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算师与大模型联合解读万能寿险新规:七处重大改变,如何影响市场—顶端新闻

4月25日,《关于加强万能型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发布,下发各大险企。

相较于历年多版万能险监管文件,本次涉及最低保证利率、产品形态、精算定价、账户管理等多维度的新规,到底该怎样解读?《今日保》特邀燕道数科创始人兼CEO娄道永——其不仅拥有丰富的人身保险精算与销售实务经验,还开发了行业细分大模型——在系统梳理既往万能险监管文件的基础上,结合细分领域大模型,对新规进行逐条解读,揭示其中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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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化一

万能险可合理调整最低保证利率

市场早期,不少万能寿险最低保证利率做到了2.5%-3%的水平,但在当前利率下行的大背景下,客户追加保费就会产生新的利差损。部分公司采取了不允许追加的情况,引起了一些市场舆情。

新规定明确:可以对万能险最低保证利率设置保证期间,保证期满以后可以合理调整最低保证利率。保险公司在销售此类产品时应当向客户充分提示风险,在调整最低保证利率时应当及时告知调整原因并做好客户服务。如合同约定可以追加保费,应当在产品条款中明确追加保费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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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化二

限定产品形态,不得低于五年

新规对万能保险的形态设计上做了明确,有以下两点:

①除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等产品外,其他产品不得设计成万能型。

②鼓励长期保障和储蓄型万能寿险产品开发:万能险的保险期限不得低于五年。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合理设定退保费用、部分领取费用、保单持续奖励等产品要素延长保单实际存续期限,进一步满足消费者长期保障需求。保单持续奖励发放时点不得早于第五个保单年度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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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化三

基本保费限高2万与限低20倍

万能险期交保险费由基本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构成,其中超过基本保险费的部分为额外保险费。保险公司向同一被保险人销售的同一款万能险产品,所有有效保单的基本保险费之和不得高于人民币2万元。对于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保单签发时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基本保险费的20倍。

①基本保险费初始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所示的上限。投保人暂缓支付保险费的,以后每次支付保险费时,其中基本保险费的初始费用上限应当参照该保险费原属保单年度的上限。

②额外保险费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③期交保险费保单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 3%。

④趸交保险费形式的万能保险初始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所示的上限:

⑤趸交保险费保单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3%。

因此,此次基本保险费提升的同时提升了保障额度,也有利于初始费用上升,进而有利于公司经营和销售佣金的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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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化四

强化账户管理,从各个细节上予以明确

①保险公司应当为万能险设立一个或多个单独账户,不同万能险单独账户的资产应当单独管理,能够提供资产价值、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结算利率和资产负债等信息,满足保险公司对该单独账户进行管理和保单利益结算的要求。

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万能险账户管理制度,明确启动资金划拨和转出机制,规定账户分拆、合并、注销的触发机制、操作流程、审批权限等事宜,确保资金划拨、账户调整、账户清算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不得损害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

账户运行期间,当该账户流动性充足,且转出启动资金对其资产配置和稳健运营无重大影响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现金形式将启动资金一次或分次转出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但累计转出金额不得超过启动资金及其产生的收益之和。

④归属于万能险保单持有人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划入万能险单独账户进行管理。保险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万能险资金的账户归属,依据前款所述对账户进行分拆、合并、注销以及转出启动资金除外。

⑤万能险单独账户可以按月度、季度或年度结算。保险公司应当以账户资产的真实投资收益为基础进行保单利益结算,不得通过调整不同资产账户归属、调高资产价值等方式虚增账户投资收益。

此番为第一次在万能险方面提出可以季度或者年度结算,之前在税延养老金制度里面有实施。

⑥保险公司应当基于万能险单独账户资产的实际投资状况,审慎合理确定万能险结算利率,定期评估结算利率水平对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状况的影响,并根据评估情况动态调整结算利率。同一个单独账户管理的保单应当采用同一结算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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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化五

对万能保险平滑准备金机制

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①当本期年化投资收益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且特别储备余额超过账户价值的2%时,保险公司可以使用特别储备弥补本期结算利率与本期年化投资收益率之间的差额,但差额不得超过25个基点。

②当本期年化投资收益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但特别储备余额不超过账户价值的2%时,保险公司不得使用特别储备,本期万能险结算利率不得高于年化投资收益率。

