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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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管理办法一、总则(一)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保险活动。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三)基本原则1.政府引导:各级政府通过政策支持、财政补贴等手段,引导和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推动农业保险事业发展。2.市场运作: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合理确定保险条款和费率,防范经营风险。3.自主自愿:投保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农业保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投保人投保。4.协同推进:政府各有关部门、保险机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各方应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二、经营规则(一)机构设立与变更1.设立条件:设立农业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设立农业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可行性研究报告;筹建方案;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2.变更事项:农业保险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业务范围、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等重大事项,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二)业务范围农业保险机构可以经营下列农业保险业务:1.种植业保险:包括农作物保险、林木保险等。2.养殖业保险:包括牲畜保险、家禽保险、水产养殖保险等。3.其他农业保险: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需要,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农业保险业务。(三)条款与费率1.条款制定:农业保险条款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体现公平合理、通俗易懂的原则。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2.费率厘定: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农业风险状况、保险标的损失率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厘定农业保险费率。农业保险费率应当与风险状况相匹配,不得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投保。(四)再保险安排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确保再保险安排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五)准备金管理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提取和结转农业保险各项责任准备金。农业保险责任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三、承保与理赔(一)承保1.承保条件:保险机构应当对投保人提交的投保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承保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承保;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并说明理由。2.承保信息管理: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承保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承保信息,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基本信息,保险标的的种类、数量、地点、价值等,保险合同的起止时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等。(二)理赔1.报案与受理: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报案,并告知理赔程序和所需材料。2.查勘定损:保险机构应当及时派人进行查勘定损,核实保险事故的真实性和损失情况。查勘定损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客观、公正地进行查勘定损。3.理赔审核:保险机构应当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保险事故的真实性、损失情况的合理性等。经审核符合理赔条件的,应当及时足额支付保险金;不符合理赔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并说明理由。4.理赔公示: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农业保险理赔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被保险人姓名、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损失情况、理赔金额等。四、监督管理(一)监管职责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1.制定农业保险相关政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审批农业保险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3.对农业保险机构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4.依法查处农业保险活动中的违法行为;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1.现场检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农业保险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机构设立、业务经营、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农业保险机构应当配合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2.非现场监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业保险非现场监管制度,通过报表分析、风险监测等方式,对农业保险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和分析。农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三)投诉处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投保人、被保险人等有关方面的投诉。对投诉事项,应当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五、法律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二)保险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2.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将农业保险条款、费率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1.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或者拒绝、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2.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经审批或者备案的农业保险条款、费率的;3.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投保的;4.委托未通过该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农业保险代理活动的;5.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和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6.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的;7.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对农业保险标的的查勘、定损、理赔等义务的;8.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农业保险理赔情况进行公示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否则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1.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2.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3.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4.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5.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6.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7.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8.利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9.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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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农业保险管理办法6篇(全文)农业保险管理办法 第1篇 附件: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国家支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业保险制度。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更好服务“三农”,根据《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jvzquC41yy}/;B}wgunv0lto1y5gkujnfk}lqxj0jv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