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费率的通知 沪建市管[201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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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费率的通知
沪建市管[2016]4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维护外来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沪府发〔2016〕18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6)3号)要求,现对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社会保险费及社会公积金费率作如下调整:
一、最高投标限价中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为基数,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市政养护、绿地养护以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
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规费项目中列支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包括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的社会保险费,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社会保险费取费费率固定统一。投标人在投标时分别填报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两项合计后列入评标总价参与评标。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