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管理“三个办法”的十八项重大变化

合理拓宽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及贷款对象范围,优化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满足信贷市场实际需求;

调整优化受托支付金额标准,适度延长受托支付时限要求,提升受托支付的灵活性;

结合信贷办理线上需求,明确视频面谈、非现场调查等办理形式,适配新型融资场景;

明确贷款期限要求,引导商业银行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风险,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

进一步强化信贷风险管控,推动商业银行提升信贷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将《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作为专章纳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上述规定仅能作为粗略参考,对于各位客户经理难以形成具体、形象的介绍,因此本号从银行制度规定、系统建设、实务操作、管理细项的角度,将本次新“三办法”中涉及影响较大的事项进行了梳理,以飨读者。

具体来看,有十八项变化较为重大,分别是:

1.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可至五年

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对于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在征求意见稿中,流贷期限三年的上限依旧保留,但实际根据正式版本的制度要求,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的硬性规定被彻底改写。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示例参考附件),并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贷款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针对不同类型借款人的测算方法,并适时对方法进行评估及调整。借款人为小微企业的,贷款人可通过其他方式分析判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

新制度中将信贷实践中最为客户经理所诟病和苦恼的流贷测算要求进行了调整,不但允许不同类型客户采取不同测算方法,甚至允许对测算方法进行调整。针对小微企业更是允许采用其他手段进行营运资金需求判断。

对流贷需求测算魔咒的放松,预计将大大缓解授信调查阶段的矛盾痛点,进一步缓解各类财务报表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历史遗留包袱重的借款人的流贷测算问题。

第十六条 ……对于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贷款人通过非现场间接调查手段可有效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并可据此对借款人作出风险评价的,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实地调查(不含用于个人住房用途的贷款)。

新规明确小微企业与小额个人信贷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仅通过非现场方式进行调查,但是也在后文明确要求“对于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实地调查的业务,应当按照适当比例实施贷后实地检查”。本条款将大大降低小额贷款业务客户经理强制现场调查的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作业效率。

第二十五条 ……还本频率原则上不低于每年两次。经贷款人评估认为确需降低还本频率的,还本频率最长可放宽至每年一次。……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期限超过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在借贷双方协商基础上,原则上实行本金分期偿还,并审慎约定每期还本金额。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的要求中长期贷款至少半年还本付息,征求意见稿中也同样要求每年两次还本,而本次新规允许银行和借款人突破上述限制,一年仅还本一次。

第三十条 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三十条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中固贷500万的要求,本次新规将固贷受托支付的金额限制在1000万元,与流贷保持一致,并且删除了关于单笔支付超过总投5%需要强制受托支付的要求限制。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原则上应在贷款发放五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因借款人方面原因无法完成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在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最迟应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外支付。因不可抗力无法完成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合理的支付时限。……

……对于贷款资金使用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范围内,出现合理的紧急用款需求,贷款人经评估认为风险可控的,可适当简化借款人需提供的受托支付事前证明材料和流程。贷款人应于放款后及时完成事后审核,并加强资金用途管理。

新增优质借款人紧急用款需求时的事后审核规定,允许先用信、后补放款资料。

8. 允许形成特定无形资产的贷款自主选择流贷或固贷的管理制度

明确形成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以及采矿权的贷款,可以有银行自主选择适用流贷或固贷的管理制度,进一步体现实务中常见的问题。但是,有可能出现短期贷款形成非流动资产的现象,引发财务报表列示与信贷逻辑混乱,实际方案设计时需要考虑这一问题。

这类贷款的分类仍为“固定资产贷款”,只是管理口径参照流贷进行管理,降低了客户经理测算、放款、贷后的种种压力。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需提供担保的,贷款人应同时要求追加相应担保。

原有制度要求为“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取消了超投项目继续扩大敞口时配套提供担保的强制性要求。

第四十三条 ……期限一年以内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贷款通则》中“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的要求得到了商业银行的广泛应用,在征求意见稿中,该期限被调整为5年。本次正式文件直接删除了中长期贷款展期的期限上限,属于比较大胆的突破。

第四十九条 贷款人原则上应当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并可以根据需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贷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借款人约定为项目投保商业保险。贷款人认为可办理项目融资信用贷款的,应当在风险评价时进行审慎论证,确保风险可控,并在风险评价报告中进行充分说明。

第五十条 贷款人应当采取措施有效降低和分散融资项目在建设期和经营期的各类风险。贷款人应当以要求借款人或者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提供履约保函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建设期风险。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签订长期供销合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发起人提供资金缺口担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经营期风险。

上述两条相较于原有项目融资指引:

放松对项目资产及项目预期收益权利抵质押的硬性规定,由“应当”调整为“原则上应当”;

删除了项目投保时贷款人作为第一受益人的要求;

删除了投保、完工保证金、提供完工担保的要求。

第八条 个人贷款的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

第二十六条 ……对于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签订有关合同和文件(不含用于个人住房用途的贷款)。……

尽管没有明确二十万以上个人贷款能否使用电子渠道签约,但是本号认为此处既然已经明确不超过二十万元的贷款可以线上签约,并且强调房贷除外,那就意味着至少20万元以内的房贷是不允许线上签署的。至于超过20万元的贷款能否线上签署,则是留给各家机构一个自行发挥和想象的空间……

制度明确面签合同需要双录并保存。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按合同约定办理抵(质)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质)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此处删除了“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并不要求保证方式发放的个人贷款双人上门。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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