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以选择投保“基本部分”中的任意一项保险责任,或者同时投保其中的第2项和第4项保险责任。
您在投保“基本部分”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可选择符合以下规则的“可选部分”保险责任进行投保:
您在投保“基本部分”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均可选择投保“可选部分五”和“可选部分六”保险责任;
在您选择仅投保“基本部分”中的第2项保险责任的基础上,您可选择“可选部分一”、“可选部分二”和“可选部分三”中的一项,以及选择“可选部分四”、“可选部分五”、 “可选部分六”中的一项或多项。
在您选择“可选部分一”或“可选部分二”时,您可选择投保该可选部分中的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约定承担下列部分保险责任:
一、基本部分
1.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经医院确诊必须治疗的,我们就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5-
内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全部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乘以约定的给付比例在约定的该项责任保险金额限额内给付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具体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如果您按被保险人拥有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进行投保,但申请理赔时未从上述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我们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的90%给付该项医疗费用保险金。
2.意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经医院确诊必须治疗的,我们就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乘以约定的给付比例在约定的该项责任保险金额限额内给付意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具体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如果您按被保险人拥有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进行投保,但申请理赔时未从上述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我们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的90%给付该项医疗费用保险金。
3.意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和乙类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经医院确诊必须治疗的,我们就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和乙类个人自负部分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乘以约定的给付比例在约定的该项责任保险金额限额内给付意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和乙类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保险金。具体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如果您按被保险人拥有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进行投保,但申请理赔时未从上述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我们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的90%给付该项医疗费用保险金。
4.意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经医院确诊必须治疗的,我们就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乘以约定的给付比例在约定的该项责任保险金额限额内给付意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具体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二、可选部分
可选部分一
1.校园内意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为学生,在其就读学校的校园内遭受意外事故,经医院确诊必须治疗的,我们就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乘以约定的给付比例在约定的该项责任保险金额限额内给付校园内意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具体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2.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意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为学生,在参加其就读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遭受意外事故,经医院确诊必须治疗的,我们就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乘以约定的给付比例在约定的该项责任保险金额限额内给付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意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具体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3. 燃气意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我们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乘以约定的给付比例在约定的该项责任保险金额限额内给付燃气意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具体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可选部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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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齿科意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牙齿损伤,经医院确诊必须接受齿科治疗的,我们就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实际发生与齿科治疗相关的、符合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乘以约定的给付比例在约定的该项责任保险金额限额内给付齿科意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具体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2. 眼科意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眼部损伤,经医院确诊必须接受眼科治疗的,我们就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实际发生与眼科治疗相关的、符合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乘以约定的给付比例在约定的该项责任保险金额限额内给付眼科意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具体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可选部分三
清创缝合意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经医院确诊需清创缝合治疗的,我们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乘以约定的给付比例在约定的该项责任保险金额限额内给付清创缝合意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具体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可选部分四
疫苗意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疫苗接种单位由合格的疫苗接种人员实施接种疫苗中或实施接种疫苗后发生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的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经医院确诊必须治疗的,我们就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乘以约定的给付比例在约定的该项责任保险金额限额内给付疫苗意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具体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可选部分五
意外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确诊必须进行重症监护治疗的,我们按被保险人每次实际住院日数乘以每日意外重症监护津贴金额给付意外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意外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日,累计给付意外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的日数达到180日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部分六
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并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0日内因该急性病身故的,我们按其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以下条款适用于上述“基本部分”、“可选部分一”、“可选部分二”、“可选部分三”和“可选部分四”中的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经医院确诊必须进行治疗的,我们按照各项保险责任的约定给付各项医疗费用保险金,但各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分别以被保险人的各项保险责任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任意一项保险责任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项保险责任约定的保险金额时,-7-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至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项责任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4补偿原则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各项医疗费用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各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根据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各项医疗费用保险金,但各项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各项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
2.5免赔额
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公费医疗报销部分,不能计入免赔额;除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公费医疗以外的其他途径已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部分,可计入免赔额。
2.6保险期间与不保证续保
本附加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保险,经我们同意并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若我们停止本保险的销售,将会及时通知您,我们自停止销售时起不再接受投保申请。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治疗、急性病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以及上述行为导致的事故;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八)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九)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一)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三)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