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特:指病情相对维度、需长期在门诊治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或重症疾病。
二、医保类型
不同的医保类型,门特认定与报销政策与流程不同。
1.成都市医保:含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少儿互助金、大学生医保)。
2.四川省省本级医保:工作单位属于四川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或者属于中央在蓉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3.异地医保:除成都市、四川省省本级医保外,其余为异地医保(含省内外异地)。
(扫该二维码,还可“政策咨询”、办理成都市/省本级医保门特认定病种)
三、门特报销
整体流程:准备资料——认定病种——定点登记——开门特医嘱——刷卡缴费报销
(一)准备资料
1.病种资料
(1)成都市医保认定病种所需资料(见附件2);
(2)四川省省本级医保认定病种所需资料(见附件3);
(3)异地医保:详询参保地医保局。
2.其他资料
社会保障卡(实体卡或电子医保凭证)、就诊卡(实体卡、注册的身份证或电子就诊卡)。注意:血透或移植类病种,需患者近期免冠头像(电子照片即可)。
(二)认定病种
1.成都市、四川省省本级医保
(1)方法一:线上办理(推荐)
(2)方法二:线下办理
携所需资料至我院门诊医保窗口办理
地址:本部院区一门诊:门诊一楼F区(圆弧大厅)医保窗口
本部院区二门诊:第六住院大楼二楼医保窗口
温江院区:门诊二楼医保窗口
2.异地医保
(三)定点治疗
认定病种后首次在我院治疗与报销,需定点登记(含异地医保),方式如下:
方法一:就诊时,在我院门诊诊室,医生使用刷卡器定点(若失败,可选法二);
方法二:就诊前,在我院门诊医保窗口定点
注意:成都市、省本级医保首次认定后也可按规定至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报销(注意事项见常见问题解答,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4、5)。
(四)开门特医嘱、刷卡缴费报销
就诊时,医生开具“市门特/省门特/异地门特医嘱导诊单”后,携带社会保障卡、就诊卡在我院门诊收费窗口联网报销结算。
注意:
1.成都市医保门特血透病种,3个月一个周期,周期内实行门特记账,周期到期后报销结算。
2.成都市医保患者,若未经认定病种和定点登记,医生直接开具成都市医保门特医嘱,则需在缴费前完成补认定手续。
3.省本级、异地医保患者,若未经认定病种和定点登记,则医生端无法开具门特医嘱导诊单,也无法刷卡缴费报销。
四、报销政策
(一)成都市医保门特报销政策
1.可纳入门特病种报销的项目范围
2.门槛费
①起付标准以一个自然年度进行累计(第一、四类不计起付标准,第二、三类一年记一次起付标准)。我院门特起付标准:城镇职工800元(城职参保患者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不计起付标准),城乡居民500元。
②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更换门特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按更换后的治疗机构起付标准重新计算。
③参保患者同时存在多个门特病种的,起付标准按其病种中最低的要求执行。
3.报销比例
符合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数额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扣除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后,由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我院具体报销比例为如下:
(1)城镇职工:
①基本医疗保险:85%。在此基础上,年满50周岁的增加2%,年满60周岁的增加4%,年满70周岁的增加6%,年满80周岁的增加8%,年满90周岁的增加10%,根据年龄增加后的报销比例不得超过100%。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支付比例为100%。
②补充保险:按77%的比例报销
(2)城乡居民
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总额-全自费-个人自付-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报销比例为:高档68%,低档53%,学生儿童档(含大学生)60%。
③大病保险:一个自然年度内,单次或多次门特或住院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金额按比例支付。
分段标准
5000以内
5000—2万
2万—5万
5万以上
报销比例
60%
85%
90%
96%
(二)四川省省本级医保门特报销政策
1.报销范围
①一类疾病:限报销药品。
②二类疾病:限报销药品、检查和治疗费用。
注意:每一年度内服药天数超过自然天数,系统将自动终止报销。
2.门槛费及报销比例
表1省本级门特报销比例与门槛费
疾病分类
参保险种
报销标准
一类疾病
基本医疗
保险报销
符合门特支付范围的门诊费用(不含自费,下同)每人每年扣减300元起付标准后由基本医疗保险报50%(使用乙类药品按规定先自负10%),一年报销费用不超过2500元。
补充医疗
门诊费用在统筹封顶线以下的:扣减起付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已报销部分后,50周岁以下报销70%,50周岁以上报销90%。医疗费用在统筹封顶线以上的:扣减起付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已报销部分后报销90%,自2022年4月1日起,一年累计(含住院)支付不超过40万元。
公务员医疗
补助报销
门诊费用在统筹封顶线以下的:扣减300元起付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已报销部分后,50周岁以下报70%,50周岁以上报90%。医疗费用在统筹封顶线以上:扣减300元起付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已报销部分后报90%。
二类疾病
符合门特支付范围的门诊费用(不含自费,下同)每人每年扣减500元起付标准后报销80%(使用乙类药品自负10%、部分支付项目按规定先自负20%),一年累计(含住院)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与上述“一类疾病”政策相同,其中扣起付标准500元。
(三)异地医保门特报销政策
详询参保地医保局。
五、常见问题解答
(一)成都市医保
问1:市门特的有效期为多久?