③当本期年化投资收益率低于最低保证利率时,保险公司可以使用特别储备弥补最低保证利率与本期年化投资收益率之间的差额,本期万能险结算利率不得高于最低保证利率。

④当万能险单独账户出现下列情形,且特别储备不足时,本期结算利率不得高于最低保证利率与本期年化投资收益率的较高者:

按月度结算的万能险账户,连续三个月年化投资收益率均低于年化结算利率;

按季度结算的万能险账户,上季度年化投资收益率低于上季度年化结算利率;

按年度结算的万能险账户,上年度投资收益率低于上年度结算利率。

⑤保险公司应当定期检视万能险单独账户的资产价值,确保其不低于对应保单账户价值。当万能险单独账户季度末的资产价值低于对应保单账户价值的,公司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使用自有资金向万能险单独账户划拨资金以补足差额。该资金一经划拨,不得转出至其他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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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化六

强化资金运用监管

2016年市场发生过万能保险资金增持和收购上市公司事件,市场上开发出不少短期万能寿险,在资金运用上全部定项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对于这类问题,本次予以了明确具体规则。

①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万能险账户的属性和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规范投资行为,严格控制大类资产投资比例,主动管控单一行业、单一品种和单一交易对手等投资集中度比例,有效管理相关风险敞口,确保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之内。

万能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投资单一未上市企业股权的余额,不得超过该未上市企业总股本的20%;投资单一股权投资基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权投资基金实缴份额的30%。

投资单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余额,不得超过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25%(信用等级为AAA级的除外)。

②保险公司应当遵守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规定,加强万能险账户流动性管理,合理确定账户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和比例。具体要求如下:

投资流动性资产与剩余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的账面余额不得低于账户资产价值的5%。

投资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账户资产价值的45%。其中,投资未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的资产,合计不得超过账户资产价值的40%;投资单一项目的账面余额不得超过账户资产价值的5%,购买同一集团内保险资产管理产品除外。单一项目按穿透原则认定。

③保险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加强万能险资金运用的关联交易管理,健全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开展关联交易。不得通过化整为零、多层嵌套、通道业务、股权代持、资产代持、互投大股东、控股子公司等方式开展资金运用,规避关联交易监管要求,损害保单持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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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化七

强化销售管理要求

新规要求公司加强销售人员分级分类和产品适当性管理,防范销售误导。制定销售“负面清单”,列举保险公司销售万能险不得存在的六类行为:

禁止保险公司通过为万能险提供间接或隐性担保、变相缩短产品实际存续期限等方式,异化万能险产品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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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解读

可能带来三重变化

新规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万能险市场秩序,促进万能险持续健康发展,更好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具体来看,对市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保障水平将进一步提高。万能险保障期限拉长至5年及以上,同时鼓励保险公司通过合理调整退保费用、保单持续奖金等产品设计要素延长保单实际存续期限,有助于进一步满足消费者长期保障需求。

二是风险管控将进一步加强。允许最低保证利率可调,有助于更好防控利差损风险。同时,通过强化万能险资金运用监管,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控制资金运用集中度和关联交易,加强现金流匹配管理,密切监控相关风险敞口,可以有效防范和管控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

三是市场秩序将进一步规范。通过制定销售行为“负面清单”以及强化监督管理,为万能险产品提供间接或隐性担保、混同万能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等问题将得到有效遏制,万能险市场行为将更加规范。

主要内容:明确了万能保险产品开发、部分精算规定、资金运用、销售规则予以了更新。

主要内容:明确了万能保险合同损失吸收效应计算公式中的K赋值为0,以及对万能保险业务的最低资本计算方法进行了规定。

主要内容:对万能寿险产品的评估利率、准备金评估方法、现金流测试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主要内容:虽然主要针对普通型人身保险,但也对万能寿险产品的评估利率上限进行了补充说明

主要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对万能寿险产品的结构特点、合规情况、经营情况进行回溯,并建立信息披露机制。

主要内容:规定了万能寿险产品的最低保证利率由保险公司自行决定,但不得超过公司过去5年平均投资收益率。

主要内容:明确了万能寿险产品的最低保证利率由保险公司自行决定,评估利率上限为年复利3.5%,并对产品备案和审批流程进行了规定。

二、根据最新的监管政策和知识库内容,以下是关于万能寿险精算规定的具体内容总结:

最低保证利率

主要内容:

1.万能寿险的最低保证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

2.评估利率上限为年复利 3.5%。

3.如果最低保证利率不高于评估利率上限(3.5%),产品需报备;如果高于评估利率上限,则需报批。

责任准备金

主要内容:

1.万能寿险的责任准备金应按照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提取。

2.准备金评估方法需符合监管要求,确保未来对保单账户之外的理赔、费用、持续奖金等支出有足够的支付能力。

3.准备金分为 单位准备金 和 非单位准备金:

单位准备金:等于准备金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非单位准备金:根据未来现金流折现方法计算,折现率不得高于 5%。

结算利率

主要内容:

1.保险公司需每月公布万能账户的结算利率。

2.结算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的资金,不针对全部保险费。

3.结算利率的计算需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在任何投资单位的交易中,不参与交易的投保人利益不受影响。

费用收取

主要内容:

万能寿险可以收取以下费用:

1.初始费用:保险费进入投资账户前扣除的费用。

2.买入卖出差价:投保人买入和卖出投资单位的价格差价,不得超过 2%。

3.死亡风险保险费:按死亡风险保额乘以费率计算。

4.保单管理费:固定金额收取,不得以保单账户价值一定比例的形式收取。

5.资产管理费:按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最高为 2%。

6.手续费:提供账户转换、部分领取等服务时收取。

7.退保费用:退保或部分领取时收取,用于弥补尚未摊销的保单获取成本。

投资账户管理

主要内容:

1.保险公司需设立独立的万能账户,对账户内的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

2.投资账户不得保证最低投资回报率。

3.投资账户的资产价值不得低于该投资账户对应的单位准备金金额。

4.投资账户的单位价格需定期评估,至少每周一次。

现金价值

主要内容:

1.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减去退保费用。

2.保单账户价值用投资单位的卖出价计算。

持续奖金

主要内容:

1.保险公司可以提供持续奖金,作为对持续有效保单或持续交费保单的奖励。

2.持续奖金的发放条件和金额需在保险合同和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说明。

过渡期安排

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规定了万能账户资金运用的禁止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不得以税延养老保险投资账户的名义使用不属于该账户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不得挪用税延养老保险投资账户的资产。

不得利用所管理的资产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

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证券交易活动。

资金运用需遵循安全、审慎、长期、稳健的原则,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

主要内容:

万能账户资金运用需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总体要求,包括:

投资范围:银行存款、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不动产、股权等。

投资比例:需遵守银保监会规定的比例监管要求。

风险管理:需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保险公司需对万能账户资金进行独立核算,确保账户资产与负债相匹配。

主要内容:

万能账户资金的投资收益需与账户价值挂钩,确保投保人享有合理的投资回报。

保险公司需定期披露万能账户的结算利率,并确保结算利率的计算方法公平合理。

万能账户资金的投资需遵循分散化原则,降低单一投资标的的风险。

主要内容:

要求保险公司对万能账户的资金运用情况进行定期回溯,确保实际投资收益与预期目标相符。

强调保险公司需建立健全万能账户资金运用的风险管理体系,防范投资风险。

主要内容:

万能账户资金的运用需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原则,包括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

保险公司需对万能账户资金的投资进行集中管理,确保资金运用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投资范围和比例需遵守当时的监管规定,确保资金运用的合规性。

主要内容:

对万能账户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保险公司需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THE END
0.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为了正确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保监发[2003]67号)(以下简称《精算规定》),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精算规定》实施前签发的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以下统称为新型产品)保单,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仍按原保险合同内容执行。 二、《精算规定》关于法定责任准备金的jvzquC41nc}/g|sck0ipo8utkpz03;62275
1.关于加强万能型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发布,下发各根据2015年《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相关规定继续有效的有以下几条: ①基本保险费初始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所示的上限。投保人暂缓支付保险费的,以后每次支付保险费时,其中基本保险费的初始费用上限应当参照该保险费原属保单年度的上限。 ②额外保险费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jvzquC41zwkrk~3eqo58:=::;874;88555924<9
2.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 保监发〔2003〕67号 各保监办,各寿险公司: 为加强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监管,规范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工作,我会制定了《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个人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统称为《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险合同jvzquC41fqi/395ny0ipo8iqe181d<89c6j1ck
3.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0〕79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jvzquC41nc}/nj|vkok/ew4f89>88B;:5:<40qyon
4.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为指导保险机构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等规定,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jvzq<84yyy4mc€2nkd4dqv4ncy5mc€dxkg}20jxrAkj>6A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