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保护工具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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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护工具管理制度一、总则(一)目的为加强公司信用保护工具的管理,规范信用保护工具的使用流程,有效防范信用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和正常经营秩序,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在涉及信用交易活动中对信用保护工具的申请、审批、使用、监督及后续管理等相关事宜。(三)基本原则1.风险可控原则在使用信用保护工具时,应充分评估信用风险,确保采取的信用保护措施能够有效降低风险,保障公司利益。2.合规合法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确保信用保护工具的使用合法合规。3.审慎使用原则根据业务实际需求,审慎决定是否使用信用保护工具,避免过度依赖信用保护工具而忽视自身信用管理能力的提升。4.成本效益原则在选择信用保护工具时,综合考虑成本与效益,确保所采取的信用保护措施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公司成本。二、信用保护工具概述(一)定义信用保护工具是指公司为降低信用交易风险,与金融机构或其他专业信用风险管理机构合作,采用的一系列信用风险缓释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信用保险、保证保险、信用担保、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资产证券化等。(二)分类及功能1.信用保险定义:信用保险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功能:当债务人因破产、无力偿债或其他信用风险导致无法履行债务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权利人支付保险金,从而降低权利人的信用损失。2.保证保险定义:保证保险是指债务人向保险人投保自己的信用风险,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债权人支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功能:为债权人提供额外的信用保障,增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任,促进信用交易的达成。3.信用担保定义:信用担保是指第三方担保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种担保。功能: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代为清偿债务,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4.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定义: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指企业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融资的一种融资方式。功能:帮助企业盘活应收账款资产,加速资金周转,缓解企业资金压力。5.资产证券化定义: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测现金流的资产,通过结构性重组,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和交易的证券的过程。功能:优化企业资产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性,降低融资成本,拓宽融资渠道。三、信用保护工具的申请与审批(一)申请条件1.公司开展信用交易业务,符合信用保护工具适用范围。2.业务部门对拟交易客户进行信用评估,认为存在一定信用风险,需要采取信用保护措施。3.明确信用保护工具的具体类型及金额需求,并提供相关业务背景资料。(二)申请流程1.业务部门填写《信用保护工具申请表》,详细说明申请信用保护工具的业务背景、交易对手信息、信用风险评估情况、拟申请的信用保护工具类型及金额等内容。2.将申请表及相关业务资料提交至风险管理部门。3.风险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重点审查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公司信用政策、信用保护工具适用条件以及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如发现问题,及时与业务部门沟通并要求补充或修正资料。(三)审批流程1.经风险管理部门初步审核通过后,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流转至财务部门。2.财务部门从财务角度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评估信用保护工具的成本效益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3.申请表及审核意见提交至公司管理层审批。管理层根据公司整体战略、信用政策、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做出最终审批决定。(四)审批权限1.对于金额较小、风险相对较低的信用保护工具申请,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2.对于金额较大、风险较高的信用保护工具申请,需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批。四、信用保护工具的使用与执行(一)合同签订1.业务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结果,与金融机构或其他信用风险管理机构签订信用保护工具相关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信用保护工具的具体条款、费用支付方式、保险期间或担保期限、理赔或代偿条件等内容。2.在签订合同前,业务部门应将合同文本提交至风险管理部门和法律合规部门进行审核。风险管理部门重点审核合同条款是否符合信用风险管理要求,法律合规部门负责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经审核无异议后,业务部门方可签订合同。(二)费用支付1.根据信用保护工具合同约定,业务部门负责按时支付相关费用。费用支付前,业务部门应填写费用支付申请单,注明费用名称、金额、支付对象等信息,并提交至财务部门审核。2.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按照公司资金支付流程进行支付操作。费用支付情况应定期进行统计和分析,确保费用支出合理合规。(三)跟踪与监控1.业务部门负责对信用保护工具所涉及的信用交易业务进行跟踪与监控,及时掌握交易对手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信息变化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告。2.