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消息,为进一步促进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业务健康发展,交易商协会修订形成《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规则》(下称《业务规则》),于近日发布实施。同时,交易商协会配套发布《关于完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参与者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细化具体要求。
近年来,CRM市场快速发展,自2018年以来年均复合增长率达49%,市场存量名义本金超1000亿元,有效服务实体经济融资,助力防范金融风险。目前,CRM参与者实行分层架构,核心交易商和一般交易商分别达67家和98家,涵盖银行、券商、基金、信托、保险、信用增进机构等不同类型。
交易商协会有关负责指出,随着参与者数量持续增长,一般交易商备案准备耗时长、核心交易商活跃市场作用不突出等问题逐渐凸显。在当前金融市场深化改革背景下,交易商协会修订《业务规则》并制定配套通知,旨在加强CRM参与者全环链管理,健全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交易商积极展业。
《业务规则》及《通知》重点完善了CRM参与者管理框架。一是将一般交易商备案优化为信息登记,提高入市效率,同时压实核心交易商等参与者的交易对手方管理职责,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将风险管理的主动权更多交还市场。二是提升核心交易商管理要求,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加强核心交易商事中事后管理和能力建设,提升核心交易商的“含金量”。
其中,对于核心交易商和创设机构备案,《业务规则》及《通知》明确,开展自营投资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专业从事信用增进业务的机构经交易商协会金融衍生品专业委员会(下称“衍生品专委会”)审议通过,可以备案成为CRM核心交易商(下称“核心交易商”)和CRMW/CLN创设机构(下称“创设机构”)。
与原备案要求相比,《业务规则》及《通知》一是增加定价能力要求。备案机构申请核心交易商应提交具备独立定价方法、定价人员及定价管理机制等情况的说明。
二是增加CRM业务量要求。截至备案机构提交核心交易商申请材料之日,其最近一年CRM业务量应达到5亿元。CRM业务量计算范围包括凭证类产品的创设、一级认购、二级市场买入的名义本金以及合约类产品的买入、卖出的名义本金。
三是细化“无违法违规行为”标准。综合考虑业务关联度和处罚严重性等因素,将核心交易商“近2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备案要求细化为“最近2年未因人民币债券交易、银行间市场利率或信用衍生品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管理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或交易商协会严重警告、公开谴责的自律处分”。同时,鉴于凭证类产品创设与债券承销业务相关,创设机构备案要求在上述范围上增加“人民币债券承销”。
此外,专业从事信用增进业务的机构可以备案核心交易商和创设机构,备案机构应提交其主管部门批准开展信用衍生品业务的证明文件,其余备案要求与金融机构备案核心交易商一致。
交易商协会提出,下一步将持续推动优化CRM市场运行机制和产品创新,提升自律管理和市场服务水平,引导信用衍生品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