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
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的政府机构、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合法成立的组织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列明的场所范围内,在从事经营活动或自身业务过程中因过
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且受害方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赔偿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
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
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
自行车、汽车、机车、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出售、赠与产品、货物、商品;
(三)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等属专门职业性质的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赔
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从事建筑、安装或装修工程。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四)自然灾害;
(五)火灾、爆炸、烟熏;
(六)核反应、核辐射、核爆炸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
(九)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分的物质。
第七条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源-于-网-络-收-集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的人身损害;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所有的或由其保管的或由其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因经营或职责需要一直使用或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
其他建筑的损失;
(四)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的任何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五)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因从事加工、修理、改进、承揽等工作造成委托人的人身损害和
财产损失;
(六)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七)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
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八)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第八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他损失、费用和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九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保险责任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