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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三百年前,人们就采取财产保险形式积聚保险基金补偿经济损失,并作为一种业务来经营,从经济上解决了人们对财产在遭受意外损失后的补偿问题,从而起到保障生产和安定生活的作用。最初,财产保险是一种狭义的财产保险,其保险标的只限于有形的物质财产,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满足被保险人对保险的需求,现在的财产保险已包括与财产有关的各种无形利益如运费、预期利益、权益、责任、信用等在内。这些无形利益无不与财产本身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它们不能离开财产本身而独立存在。因此,现在的财产保险已是一种广义的财产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规定“本条例所指的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各种保险”。
财产保险既是对财产遭受意外损失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又是一种契约行为。它所以能补偿损失,是由于它具备了两个特性。一是互助性。财产保险是由保险人集中众多类似危险威胁的被保险人的资金组成保险基金,对其中少数遭受损失的人进行经济补偿,即一人的损失,众人来分担。由于危险最终是由参加财产保险的人所共同承担,因此财产保险具有社会互助性质。二是科学性,即财产保险是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技术条件,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多少是有科学依据的。危险大的收费多,危险小的收费少。对于负担保险费的众多参加财产保险的人来说,其分摊损失的原则是公平合理的。正因为具有上述特性,财产保险才能为社会上要求保险的人所接受,而发挥其经济补偿的职能作用。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等过程中因权利义务争议产生的纠纷,类型有保险责任认定、保险金额与赔偿金额、合同条款解释纠纷。解决途径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处理时要依合同和法规明确权责。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种类多样,主要包括保险责任认定纠纷,即双方对是否属保险责任范围有分歧;理赔金额确定纠纷,双方在赔偿金额计算上存争议;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纠纷,因对条款理解不同产生纠纷;未如实告知纠纷,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或引发争议。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等过程中因权利义务产生的争议,较常见。当双方就合同条款、保险责任等意见不合时易引发纠纷。处理方式有协商、仲裁和诉讼,明确这些利于维权和保市场秩序。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确定要依据法律规定。合同有符合规定的约定管辖法院,按约定;未约定,则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如遇运输工具或货物有特别规定,当事人应依情况确定管辖法院。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判决依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法院审查合同效力,认定保险责任,判断投保人是否如实告知。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有争议时可能需鉴定。同时遵循公平原则平衡双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