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保险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第10项为: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等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险范围。
保险期间内,甲因病住院,经诊断为:冠心病和不稳定性心绞痛,实施了“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
甲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不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为由拒赔,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甲实施的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
【法院观点】
虽然保险条款约定了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不再保险范围内,但甲投保的是重大疾病保险,而非重大疾病治疗方式的保险,冠状动脉搭桥术和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都是冠心病的治疗方式,名称不同,功效相同。甲所患疾病从症状、治疗及支出情况来看,应当属于普通人所理解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以具体手术方式限制重大疾病的范围没有合理依据,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赔偿金。
【律师解读】
1)以具体手术方式限定重大疾病的范围不符合一般人的通常理解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范围》中所称的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该解释与通行的医疗诊断标准不完全一致,也不符合一般人对重大疾病的通常理解,在普通人的通常理解中,重大疾病并不会与某种具体的手术方式相联系,按照人们的通常理解,重大疾病保险保的是在患重大疾病时被保险人需支巨额医疗费用的风险。重大疾病应该是病情严重、费用较大、严重影响患者本人及家庭生活的疾病。
2)将具体手术方式作为判断重大疾病的标准,不具有医学依据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定为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3)以具体手术方式限定重大疾病的范围违背了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
从医疗的角度来看,正确的治疗方式是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病史、体征和各脏器的功能状况等具体情况来综合评价确定,采取风险小而效果好的手术方式,,对于患者来说期望的是得到有效治疗,以具体手术方式限定重大疾病的范围将产生被保险人合理的投保前期待无法实现,而使重大疾病保险徒具形式。
鉴于以手术方式界定重大疾病存在不科学之处,援引不利解释原则不能满足裁判需要,法院可忽略合同明示条款的规定,根据合理期待原则,从人们的通常理解及满足被保险人对于合同缔约目的的合理期待的角度,解释甲所患疾病属于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当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