的上限为基础债
项金额的60%o
3.合格信用衍生工具的信用保护提供方的范围与合格保证
的保证人一致。
4.商业银行不得认定首次违约以及后续第N次违约信月衍
生工具为合格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5.商业银行采用带有偿付临界值的保证或信用保护,在该临
界值之下出现损失无法得到赔付时,由商业银行承担第一损失。
对于采用此类保证或信用保护的商业银行,其风险暴露低于临界
值的部分,应采用1250%的风险权重计量风险加权资产。
6.若损失由商业银行和保证人或信用保护提供方按比例承
担,资本减让应按比例处理,即风险暴露受保护部分将适用亍合
格保证或信用衍生工具的处理,剩余部分则作为无担保处理c分
档次抵补应按照本办法附件11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规则执
行。
(四)币种错配
若风险暴露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之间存在币种错配,商业银
行应将风险暴露划分为覆盖和未覆盖部分,并按照以下公式采用
折扣系数%0降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覆盖部分风险暴露。风险
暴露与合格质物之间的币种错配无需进行调整。
G.=Gx(l—%)
其中:
心为经币种错配调整后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覆盖部分风
险暴露;
O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覆盖部分风险暴露;
口oo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对应风险暴露币种错配的折扣
系数,为8%。
(五)期限错配
L若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剩余期限比风险暴露的剩余期限
短,商业银行应考虑期限错配的影响。存在期限错配时,若信用
风险缓释工具的原始期限不足1年且剩余期限不足3个月,则不
具有信用风险缓释作用。
2.商业银行应审慎评估风险暴露期限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期限。
3.合格保证的剩余期限短于风险暴露剩余期限的,不具有信
用风险缓释作用。
4.合格质物的剩余期限短于风险暴露剩余期限的,若交易双
方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了质物的补充、置换机制,能够确保风险暴
露剩余期限被完全覆盖的,不视为存在期限错配。若无上述机制
安排,则应视为存在期限错配且不具有信用风险缓释作用。
5.商业银行应按照以下公式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价值进行
调整:
P,=Px(r-0.25)/(T-0.25)
其中:
%为期限错配因素调整后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价值;
。为期限错配因素调整前、经币种错配调整后的信用风险缓
释工具价值;
匚7为风险暴露的剩余期限与5之间的较小值,以年表示;
D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剩余期限与〃之间的较小值,以年
表°
(六)同一风险暴露存在多种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时,应将风
险暴露拆分为由不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覆盖部分,分别计算风险
加权资产。
五、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种类
表4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种类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种类
(一)以特户、封金或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的现金;
(二)黄金;
(三)银行存单;
(四)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国债;
(五)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票据;
(六)我国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视同我国主权
的公共部门实体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
(七)标准信用风险评估结果为A+级、A级的境内外商业
银行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
质物
(A)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
定向发行的债券;
(九)评级为BBB-(含)以上国家或地区政府和中央银行
发行的债券;
(十)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评级在A-(含)以上的境
外公共部门实体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
(十一)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
织、欧洲中央银行、欧盟、欧洲稳定机制和欧洲金融稳定
机制发行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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