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对信用保护工具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分析信用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并提出改进建议。3.财务部门负责对信用保护工具相关的财务数据进行监控和分析,确保财务核算准确无误,及时反映信用保护工具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四)理赔与代偿1.当出现信用保护工具合同约定的理赔或代偿情形时,业务部门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并向金融机构或其他信用风险管理机构提出理赔或代偿申请。2.金融机构或其他信用风险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审核和处理。如审核通过,应及时履行理赔或代偿义务。3.业务部门负责配合金融机构或其他信用风险管理机构进行理赔或代偿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信息支持。五、信用保护工具的后续管理(一)档案管理1.信用保护工具相关的合同、申请资料、审批文件、理赔或代偿记录等档案资料由业务部门负责整理和保管。2.档案资料应按照时间顺序和类别进行分类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查阅性。档案保管期限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3.定期对信用保护工具档案进行清查和盘点,防止档案丢失、损坏或泄露。(二)效果评估1.每年度结束后,风险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对信用保护工具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信用风险降低情况、对业务发展的促进作用、成本效益分析等方面。2.各业务部门应配合风险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共同完成信用保护工具使用效果评估报告。3.根据评估结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为今后信用保护工具的使用和管理提供参考依据。(三)持续改进1.根据信用保护工具使用效果评估结果以及公司业务发展和市场环境变化,对信用保护工具管理制度进行适时调整和完善。2.加强与金融机构或其他信用风险管理机构的沟通与合作,不断优化信用保护工具的选择和使用方案,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3.持续加强公司内部员工的信用风险管理培训,提高员工对信用保护工具的认识和使用能力。六、监督与检查(一)内部审计监督1.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信用保护工具的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信用保护工具的申请、审批、使用、后续管理等环节是否符合公司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2.审计部门应出具审计报告,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二)合规检查监督1.法律合规部门负责对信用保护工具的使用情况进行合规检查,确保公司在信用保护工具管理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2.定期对信用保护工具相关合同、业务操作等进行合规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的合规风险。(三)责任追究1.对于在信用保护工具管理过程中违反公司制度、法律法规或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2.责任追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批评教育、警告、罚款、降职、撤职等。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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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信用保护工具信用保护工具是指信用保护卖方和信用保护买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卖方就约定的一个或多个参考实体或其符合特定债务种类和债务特征的一个或多个、一类或多类债务向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工具。 信用保护工具分为信用保护合约和信用保护凭证两 jvzquC41dqte0|xg0eun0ls1ocxlg}4vtcjjppr1e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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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笔信用保护工具落地上交所探索民企融资增信新路径近期,多笔民企信用保护工具在上交所创设落地,支持晶科科技、重庆龙湖、新希望保理等多家民营企业,累计融资24.03亿元。 近期,民营企业利用信用保护工具债券融资渐成气候。晶科科技、重庆龙湖、新希望保理等民企成功发行信用债,为当前破解民企“融资难”带来一股新风。中信证券、中信建投、国泰君安、海通证券、中证金融等jvzquC41eqsqcw~0epyuqlp0eqs0exrrcp0uluaiu~x1;5442;06A=6966/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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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指引为了规范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市场参与者了解和熟悉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进一步明确信用保护合约业务各环节操作流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深证上〔2019〕38号)等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jvzquC41yy}/z~snx0io1ufyu1=93<
5.上半年10家证券公司创设信用保护工具证券公司(sz399975)【上半年10家证券公司创设信用保护工具【上半年10家证券公司创设信用保护工具 规模总计60.92亿元】中国证券业协会7月21日发布的2023年1至6月证券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专项统计结果显示,今年上半年18家证券公司类核心交易商中,共有10家证券公司创设信用保护工具,规模总计60.92亿元。结果显示,中信证券、申万宏源、华泰证券三家jvzquC41iwhb0|npc0ipo7hp1Ay>vqwgcf,ckmB354:62/ykf?742:
