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宠物责任保险条款(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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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备-责任保险)【2023】(主)011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饲养(释义一)宠物,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承保的宠物(以下简称“被保险宠物”)为被保险人合法饲养的犬类宠物或猫类宠物。
除另有约定外,下列宠物不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宠物:
(1)藏獒、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等大型或烈性犬只;
(2)宠物饲养所在地人民政府禁止饲养的犬类宠物或猫类宠物;
(3)流浪且未被收养的宠物;
(4)宠物养殖、销售、运输、寄养、美容、训练、治疗、研究机构所有或管理的宠物;
(5)从事敏捷比赛、特技表演、马戏表演、防暴、搜救、搜毒、护卫、搜爆、狩猎、追踪等高风险工作的宠物。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指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因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宠物自主的袭击、撕咬,直接造成第三者(释义二)的以下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合同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承担以下一项或全部赔偿责任:
(一)人身伤亡;
(二)财产损失。
投保人可选择以上一项或全部保险责任进行投保,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与保险事故直接相关的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情形或因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不具有动物饲养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动物饲养条件,或违反动物饲养所在地人民政府颁布的管理规定;
(二)被保险宠物在被非被保险人或委托临时看养人(见释义三)照管期间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三)出行时未配置或未合理使用安全装置(狗绳、宠物笼)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四)由于受害第三者的挑逗、戏耍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其被该宠物袭击、撕咬;
(五)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释义四)故意唆使、放任宠物伤人、毁坏财产的。
(六)被保险宠物造成投保人、被保险人、委托临时看养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雇佣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七)非本合同载明的承保宠物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
(四)被保险宠物造成其他动物或植物的损失;
(六)现金、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货币等珍贵财物;
(七)含有数码技术的电子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手机、相机、摄像机、电脑、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MP3、MP4、打印机、投影机等电子产品;
(八)票证、有价证券、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损失;
(九)化妆品、护肤品、酒类、香水、手表、音像制品等财产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限额、免赔额(率)、赔偿比例
第十条本合同的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本合同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以及赔偿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保险费
第十三条本合同的保险费率及相应的保险费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第十五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保险人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八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