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程施工的危险程度,包括施工方法和建筑高度等;
4)工地及邻近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有无特别危险及发生巨灾的可能性;
6)同类工程以往的损失记录;
9)每次事故免赔额的设定;
11)如果工程的保险金额巨大,必须对外进行分保时,则还应考虑有关分保市场的行情。
三、不赔偿范围
1、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4、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 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 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 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 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被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同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四、计算方式
分别计算
① 对建筑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资、安装及其他指定分包项目、场地清理费、专业费用、工地内现有财产及被保险人的其他财产测算一个总的费率,该费率为整个工期的一次性费率,其与总保险金额的乘积即为应收取的保险费。
② 施工用机器、设备的保险费率采用年费率
③ 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亦为工期费率,主要按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计算。
④ 保证期保险费率亦为工期费率,按总保险金额计算。
⑤ 因增加附加保障所加收的保险费,按附加保障所属的范畴,即物质损失或第三者责任,及其所要求的赔偿限额分别计算。
一揽子计算
对以上①、③、④、⑤项分别测算保险费之后,再相对于物质损失的总保险金额倒算出一个总的工期一次性费率。目前在工程保险中,大多采用这种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