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强制执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今天小编就来说说什么是安全责任险?安全责任险的主要责任是什么?以及为什么需要执行!
新安法修订的亮点之一是强制执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这不仅仅意味着安责险制度变革也意味着保险将在安全生产领域发挥进一步的作用。
新安法修订的亮点之一是强制执行八大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这八个高危行业主要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民用爆炸物、金属冶炼和渔业生产。
鼓励或应投保 《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国家规定的高风险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不履行投保安全责任保险的法律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高风险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下列情形致残或死亡的,被保险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4.外出时因工作原因受伤或事故下落不明;
5.上下班途中受交通事故伤害;
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定,应当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的其他情形。
【附加第三方责任】
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合法聘用的工作人员在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从事被保险人的业务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第三方死亡,被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应当按照附加保险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附加救援及事故善后处理费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主要保险条款第四条所列情形造成的残疾或死亡,被保险人应当按照附加保险合同和主要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下列费用:
1.现场救援费用;
2.参与事故处理人员的加班费、住宿费、交通费、餐费和生活津贴。
【附加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主要保险条款第四条所列情形造成的残疾或者死亡,由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承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应当按照附加保险合同和主要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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