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与我们的约定,本主险合同必然包含.2.1条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可能包含.2.2条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责任和.2.3条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中的一项或两项。未在除本条款之外的其他保险合同组成部分中明确包含的保险责任,我们不承担相应保险事故的保险责任。
本项责任为基础责任,必然包含在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必须由被保险人个人自行承担的合理且必要的床位费、陪床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治疗费、检查检验费、药品费、医疗器械使用费、医生诊疗费、手术费和救护车使用费(上述费用统称为“住院医疗费用”), 我们依据.2.4条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结合补偿原则在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的赔付限额内赔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如无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医院范围外接受诊疗,尤其是在私立医院,公立医院特需部、vip部、国际部或国际医疗中心接受诊疗的,对于因此产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2.2.2意外门急诊医疗
保险金
本项保险责任为可选责任,您需要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保险合同包含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并额外缴纳保险费,否则您的保险合同将不包含本项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门诊部门或急诊部门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费用,我们依据.2.4条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结合补偿原则在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的赔付限额内赔付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如无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医院范围外接受诊疗,尤其是在私立医院,公立医院特需部、vip部、国际部或国际医疗中心接受诊疗的,对于因此产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2.2.3意外住院津贴保
险金本项保险责任为可选责任,您需要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保险合同包含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保险责任并额外缴纳保险费,否则您的保险合同将不包含本项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自被保险人住院的第四天起每个住院日按约定的意外住院津贴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实际住院时间以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的记载为准。例如:
根据出院小结,某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于某年月日至日在医院住院治疗,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住院津贴额为人民币100元,则我们自月日起至月日,按100元基本住院津贴额,给付四天的意外住院贴保险金400元。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多为90日。
2.2.4保险金计算方法 每次我们赔付的保险金数额=(医院收取的该次被保险人个人自行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次免赔额)×赔付比例说明:
(1)医院收取的该次被保险人个人自行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ⅹ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折算比例+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ⅹ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折算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是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相关规定,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或公费医疗内的医疗费用,扣除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已经取得的补偿(如无补偿,则补偿为零)后的余额。
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折算比例将通过保险计划的方式另行约定。
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费用:是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相关 规定,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外或公费医疗外的医疗费用,扣除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已经取得的补偿(如无补偿,则补偿为零)后的余额。
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折算比例将通过保险计划的方式另行约定。
(2)次免赔额是指被保险人在一个保险期间内发生的、虽然属于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但依照本主险合同约定仍旧由被保险人个人自行承担,我们不予赔付的金额。本主险合同中的免赔额均为次免赔额,即每次住院(以入院记录和出院小结为准)或门诊急诊(被保险人在同一医院进行一次挂号视为一次门诊或急诊)在赔付时均会扣除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次免赔额。
(3)一般情况下,赔付比例为100%,但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选择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在就诊时未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则赔付比例为0%。重新投保时,您可以调整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状态,其余时间不能更改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状态。
2.2.5赔付限额 对于上述各项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进行治疗,我们均按上述约定赔付保险金。但各项保险金保险责任的累计赔付金额以不超过各对应项的保险金赔付限额为限,各项保险金保险责任的累计赔付金额达到其对应项的限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金赔付责任终止。
如果本主险合同包含.2.2条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其赔付限额将与.2.1条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共享,即我们在上述两项保险金责任下赔付金额加总达到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限额时,两项保险金责任同时终止。
各项保险金赔付金额达到约定的保险金总赔付限额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2.2.6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单位、第三方侵权责任人(包含法人)或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的,我们将按上述约定计算并赔付保险金,且最高赔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或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 证的交通工具;
(5) 核爆炸、核辐射与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恐怖袭击、暴乱或武装叛乱;
(6) 精神和行为障碍治疗以及各种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如健康咨询、睡眠咨询、性咨询、心理咨询(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25确定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外的一般心理问题,如职场问题、家庭问题、婚恋问题、个人发展、情绪管理等);
(7) 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8) 保险期间开始前遭受的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事故;
(9)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10) 体检、疗养、视力矫正手术、斜视矫正手术、整容手术、各种美容整形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皮肤色素沉着、痤疮治疗、红斑痤疮治疗、良性皮肤损害(雀斑、老年斑、痣、疣等)的治疗和去除。对上肢肘关节远端及面部静脉曲张、蜘蛛脉、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它瘢痕治疗和去除。纹身去除、皮肤变色的治疗或手术。激光美容、除皱、除眼袋、开双眼皮、治疗斑秃、白发、秃发、脱发、植毛、脱毛、隆鼻、隆胸以及各种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手术和检查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平足及各种非功能性整容、整形和矫形手术费用。各种健美治疗项目,如营养、减肥、增胖、增高及胃减容术(包括但不限于:可调节式束带手术、袖状胃切除手术、胃旁路手术、胃内水囊手术、胃肠转流术);
(11)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2) 包皮环切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13) 牙科保健与牙科疾病的治疗、口腔科保健与口腔科疾病的治疗;
(14) 被保险人在进行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标准的高风险活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就医治疗:
从事本主险合同所附《特殊职业类别表》中的职业;
活动过程中必然涉及米以上水深的自然水域水面或水下运动,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各级别的潜水、自然水域游泳(包括人工湖或人工水库)、跳水运动;
活动过程中必然涉及距离地面超过0米的高空运动,包括但不限于跳伞、蹦极、非商业性的驾驶飞机等飞行器飞行、滑翔机或滑翔伞、翼装飞行、攀岩等;
故意进入一般认知中存在生命危险的环境中或进入未经人工开发的 自然区域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探险和除商业航线飞行外的航空航天活动;
各类搏击或类军事活动,如摔跤、武术比赛、彩弹射击等仿真枪战运动;
各类特技表演;
除竞走、跑步以外的竞速运动如赛马、赛车、竞速冰雪运动等;
(15) 冒名住院、被保险人未到达医院就诊即代诊、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