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乐学无忧定期寿险(D款)
产品说明
本产品说明旨在帮助投保人了解该产品的主要特点,并
演示保单预期利益,其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具体以该产
品条款规定为准。
国寿乐学无忧定期寿险(D款)
产品说明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
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
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一、基本责任二、可选责任一和可选责任二。
投保人在投保时须从基本责任中选择其中一项,同时可根据需要选择与基本责任
相对应的可选责任。投保人选择基本责任一的,如同时选择可选责任,只能选择
可选责任一;投保人选择基本责任二的,如同时选择可选责任,只能选择可选
责任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一、身故保险金(基本责任一)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
同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
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基本责任二)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
同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保险
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已经交付的保
险费(不计利息)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可选责任一)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本合同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保险单
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四、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可选责任二)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本合同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
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仅给付其中一项,且以一次为限。
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内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
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
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
方药不在此限);
九、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