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根据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境外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且必须在境外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的,对于其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境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二)返回境内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并在境外就医,返回境内后因该意外事故或疾病仍需在境内医疗机构继续接受治疗的,对于其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返回境内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长给付期限为自其返回境内之日起三十日。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的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境外旅行期间因参加自驾游而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期间因遭受道路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公司将依照条款约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参加高风险运动期间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马术,蹦极。(具体承保范围详见平安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并因此在符合本条款释义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或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含)内的合理住院天数,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住院津贴日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以90天为限。
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绑架或非法拘禁的,保险公司按照3000元每日赔偿金额与被保险人实际遭绑架或非法拘禁的天数计算赔偿。(每24小时赔付3000元)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公司因发生下列情形而被迫变更预定行程的,对于被保险公司已经支付但未使用且无法退回的旅行费用,以及其在旅行开始后因变更预定行程导致的、为前往旅行目的地或返回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而额外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旅行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金(不包含公共交通工具连续延误时长未达5小时而造成的旅行变更费用损失,每次事故免赔额为赔款的10%),并以保险金额为最高赔偿限额: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身故;
(二)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经医生诊断需要住院治疗;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罹患疾病且经医生诊断需要住院治疗;
(四) 旅行出发前七日内,在旅行出发地或旅行目的地,发生暴动、被保险人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罢工、暴风、暴雨、洪水、泥石流、崖崩、火山爆发、地震、海啸或突发传染病;
(五) 旅行出发后,在旅行目的地,发生暴动、被保险人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罢工、暴风、暴雨、洪水、泥石流、崩塌、火山爆发、地震、海啸或突发传染病;
(六) 被保险人遭受劫持且被公安机关立案;
(七)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因第三方犯罪行为遭受严重财产损失且被公安机关立案;
(八)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因自然灾害遭受严重财产损失;
(九)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航班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发生延误或取消,且延误时间连续达5小时;
(十)旅行出发前,旅游局发布不宜前往旅行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官方公告。
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于境外旅行期间的托运行李在其所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抵达预定目的地后,在保险单载明的时间内未送抵的,我公司按相应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6小时起赔,每延误6小时赔偿500元,赔偿限额最高为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抢劫或盗窃,导致被保险人旅行票证(指护照、旅行交通票据及其他为完成该次旅行所必需的证件)损失的,保险公司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赔偿被保险人旅行票证的重置费用,以及被保险人为重置旅行票证所额外支出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费用及酒店住宿费用,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其随身行李因下列原因遗失或意外损坏,保险公司将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按照行李的实际价值或修复费用之较低者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盗窃、抢劫;
(二)交通事故;
(三)火灾、爆炸、暴风、雷击、洪水、雪崩和地震;
照片、胶片、视频、音频或类似物品遗失或意外损坏的,保险公司按照数据载体的材料价值计算赔偿,不包括数据本身价值。
(每件行李最高限2500元)。
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携带的银行卡、支票在旅行期间丢失、遭盗窃、抢劫、抢夺,且因此有非授权人在下列情形中使用被保险人银行卡或支票的,对于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赔偿银行卡支票盗抢保险金,且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使用银行卡或支票在银行柜台提现或转账;
(二)使用银行卡在自动柜员机提现或转账;
(三)使用银行卡进行消费,包括但不限于网上购物。
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导致个人钱财损失的,保险公司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赔偿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钱财货币金额,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为限:
(一)被保险人寄存于其入住的酒店提供的上锁保险箱内的钱财被盗窃,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能提供该酒店出具的关于盗窃事实的书面证明文件。
(二)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钱财遭到盗窃或抢劫,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在发现盗窃或抢劫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部门或警察局报告,并取得其出具的报案证明。
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由于下列一项或多项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常住地的保险标的直接损失或损坏,保险公司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或修复费用之较低者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险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
(一)火灾、爆炸,包括但不限于:
1.家庭燃气用具、电器、用电线路以及其他内部或外部火源引起的火灾;
2.家庭燃气用具、液化气罐以及燃气泄露引起的爆炸;
(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三)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四)常住地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
(五)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抢劫行为而丢失,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财产仍未查获的。
