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残疾:(1)身故,按保险单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如已给付残疾保险金,须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2)残疾,按保险条款规定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3)71周岁至80周岁的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障的保险金额减半。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旅行期间因初次罹患的疾病导致身故,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71周岁至80周岁的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保障的保险金额减半。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旅行期间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每次事故按免赔额200元,70%比例给付保险金,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该对应保险责任金额为限:(1)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为当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可报销部分(不含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2)如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住院治疗者至出院止,最长至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90日止,门诊治疗者至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5日止。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旅行期间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每次事故按免赔额200元,70%比例给付保险金,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该对应保险责任金额为限:(1)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含自费药和自费诊疗项目(不含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2)如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住院治疗者至出院止,最长至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90日止,门诊治疗者至该意外伤害发生或急性病发病之日起第15日止。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在发病之日起5日(含)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自发病之日起30日(含)内所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每次事故按免赔额200元,70%比例给付保险金,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该对应保险责任金额为限:(1)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为当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可报销部分(不含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2)如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住院治疗者至出院止,最长至该急性病发病之日起第30日止,门诊治疗者至该急性病发病之日起第15日止。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旅行期间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对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按免赔天数为3天,每日50元给付保险金:(1)单次给付不超过30日,累计给付不超过90日;(2)如保险期间届满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给付保险金,住院治疗者至出院止,最长至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90日止;(3)如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入院间隔未超过30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在发病之日起5日(含)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对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按每日10元给付保险金:(1)单次给付不超过30日,累计给付不超过90日;(2)如保险期间届满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给付保险金,住院治疗者至出院止,最长至该急性病发病之日起第30日止;(3)如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入院间隔未超过30天,视为同一次住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