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人:符合活动要求的产险客户。
2、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火车或轮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火车或轮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火车或轮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各项交通工具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分别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保险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火车或轮船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同一项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各项交通工具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分别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