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政策有哪些
一、参保条件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三、关于一次性缴费政策
一次性月缴费工资基数,由本人在申请缴费时所在地级以上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行申报。一次性缴费额计算公式为:
一次性缴费额=本人的月缴费工资基数×20%×一次性缴费月数
一次性缴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按核定结果征收。缴费时效为60个工作日,超过缴费时效未缴费的,原核定结果自动失效,应重新申请、重新核定。
四、关于一次性趸缴政策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含一次性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同时符合《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粤人社函〔2012〕1579号)规定的,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趸缴的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可在申请时所在地级以上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由本人自行申报,并按年递增5%。一次性趸缴的养老保险费,按缴费基数(含年递增5%部分)的8%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计入统筹基金。一次性趸缴期间的缴费指数,统一按本人申报趸缴的月缴费基数除以缴费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五、办理凭证
本通知实施后,申请按省相关文件(详见附件)办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个人账户规模、缴费指数、缴费时效均统一改按本通知第三条的标准确定,其他按原有文件规定执行。各市经省批准出台的早期离开国有和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也按此原则衔接。
七、本通知自5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及省政府部门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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