答1:市门特病种认定后超过6个月未进行门特治疗,或中断治疗达到6个月以上的,应当重新提交资料申请门特病种认定。
问2:市医保门诊特殊疾病若同时患有多个疾病,是否可以同时选择多家医院治疗?
答2: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应当选择一家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患精神类或传染类合并其他类门特病种的,可以同时选择一家专科性医疗机构和一家综合性医疗机构作为治疗机构,但同一病种不能在两家医疗机构同时治疗。
问3:成都市医保门诊特殊疾病如何变更(转出)至其他医院治疗与报销?
答3:在我院门诊1楼F区患者服务中心12-15号窗口办理门特变更。原则上要求我院医生处方开具的药量已全部使用完(全年3次变更机会)。
(二)四川省省本级医保
问4:省本级医保门诊特殊若同时患有多个疾病,是否可以同时选择多家医院治疗?
答4:一类疾病和二类疾病,可以分别选择治疗机构。当年度首次联网结算门特该类疾病的医院,即为当年该类疾病选定的治疗机构;
若门特病种同时包含特殊病种(精神病(稳定期)、肝炎,或结核病)和其他病种的,特殊病种可选择相应的专科医院,其他病种可另选一家治疗机构;
问5:省本级医保门诊特殊疾病如何变更(转出)至其他医院治疗与报销?
答5: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办理变更:
方法一:单位办理。参保患者填写《省本级门诊特殊疾病结算医疗机构变更申请表》(见附件6),向单位提交变更申请(单位经办人员再统一办理)。
方法三:参保患者自行通过“四川医保”APP办理。
若变更治疗机构,变更后当年门特医疗费用将按照相应病种的最高限额进行报销。若提出变更申请时,该病种已超年度限额,则无法办理变更申请。
(三)异地医保
问6:异地门特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6:已开通在我院联网报销的门特,其使用有效期限需详询参保地。若失效(或新增门特病种),需经参保地审批,重新在我院进行门特联网。
问7:异地门特如何变更治疗机构?