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过失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对于依照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被保险人应向该第三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以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险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具体除外责任详见平安附加旅行期间个人责任保险条款)
1、医疗运送: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判断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治时,救援服务机构将以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救援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
2、医疗送返: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有运送回国必要的,或经授权医生和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且可以运送回国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运送回境内其常住地或距离其常住地最近的医院,救援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在此情况下,救援公司将尽量使用被保险人原先购买的返程票;返程票失效的,救援公司将收回处理。
*平安、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根据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或治疗需要,并参考医生建议,有权决定运送和送返手段和运送目的地。运送和送返手段包括配备专业医生、护士和必要的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可能包括空中救护机、救护车、普通民航班机、火车或其他适合的运输工具。
*不承担任何未经平安、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安排的运送或送返的费用。如果在紧急情况下,被保险人因身体状况不允许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通知救援服务机构,救援公司有权参照在相同情况下若由救援服务机构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要的合理的费用进行赔偿。
如经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和救援服务机构共同认为被保险人出院后因医疗上的需要应在当地休养,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该被保险人在出院后立即入住当地一间普通酒店以便其休养,救援公司负责承担酒店房间费用,最多补偿天数和每日费用限额于合同载明。(任一事故下最多补偿4天,每日限额¥1600)
被保险人因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根据事发当地实际情况并在不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下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亲属指定的地点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遗体/骨灰送返服务所需费用包括尸体防腐、保存、火化、运输及骨灰盒等材料和服务费用,救援公司承担的此项费用总数最高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服务限额为限。
(其中丧葬金¥20000)
被保险人因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30)天内在旅途中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经救援服务机构许可,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身故地,救援公司负责承担该名亲属一套往返被保险人身故地与亲属所在地的普通航班经济舱机票、船票或火车票的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最高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服务限额为限。
经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与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在境外的预计住院时间超过八(8)日(不包括8日),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经救援服务机构许可,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住院地点探视,救援公司负责承担该名亲属一套往返普通航班经济舱机票或其他更经济的交通方式的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最高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服务限额为限。(经济舱往返机票上限¥6,500;住宿费每日不超过¥1,600且每次事件该项目最高上限为¥6,500)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随行未满十八周岁(含)之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救援服务机构安排被保险人未成年子女搭乘普通航班经济舱经最短路径返回中国境内,救援公司负责承担一张单程经济舱机票的费用,但被保险人原有机票应交由救援公司处理。必要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护送人员护送该未成年子女回国并由救援公司负责承担相应的费用。
当被保险人境内的直系亲属身故时,如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途中(不包括移民)且需要紧急返回居住地国家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其返程,救援公司负责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张单程经济舱机票费用。
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可通过境外援助热线联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提供下列全部或部分的医疗救援服务,服务项目详情以条款为准。
2、协助安排就医:根据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病情等,救援服务机构协助被保险人在当地尽可能符合治疗要求的、经保险人审查认证或与救援服务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医生、医院、诊所、牙医等)就医。如病情严重,救援服务机构协助安排该被保险人就医。
3、翻译援助服务:救援服务机构可提供免费的短时、紧急电话翻译服务。如被保险人要求寻找陪同翻译,救援服务机构可提供译员介绍及联系方式,但是服务提供者的最终选择应当由被保险人决定并自行承担费用。救援服务机构不对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承担法律责任。
4、护照遗失援助:如被保险人在境外期间其重要的身份证件如护照、旅行证件等遗失或被盗,救援服务机构可向被保险人提供与补发手续相关的信息,并介绍适当的部门或机构以便补发相关文件。
特别声明
2. 24小时理赔及全球救援电话:+86-755-95511。为了使您在境外尽快得到救援,请务必第一时间拨打全球救援热线报案,以便我们尽快为您提供医疗救援服务。若未拨打救援热线报案而自行处理,可能会对理赔结果有影响。(”+”的输入方式为长按数字0或*)
3、*相应服务的费用额度和范围以产品保险条款和保险方案为准,超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需自费。
4、我们为您提供24小时全天候电话服务,安排相关救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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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供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我们不会提供给任何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答:当您在境外需要获得救援服务时,请拨打以下号码联系24小时客户服务中心:使用手机拨 86-755-95511(“ ”的输入方式为长按数字键 0 或 * ),使用座机拨打时,请在 86-755-95511前加拨当地国际长途接入码(通常为00,但也有个别国家稍有区别,建议您在拨打前向当地了解)
问:多人出行必须分多次为每人投保吗?
答:不需要哦。您一次最多可为50人投保,我们将为每位被保险人单独出具保单。如需为多于50人投保,可在确认50人保险信息并生成投保申请号后关闭页面,重新填写其他人的投保信息后进入网站会员专区,将待支付保单合并支付,多张保单,只支付一次,为您的投保节省时间。
问:这款保险都保障那些地区?
答:本保险承保区域只适用于北美洲、澳大利亚、新西兰、非洲,不包括出发前已处于战争状态或已宣布为紧急状态的国家和地区; 为保障您的权益,投保之前请您仔细阅读不承保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