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根据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境外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且必须在境外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的,对于其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境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二)返回境内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并在境外就医,返回境内后因该意外事故或疾病仍需在境内医疗机构继续接受治疗的,对于其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返回境内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长给付期限为自其返回境内之日起三十日。
绝对免赔:绝对免赔额300元。
被保险人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自该疾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因该急性病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急性病身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轮船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医疗运送: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判断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治时,救援服务机构将以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救援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
2、 医疗送返: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有运送回国必要的,或经授权医生和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且可以运送回国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运送回境内其常住地或距离其常住地最近的医院,救援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在此情况下,救援公司将尽量使用被保险人原先购买的返程票;返程票失效的,救援公司将收回处理。
*平安、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根据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或治疗需要,并参考医生建议,有权决定运送和送返手段和运送目的地。运送和送返手段包括配备专业医生、护士和必要的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可能包括空中救护机、救护车、普通民航班机、火车或其他适合的运输工具。
*不承担任何未经平安、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安排的运送或送返的费用。如果在紧急情况下,被保险人因身体状况不允许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通知救援服务机构,救援公司有权参照在相同情况下若由救援服务机构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要的合理的费用进行赔偿。
被保险人因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根据事发当地实际情况并在不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下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亲属指定的地点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遗体/骨灰送返服务所需费用包括尸体防腐、保存、火化、运输及骨灰盒等材料和服务费用,救援公司承担的此项费用总数最高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服务限额为限。
经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与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在境外的预计住院时间超过八(8)日(不包括8日),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经救援服务机构许可,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住院地点探视,救援公司负责承担该名亲属一套往返普通航班经济舱机票或其他更经济的交通方式的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最高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服务限额为限。
(经济舱往返机票上限¥6,500;住宿费每日不超过¥1,600且每次事件该项目最高上限为¥6,500)
如经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和救援服务机构共同认为被保险人出院后因医疗上的需要应在当地休养,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该被保险人在出院后立即入住当地一间普通酒店以便其休养,救援公司负责承担酒店房间费用,最多补偿天数和每日费用限额于合同载明。
(任一事故下最多补偿4天,每日限额¥1600)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随行未满十八周岁(含)之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救援服务机构安排被保险人未成年子女搭乘普通航班经济舱经最短路径返回中国境内,救援公司负责承担一张单程经济舱机票的费用,但被保险人原有机票应交由救援公司处理。必要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护送人员护送该未成年子女回国并由救援公司负责承担相应的费用。
当被保险人境内的直系亲属身故时,如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途中(不包括移民)且需要紧急返回居住地国家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其返程,救援公司负责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张单程经济舱机票费用。
被保险人因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30)天内在旅途中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经救援服务机构许可,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身故地,救援公司负责承担该名亲属一套往返被保险人身故地与亲属所在地的普通航班经济舱机票、船票或火车票的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最高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服务限额为限。
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可通过境外援助热线联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提供下列全部或部分的医疗救援服务,服务项目详情以条款为准。
2、协助安排就医:根据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病情等,救援服务机构协助被保险人在当地尽可能符合治疗要求的、经保险人审查认证或与救援服务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医生、医院、诊所、牙医等)就医。如病情严重,救援服务机构协助安排该被保险人就医。
3、翻译援助服务:救援服务机构可提供免费的短时、紧急电话翻译服务。如被保险人要求寻找陪同翻译,救援服务机构可提供译员介绍及联系方式,但是服务提供者的最终选择应当由被保险人决定并自行承担费用。救援服务机构不对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承担法律责任。
4、护照遗失援助:如被保险人在境外期间其重要的身份证件如护照、旅行证件等遗失或被盗,救援服务机构可向被保险人提供与补发手续相关的信息,并介绍适当的部门或机构以便补发相关文件。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过失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对于依照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被保险人应向该第三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以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险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由于下列一项或多项原因造成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境内常住地的室内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或损坏,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或修复费用之较低者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险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具体承保原因以保险单载明为准。(一)火灾、爆炸,包括但不限于1.家庭燃气用具、电器、用电线路以及其他内部或外部火源引起的火灾;2.家庭燃气用具、液化气罐以及燃气泄露引起的爆炸;(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三)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四)常住地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五)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抢劫行为而丢失,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财产仍未查获的