答7:详询参保地办理。
附件2:成都市医保门特病种范围及认定所需资料
附件3:四川省省本级医保门特病种范围及认定所需资料
附件4:成都市医保门特定点治疗机构名单
附件5:四川省省本级医保门特定点治疗机构名单
附件6:四川省省本级门诊特殊疾病结算医疗机构变更申请表
序号
经办机构名称
服务地址
省本级
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成都市锦江区永兴巷15号一楼医保服务大厅
028-86523353、86523359
成都市
成都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4号
028-83434422、028-87702308
锦江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成都市锦江区金石路166号天府宝座A座4楼
028-86764939
青羊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成都市青羊区金丝街8号
028-86934115
金牛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成都市金牛区一品天下大街999号
028-62011921
武侯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五路360号西部智谷B区2栋三单元1楼4号门(武侯区医保经办大厅)
028-85051013
成华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三段119号
028-84397156/84443271
龙泉驿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成都市龙泉驿区北泉路777号政务服务中心13楼
028-88450848
成都青白江区大弯街道凤凰大道二段便民路6号
028-83667712
新都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成都市新都区育英路788号政务中心C区2楼
028-83996837
温江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成都市温江区海科大厦7号楼1楼
028-82727200
金堂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成都市金堂县赵镇迎宾大道388号
028-84989936
双流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正通路555号
028-85620745/85736303
郫都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成都市郫都区德源北路二段555号
028-87928587
大邑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大邑县邑新大道192号
028-88291613/88299829
蒲江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工业南路16号
028-88554539
新津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成都市新津区西创大道1616号新津政务大厅医保窗口
028-82556421
天府新区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事业局
成都天府大道南段1632号天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H区劳动保障129号窗口
028-68381186
都江堰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成都都江堰市天府大道639号
028-61925260
彭州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回龙西路18号
028-83888511
邛崃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邛崃市凤凰大道567号市民中心112办公室
028-88765506
崇州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成都市崇州市崇阳镇永康东路385号
028-82188359
简阳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成都简阳市射洪坝街道松林路333号
028-27215011
高新区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处
天府大道北段18号高新国际广场A座3楼
028-85339176
自贡市
自贡市市本级
0813-8110432、8115869
沿滩区
0813-3803040、5538287
自流井区
0813-2109952
富顺县
0813-5153006、5153008、5153009、5153010
大安区
0813-2210635、2210633
荣县
0813-6209075
贡井区
0813-3319374、3304047
攀枝花市
0812-12333转7号键
仁和区
0812-2911875、2906722
攀枝花市市本级
0812-3300433、5791303
米易县
0812-8178657、8185531
东区
0812-2228659、3375079
盐边县
0812-8658086、8656816
西区
0812-5556578、5554156
泸州市
泸州市市本级
0830-3116374、3114204
泸县
0830-8189477
江阳区
0830-3122092
合江县
0830-5267362
龙马潭区
0830-2527532、2511376
叙永县
0830-6271311
纳溪区
0830-4211592
古蔺县
0830-7771203
德阳市
德阳市市本级
0838-2511135
广汉市
0838-5225856
旌阳区
0838-2539531
什邡市
0838-6730082
罗江区
0838-3120111
绵竹市
0838-6901344
中江县
0838-7250031
绵阳市
市本级
0816-2340690、0816-2339955
游仙区
0816-5037062
涪城区
0816—2365713
仙海区
0816-2173788
盐亭县
0816-7120110
三台县
0816-5226396
江油市
0816-3258190
梓潼县
0816-8228659、8215255
平武县
0816-8829701
经开区
0816-8337078
科技城新区
0816—6284303
高新区
0816-2553193、0816-2535365
北川县
0816-4821266
安州区
0816-4365371
广元市
广元市市本级
0839-557205932602630839-33226723618063
旺苍县
0839-4310006
苍溪县
0839-5228731、5233052、5223906
利州区
0839-6183575、6068281
