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满足了人们应对不测、转嫁风险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们面对未知风险的不安、焦虑。
但保险行业的专业壁垒,常使普通百姓对于其复杂专业的用语、规定不甚明了。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保险合同的签约也从线下走向线上,一些消费者在线上“偶然”下单保险合同,未能“看清”合同内容的情况更为多发。老李就是其中一位。
(文中所涉人物名称均为化名)
陈建东
商事审判庭
二级法官
01
700元买来30万元的安心
老李是一名网购达人,不仅常常网购日常用品,更是通过网络购买各类金融产品。
一次,老李在某保险公司APP上看到一款高性价比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保费才700元,而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赔付额高达30万元。老李颇为心动,立刻下单投保了该保险。
该保险生效后不久,老李在一次骑车游玩时,意外摔倒。经医院诊断为4-9肋骨骨折及左侧锁骨骨折。正为受伤感到懊恼郁闷的老李想起了不久前购买的意外伤害险。面对30万元理赔限额的保险单,老李不禁庆幸起当时自己果断下单的英明。意外险,保的就是意外的发生!
02
没看错?仅赔3万?
老李伤愈后拿着全部材料,向保险公司递交了理赔申请。没过几天,保险公司便将理赔款打到老李账户。
可当老李看到理赔金额时,顿时傻了眼,理赔金额不是300000元而是30000元!是不是少打了一个零?老李反复地确认3后面的0,理赔金额竟然真的只有3万元。
老李怀疑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操作失误,便急忙跑到保险公司讨要说法。保险公司回复说,老李此次受伤属于保险责任理赔范围,其因意外骨折后构成十级伤残,按保险合同约定应按保额的10%比例即3万元进行赔付。
老李无法接受保险公司的说法,明明保单上写的是30万元,怎么最后就只有3万元?老李与保险公司争执不下,便将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03
10%还是100%?
为了这次庭审,老李做足了准备。
双方争议的保险条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该条款不属于免责条款,且保险公司也已对该条款具体内容以加黑及加粗方式进行了提示。同时保险合同应适用填平原则,老李要求按300000元进行理赔显与保险合同的填平原则不符。
04
怎么赔?法官给说法
保险产品专业性较强,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对于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容易出现误解。像老李一样被高额理赔金吸引,而未真正读懂条款的大有人在。
经过审理,我发现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老李认为按比例赔付属于免责条款,且认为在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并未对此进行提示说明。对此,我向老李耐心释法。
老李投保的是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这是不可估价的,其保险金额是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就由双方约定的,属于定额给付性业务,不同于财产保险理赔的补偿性。
按照伤残责任条款“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规定,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重与轻应与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多与少相对应。这也就是保险公司抗辩中所称的填平原则。简单地说,就是保险是为了补偿投保人所受损失,而不是让投保人或保险受益人从保险事故中获得额外收益,否则极易产生道德风险。
综合保险条款性质、内容等因素判断,“按伤害轻重程度给予不同程度的赔偿”应属于保险责任条款范畴,在性质上不属于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听了我的解释,老李若有所思:“想不到网购达人的我在网购保险上‘栽跟头’了!”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老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使被保险人在遭受特定意外伤害时,从保险人处取得相应的保险金,从而分散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遭受的损失,在一定程度上分担风险负担。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风险意识的加强,购买各类保险产品的普通金融消费者也日益增多。
近年来,保险市场发展迅速,各大保险公司纷纷推出可以“网购”的保险产品,其中不乏“低投入、高回报”的高收益产品。部分投保人缺乏金融专业知识和分析能力,在片面追求收益的心态下,忽视产品的投资风险、未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对待合同上显得不慎重、不在乎,为日后的保险合同纠纷埋下了隐患。
作为金融审判法官,在高效审结案件的同时,也要对此给予充分重视,不能简单一判了之。对于其中涉及的金融常识、法律规定,还需尽己所能地以庭审释明、判决、判后答疑、普法宣传等形式捋明讲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虽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但在保险公司对相应的条款尽到法律规定的相应义务时,则该格式条款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消费者务必需要加强对保险条款的重视。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也应不断优化投保程序,使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能更为便捷地明了其权利义务,共同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