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条款(互联网2024版A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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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同的成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保险人(释义一)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第三条投保人
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初次投保时年龄为18至60周岁(释义二)(含60周岁),能正常工作、生活且符合健康告知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前(含70周岁),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可以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过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第五条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保障内容
第六条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意外伤残重度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意外伤残中度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意外伤残轻度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功能损伤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特定疾病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住院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和“全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七项责任,其中“意外伤残重度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和“功能损伤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为必选责任,“意外伤残中度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意外伤残轻度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特定疾病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住院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和“全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为可选责任。投保人可只投保必选责任,也可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同时选择投保一项或多项可选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所投保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一)意外伤残重度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必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三)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伤残并达到本合同附件《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中所列1-3级伤残程度之一,则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意外伤残失能的定义及对应失能状态要求”(释义四)中的意外伤残重度失能状态要求(首次失能状态要求),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每月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额在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给付日(释义五)首次给付意外伤残重度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但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再给付意外伤残重度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1.意外伤残重度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的给付月数达到约定的最长给付月数;
2.被保险人伤残状态不再符合本合同“意外伤残失能的定义及对应失能状态要求”中的意外伤残重度持续失能状态标准;
3.被保险人身故。
意外伤残重度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的每月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额及最长给付月数(除另有约定外,最长给付月数不超过十二个月)以保险单载明为准。保险人累计给付月数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最长给付月数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该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残中度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可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伤残并达到《评定标准》中所列4-6级伤残程度之一,则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意外伤残失能的定义及对应失能状态要求”中的意外伤残中度失能状态要求(首次失能状态要求),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每月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额在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给付日首次给付意外伤残中度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意外伤残失能的定义及对应失能状态要求”中的意外伤残中度失能状态要求(首次失能状态要求)后,无论保险期间是否届满,被保险人在每个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给付日需处于生存状态,且在任意连续的每个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给付日的期间内符合本保险条款“意外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