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抢劫或盗窃,导致被保险人旅行票证(指护照、旅行交通票据及其他为完成该次旅行所必需的证件)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赔偿被保险人旅行票证的重置费用,以及被保险人为重置旅行票证所额外支出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费用及酒店住宿费用。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其处于运输机构掌控之下的托运行李因运输机构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责任遗失或意外损坏,保险人将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按照该行李的实际价值或修复费用之较低者承担赔偿责任。(运动器械及其附件的最高赔付额为总保额的25%;每次事故免赔额为赔款的20%或RMB200元,以高者为准)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严重急性病,并在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住院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或诊断之日起180日内的合理住院天数,按保险单载明的每日给付金额给付旅行住院津贴保险金。总赔偿天数累计不过超过90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参加自驾游而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期间因遭受道路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参加自驾游而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本附加保险合同所指“自驾游”“自驾车”详见释义)期间因遭受道路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二)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绑架或非法拘禁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单载明的日赔偿金额与被保险人实际遭绑架或非法拘禁的天数计算赔偿。(每24小时赔偿¥3000)
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携带的银行卡、支票在旅行期间丢失、遭盗窃、抢劫、抢夺,且因此有非授权人在下列情形中使用被保险人银行卡或支票的,对于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赔偿银行卡支票盗抢保险金,且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一)使用银行卡或支票在银行柜台提现或转账;(二)使用银行卡在自动柜员机提现或转账;(三)使用银行卡进行消费,包括但不限于网上购物。(每次事故免赔额为赔款的10%)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下列情形而被迫变更预定行程的,对于被保险人已经支 付但未使用且无法退回的一项或多项旅行费用,以及其在旅行开始后因变更预定行程导致的、为前 往旅行目的地或返回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而额外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旅行费用,保险人按保 险单载明的旅行费用类型、免赔额和赔偿比例负责赔偿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身故;
(二)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经医疗机构诊断需要住院治疗;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罹患疾病且经医疗机构诊断需要住院治疗,且该疾病在投保前六 个月内未住院治疗;
(四)旅行出发前七日内,在旅行出发地或旅行目的地,发生暴动、被保险人乘坐的公共交通 工具承运人雇员罢工、暴风、台风、飓风、洪水、泥石流、崖崩、火山爆发、5 级以上地震、海啸或突发传 染病;
(五)旅行出发后,在旅行目的地,发生暴动、被保险人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罢工、 暴风、台风、飓风、洪水、泥石流、崖崩、火山爆发、5 级以上地震、海啸或突发传染病;
(六)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遭受劫持且被公安机关立案;
(七)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因火灾、爆炸、自然灾害遭受严重财产损失;
(八)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因第三方犯罪行为遭受严重财产损失且被公安机关立案;
(九)旅行出发前,旅游局发布不宜前往旅行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官方公告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所指“保险事件”,保险人承担旅行缩短、中断的保险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可以从其他保险下获得与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相同的保障,保险人仅负责承担超出其他保险应赔偿的部分。
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其随身行李因下列原因遗失或意外损坏,保险人将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按照行李的实际价值或修复费用之较低者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一)盗窃、抢劫;(二)交通事故;(三)火灾、爆炸、暴风、雷击、洪水、雪崩和地震;(四)第三方行为。(每次事故免赔额为赔款的20%或RMB200元,以高者为准;摄影、照相、录像器材或相关附件的最高赔付额为保额的50%;运动器械及其附件的最高赔付额为保额的25%;礼品和纪念品的最高赔付额为保额的10%)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境外旅行而托运行李的,其处于运输机构掌控下的托运行李在其所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抵达预定目的地后,在保险单载明的时间内未送抵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赔偿。(每6小时延误赔偿¥300,6小时起赔,赔偿限额最高为保险金额)
特别声明
2. 24小时理赔及全球救援电话:+86-755-95511。为了使您在境外尽快得到救援,请务必第一时间拨打全球救援热线报案,以便我们尽快为您提供医疗救援服务。若未拨打救援热线报案而自行处理,可能会对理赔结果有影响。(”+”的输入方式为长按数字0或*)
3. *相应服务的费用额度和范围以产品保险条款和保险方案为准,超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需自费。
4. 我们为您提供24小时全天候电话服务,安排相关救援服务
隐私保护声明
*对于单次保险计划,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单次出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83天.For single trip plan, subject to otherwise agreed in the contract, the maximum length of each insured tirp is 183 days.*24小时全球援助热线24hr Global Assist Hotline :+86 755 95511.*无其他特别约定.No other special agreement.*保险期间内,对于每次旅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较晚发生的时间为准:*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开始;*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直接前往境外旅行目的地。该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早发生的时间为准:*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满期;*被保险人完成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自前述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起达到保险单载明的最大承保天数。*本保险合同中的医疗费用补偿保险责任涵盖境外医疗费用和返回境内医疗费用,由于感染新冠肺炎引起的医疗费用可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免赔额与赔付比例进行赔付(Medical Reimbursement of this insurance covers the COVID-19 Medical Reimbursement)
本产品承保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已置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情况。
问:我买保险是用于办理签证的,购买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答:1. 为了使您的签证更加顺利,建议您选择旅行日期时延长2天的出行天数。(一般情况下意大利要求前后各延长2天,比利时使馆要求结尾延长2天。具体天数请以领事馆要求或者信件通知为准)。 2. 我们将为每位被保险人单独出具保单。 3. 按照使领馆要求“申根签证保险的医疗保险金额保障不得低于3万欧元”,“全球旅游保险(境外)”的尊贵计划满足此要求,您也可以选择专为欧洲申根签证推出的“欧洲签证旅游保险”。 4. 本产品提供的电子保单格式规范并附有公司签章,经彩色打印后可用于办理签证(具体以使馆要求为准)。请您使用彩色激光打印机在普通A4纸上打印此保单,请勿使用针打或者喷墨打印机进行打印。建议您提前准备一份保单复印件给使馆备份。
问:我在境外如何拨打救援电话?
答:24小时全球援助热线:+86 755 95511。出险后请您拨打全球援助热线报案,以便保险公司和救援公司尽快为您提供医疗救援服务。若未拨打救援热线报案而自行处理,将可能无法理赔。
问:如去多个国家,该如何选择目的地?
问:多人出行必须分别为每人投保吗?
答:不需要。您一次最多可同时为30人投保,我们将为每位被保险人单独出具保单。如需为多于30人投保,可在确认30人保险信息并生成投保申请号后关闭页面,重新填写其他人的投保信息后进入网站会员专区,将待支付保单合并支付,多张保单,只支付一次,为您的投保节省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