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人承保风险导致的被保险人共同海损分摊费可以获得保险赔偿。海盗劫持期间的海员工资能否列入共同海损费用由船、货等各受益方分摊,《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等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包括我国海商法在内的各国海商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从理论上来讲,共同海损费用要满足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按照2018年修正案,海盗劫持的整个期间海员就业协议持续有效,船舶所有人有义务在整个海盗劫持期间支付工资给被劫持的海员,海盗劫持期间船舶所有人支付的海员工资不满足“直接的和特殊的”以及“船长有意的和合理的措施造成”这两项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不能作为共同海损费用由同一海上航程的各受益方分摊,最终也不能作为共同海损分摊费获得海上保险人的保险赔偿。(二)共同海损替代费用的法律性质不确定
按照2014年修正案关于被遗弃海员的规定,船舶所有人未支付海员遣返费,未给海员提供必要的生活给养(包括充足的食物、膳宿、饮用水以及船上生存所必要的燃料和必要的医疗),或者单方中断与海员的联系(包括至少2个月未按就业协议支付海员工资)等情形发生时,海员就可以视为被遗弃。若海盗劫持期间发生2014年修正案关于海员被遗弃的前述列明情形,此时海员能否被认定为遗弃,从理论上分析具有不确定性。海盗劫持情形下,船舶所有人可能尽力营救船舶和海员,也可能会就此放弃船舶和海员。船舶所有人连续2个月等未支付海员工资可能非船舶所有人主观原因,不应一概认定为遗弃。海盗劫持期间的海员只有在被认定为遗弃时,其工资才可以由2014年修正案为被遗弃海员提供的强制保险来赔偿,且限制在4个月内,通常不能为海盗劫持的整个期间的海员工资提供充分的保险赔偿,不满足2018年修正案的要求。若海盗劫持期间的海员不能认定为被遗弃,海盗劫持期间的海员工资将不能从被遗弃海员的强制保险中获得保险赔偿。(二)海员死亡等的强制责任保险不赔偿海盗劫持期间的海员工资
2014年修正案为海员因工受伤、患病导致的死亡或者长期残疾提供的强制财务担保,在我国由船舶所有人以工伤保险的形式来提供,但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因工受伤、患病导致死亡或者长期残疾海员的治疗期间的工资,对于没有因海盗劫持而受伤、患病导致死亡或者长期残疾的海员的纯粹工资也不能提供工伤保险赔偿。同时2014年修正案为海员提供的两类强制保险在海盗劫持期间也会因保险期间届满而终止。按照2014年修正案的规定,保险人还可以在保险期间届满前提前30天以上通知船旗国的政府主管当局解除关于被遗弃海员的保险合同。实践中也不排除船舶所有人没有按照2014年修正案的要求提供强制保险。前述种种限制均可能导致即便在海盗劫持期间海员能视为被遗弃,或者因工受伤、患病导致死亡或者长期残疾,也无法从2014年修正案提供的强制保险中获得保险赔偿。四、海盗劫持期间海员工资的其他保险赔偿问题海员在海盗劫持期间受伤、患病或者死亡时,还会涉及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保赔保险的保险赔偿问题。除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其他几类保险均以海员因工而受伤、患病或者死亡为赔偿的前提条件(一)海盗劫持期间的海员工资不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种,具有强制性。工伤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海员,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船舶所有人。按照我国《船员条例》《外派海员管理规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社会保险法等国内特别法和一般法的要求,与海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为海员办理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按照我国社会保险法第38条和第39条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只承保海员因工受伤、患病或者死亡时列明的费用,治疗期间的工资由作为用人单位的船舶所有人支付,不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也就是说,工伤保险不能覆盖海盗劫持期间的海员工资,无论海盗劫持期间海员是否因工受伤、患病或者死亡,海员工资均不在工伤保险基金的赔偿范围内。工伤保险不能分散船舶所有人支付海盗劫持期间海员工资的风险,也不能为海盗劫持期间的海员工资提供有效、快捷的支付。(二)海盗劫持期间海员工资的雇主责任险保险赔偿限制
雇主责任险是一种商业险,工伤保险不赔或者赔偿不足的部分,船舶所有人可以选择雇主责任险分散自己的赔偿责任风险。从性质和功能上来讲,雇主责任险是工伤保险的补充。船舶所有人的雇主责任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以船舶所有人作为被保险人,可以由船舶所有人选择投保,通常承保海员因工受伤或者患病的治疗期间的工资损失等误工费用,但一般限制于约定期限内,且该类保险为商业保险,不具有强制性,船舶所有人可能会选择不投保该类补充性质的责任险。船舶所有人的雇主责任险在海盗劫持期间也未必一直保持有效。船舶所有人的雇主责任险属于保险法第65条第2款的责任险,海员在满足该款规定的条件时可以直接向保险人主张治疗期间的工资损失等。但海员在海盗劫持期间没有受伤、患病或者死亡时的工资,不能从船舶所有人雇主责任险中获得保险赔偿。(三)海盗劫持期间海员工资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赔偿限制
海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原则上是一种以海员为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险,通常是船舶所有人在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以及保赔保险等之外送给海员的一份工作福利,与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和保赔保险独立并存,原则上不具有强制性,由船舶所有人选择投保。该类保险以海员在海盗劫持期间受伤或者死亡为保险赔偿的前提条件(不限于因工受伤或者死亡),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海员保险赔偿。我国关于海员外派机构为外派海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具有法律强制性。按照《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24条,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为外派海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海员人身意外伤害险通常以海员在保险期间内意外受伤或者死亡为保险人赔偿的前提条件,海盗劫持期间海员没有受伤或者死亡时不能获得该类保险赔偿。有些保险公司提供的海员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条款明确排除海盗风险,且该类保险合同在海盗劫持期间同样未必能一直保持有效。(四)海盗劫持期间海员工资的保赔保险赔偿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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