6.信用保护工具|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细则 2019-01-18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 业务指引 2022-07-15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交易业务指引(2022年修订)》的通知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相关链接 法律声明 注册商标 个人信息保护告知书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APP下载 党建 jvzquC41yy}/u|j0eqs/ew4ncygof{zngu5tunqcyuxvnnx1dqte1}wcfkth1liz1
7.2023年13家证券公司创设信用保护工具合计315.97亿元财联社2月2日电,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2023年证券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专项统计,去年18家证券公司类核心交易商中,有13家证券公司创设信用保护工具合计315.97亿元。统计结果显示,华泰证券、国泰君安、中金公司创设信用保护工具规模位列行业前三,分别为82.75亿元、52.3亿元、45.9亿元。申万宏源、银河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jvzquC41yy}/eux0ep5eg}fkn176:A973
8.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指引》|界面新闻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指引》 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指南第1号——信用保护合约》。jvzquC41yy}/lrjokct/exr1ctzjeuj152762B7ass4ivvq
9.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规则出台政策法规本报北京1月18日讯 记者余幼婷报道1月18日,沪深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联合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以下并称《试点办法》),相关配套业务规则同时出台。 jvzquC41yy}/hrscpeobnwjyu0ipo7hp1lm0|l4423?138y423?13:>a37944;3jvor
10.多笔信用保护工具落地上交所探索民企融资增信新路径【多笔信用保护工具落地 上交所探索民企融资增信新路径】财联社5月20日电,近期,民营企业利用信用保护工具债券融资渐成气候。晶科科技、重庆龙湖、新希望保理等民企成功发行信用债,为当前破解民企“融资难”带来一股新风。中信证券、中信建投、国泰君安、海通证券、中证金融等市场机构积极参与创设信用保护工具,合力探索出jvzquC41o0imu7hp1fkucrq1327::;8
11.国泰君安完成市场首单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界面新闻·快讯国泰君安(601211)于近期成功完成首单上海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这也是中国市场首单信用保护工具业务。参考实体为红狮集团,参考债务为红狮集团本次公开发行的2018年扶贫专项公司债券,信用保护工具买方为浙商基金。此单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成功落地,是国泰君安在证监会相关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导下,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jvzquC41yy}/lrjokct/exr1ctzjeuj147?129
12.引入信用保护,民营房企发债的春天来了?近日据市场消息,碧桂园、龙湖、美的置业3家民营房企被监管机构选定为示范房企,将陆续发行人民币债券,同时创设机构还将发行包括信用违约互换(又称信用违约掉期,Credit Default Swap,简称CDS)或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edit Risk Mitigation Warrant,简称CRMW)在内的信用保护工具。在信用保护工具的加 jvzquC41ycrmu}wggvio0lto1cxuklqgu1977B<95
1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信用保护工具交易经手费有关事宜的通知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交易经手费的收取标准为:按信用保护工具成交名义本金金额的百万分之1.5双向收取,单笔交易经手费超过200元的,按200元收取。二、试点初期,暂免收取信用保护工具交易经手费,恢复收取时间另行通知。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jvzquC41yy}/rtzncy4dqv4ejn5bc9gd54kbg:7:2g7cfog0jvsm
14.金诚信恒逸集团:信用保护工具提升民企融资能力近日,沪深交易所启动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试点,首批推出红狮控股、金诚信、苏宁电器和恒逸集团四单民营企业信用保护合约。针对此次试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金诚信和恒逸集团相关负责人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均表示,此次融资工具创新安排较好地提升了投资者对优质民营企业的信心,降低了公司债券发行的难度。 jvzquC41hktbplj0gcyuoxsg{0ipo8f142793:59;9>:8=6880nuou
15.沪深交易所发布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规则1月18日,沪深交易所联合中国结算发布《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下称《试点办法》),标志着交易所市场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进入常态化运行阶段。上交所同日还发布了信用保护工具交易业务相关配套规则。上述《试点办法》和配套规则自公布之日起予以施行。 jvzquC41pg}t0lsuvqil0lto1pkxu5~y/462;96/6587;A=0jvs
16.上交所发布《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及配套规则|上海证券交易近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联合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同时,上交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交易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交易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上述jvzquC41yy}/u|j0eqs/ew4cdq{uw|4ogfobensvgt5iq}fpff5d1ld423?13:=a6972:A50ujzn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