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试行企业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苏省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的决策部署,近日,扬州市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试行企业信用承诺函的通知》,切实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试行内容

企业信用承诺函是指信用良好投标人以企业名义出具的投标承诺,并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一并提交招标人,与投标保证金具有同等效力。

信用良好投标人是指企业在“信用中国”“信用江苏”“信用扬州”中未被列入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含失信被执行人)”,没有因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须满足上述要求。

试行范围

试行范围为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按招标标段金额计算)的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以个人名义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适用本规定。

试行流程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递交形式条款中,明确增加“信用承诺函”方式,并附具格式模板。

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未递交投标保证金处理。

法律责任

投标人(含联合体各成员)对信用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的,招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因违反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约定,存在招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的,投标人应在收到招标人补交及没收投标保证金书面通知后15日内,无条件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标准予以补交。

投标人未按规定及时补交投标保证金的,作为未履行信用承诺行为,由行业监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1年内不再接受其使用“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

THE END
0.信用承诺函可代替投标保证金黔东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托交易平台系统和贵州省信用联合惩戒平台互联互通优势,在确认投标、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等环节,对使用信用承诺函的投标人信用信息进行自动甄别。 “对违反承诺的投标人,我们将终止其使用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资格,并在投标有效期内要求其支付投标保证金,否则相关投标人将被纳入失信jvzq<84u|d4f{nxpgyy/ew4rcf5dqwy142852;4281ipp}jpva729:950jznn
1.江苏试点以信用承诺书替代投标保证金在招投标活动中,以信用承诺书替代投标保证金,既有效减少投标人的资金占用,也能充分保障招标人的权益。据统计,7月以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已有7745家次投标人通过递交信用承诺书,累计减少14.32亿元保证金占用。近日,江苏省政务办发布通知,在全省推广盐城、连云港和宿迁三市推进投标担保工作的典型做法。 jvzq<84yyy4dpvmi0eun1Rsfwuzs{6Nphqxnc}nqp1gdh97g;f84hl558cjbg?>39;:5;>78g54ivv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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