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间资金往来日益频繁,民间借贷纠纷也愈发常见,借贷双方常因还款义务、担保责任等问题产生争议。当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并主张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时,法院如何依据证据和法律作出裁判?
近日,甲带着两张欠条将乙、丙诉至宁城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乙偿还借款,同时要求被告丙对其中一张欠条上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提交了两张欠条原件作为证据,其中一张欠条有丙的签字确认,以此证明甲与乙之间的借贷关系及丙的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证人丙需承担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甲提交的欠条能够证明其与乙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乙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丙在其中一张欠条上签字确认,因此应承担保证责任。由于欠条上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应为一般保证,故最终法官驳回甲要求丙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请求,判令被告丙对该张欠条上的借款承担一般保证。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以真实的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为前提,担保责任的认定则需结合当事人的约定和法律规定。为减少此类纠纷,担保人需明确有哪些担保责任和不同担保责任其带来的不同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担保责任主要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责任承担顺序、保证人权利义务、设立方式、诉讼地位、保证责任免除条件不同:
责任承担顺序
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需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债务人追讨,且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后,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例如,案例中,甲向乙借款,丙为一般保证人,乙需先起诉甲并执行其财产,若甲无财产可供执行,乙才能要求丙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无需先向债务人追讨。如甲向乙借款,丙为连带保证人,乙可直接要求丙还款,无需先找甲。
保证人权利义务
一般保证:保证人责任具有补充性,仅在债务人无法履行时承担剩余债务。保证人可拒绝债权人直接要求其承担责任,除非存在债务人下落不明、破产、财产不足等法定例外情形。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同等责任,债权人可选择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任何一方主张权利,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
设立方式
一般保证:若保证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推定为一般保证。例如,案例中,欠条上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故认定为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需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字样,否则不成立连带保证。
诉讼地位
一般保证:债权人起诉时,需将债务人列为被告,不能单独起诉保证人。
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单独起诉保证人,也可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
责任免除条件
一般保证: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或保证人提供债务人财产情况后债权人怠于执行,保证人免责。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免责。
因此担保人在提供担保前,需充分了解担保的法律后果,明确担保方式。连带保证对保证人风险较高,债权人可直接要求其还款;一般保证相对风险较低,但需注意法定例外情形。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担保方式,且经过三方确认后方可,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风险。
民间借贷关系的稳定关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着社会经济秩序。借贷双方及担保人应增强法律意识,规范借贷行为,留存完整证据,出现争议时优先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必要时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