青川县
0839-7205796
昭化区
0839-8723788、8723125
剑阁县
0839-6600112、6603251
朝天区
0839-8622524
遂宁市
遂宁市市本级
0825-2215175转2号键、0825-2241988
蓬溪县
0825-5391559、5434586
船山区
0825-5182511
射洪市
0825-6193008、6193005
安居区
0825-8663419、3170012
大英县
0825-7801268、7820832
内江市
内江市市本级
0832-2025428、2053161
隆昌市
0832-3996995、3991165
市中区
0832-2101638、5090002
威远县
0832-6181836
东兴区
0832-2062678
0832-2028183
资中县
0832-5610136、5610387
0832-6105067
乐山市
乐山市市本级
0833-2694037、2694082
犍为县
0833-4253943
0833-2096331、2128816
井研县
0833-3711339、3723599
五通桥区
0833-3308944、3300656
夹江县
0833-5652429
沙湾区
0833-3432615
沐川县
0833-4607230
金口河区
0833-2715812
峨边县
0833-5228371
峨眉山市
0833-5552923、5546541
马边县
0833-4511339
南充市
南充市市本级
0817-2809552、2153956
蓬安县
0817-8999183
阆中市
0817-6229617
南部县
0817-5522843、5531921
顺庆区
0817-2263715
仪陇县
0817-7225063
高坪区
0817-3337265
西充县
0817-4222005
嘉陵区
0817-3631706
营山县
0817-8235700
宜宾市
宜宾市市本级
0831-8209831、8209489
高县
0831-5583817
翠屏区
0831-5969601、5969609
珙县
0831-4319935
叙州区
0831-6611037、6611731
筠连县
0831-7682211
南溪区
0831-3324562
兴文县
0831-3903718
江安县
0831-2621064
屏山县
0831-5725156、5725129、5725156
长宁县
0831-4620999
广安市
广安市市本级
0826-2332217
武胜县
0826-6240226
广安区
0826-2235362
邻水县
0826-3220883
前锋区
0826-2889287
0826-2629230
华蓥市
0826-4822933
枣山园区
0826-2611009
岳池县
0826-5243059
协兴园区
0826-2411077
达州市
达州市市本级
0818-2182953
开江县
0818-8227238
通川区
0818-2149082
大竹县
0818-6221367
达川区
0818-5336803
渠县
0818-7226802
宣汉县
0818-5232567
万源市
0818-8622262
巴中市
巴中市市本级
0827-5775700、5263201
通江县
0827-7237951
巴州区
0827-5223049
南江县
0827-8232273
恩阳区
0827-3369184
平昌县
0827-6229907
雅安市
雅安市市本级
0835-2220611
宝兴县
0835-5906909
雨城区
0835-2226921
荥经县
0835-7736867
名山区
0835-3233246
汉源县
0835-4227670
天全县
0835-7393870
石棉县
0835-8869108
芦山县
0835-6522206
眉山市
12345、12393
仁寿县
028-36286599
眉山市市本级
028-38165015、38236056
洪雅县
028-37401299
天府新区
028-36069189
丹棱县
028-37201253、37202306
东坡区
028-38296220、38103580
青神县
028-38830429
彭山区
028-37612135、37625125
资阳市
资阳市市本级
028-26110615、26110621
安岳县
028-25403732、24501812
雁江区
028-26920881、26920886
乐至县
028-23335677、23322137
阿坝州
阿坝州州本级
0837-2833729
黑水县
0837-8821809、6723572
汶川县
0837-6447093(职工)0837-6332316(居民)
马尔康市
0837-2831070
理县
0837-6822131(职工)0837-6827877(居民)
壤塘县
0837-2377178(职工)0837-2377127(居民)
茂县
0837-7466076
阿坝县
0837-2482439
松潘县
0837-7232575
若尔盖县
0837-2291990(职工)0837-2298009(居民)
九寨沟县
0837-7726781(职工)0837-7731120(居民)
红原县
0837-2662697
金川县
0837-2523160(职工)0837-2521650(居民)
卧龙特别行政区
028-68714018
小金县
0837-2782365
甘孜州
甘孜州州本级
0836-2821744
甘孜县
0836-6861577
甘孜州异地科
0836-2822156
色达县
0836-8522890
康定市
0836-2834991、2831206
白玉县
0836-8323656
泸定县
0836-3128919
德格县
0836-8222865
丹巴县
0836-3529626
巴塘县
0836-5621259
九龙县
0836-3321723
理塘县
0836-5321023
雅江县
0836-5123969
稻城县
0836-5726960
道孚县
0836-7123340
乡城县
0836-5826227、5826675
炉霍县
0836-8855330
得荣县
0836-5922874
新龙县
0836-8121201
石渠县
0836-8622737
凉山州
凉山州州本级
0834-3233090
布拖县
0834-8533065
西昌市
0834-8888100
会东县
0834-5423369、5487357
美姑县
0834-8240905(职工)0834-8240656(居民)
甘洛县
0834-7812706
金阳县
0834-8735669、8733070
冕宁县
0834-6728700、6729152
宁南县
0834-4564444
德昌县
0834-5284566
会理县
0834-5696699、5630972
雷波县
0834-8825017、8859325、8822623
盐源县
0834-6305896、6362253
越西县
0834-7616430
喜德县
0834-7443967、7443860
木里藏族自治县
0834-6922099
昭觉县
0834-8529298、8335500
普格县
0834-4772857
附件2:成都市医保门特及四川省省本级医保门特病种范围及认定所需资料(省、市标准略有不同,注意看备注)
△注意事项:若在我院申办门特认定,下表中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则需为我院三个月内出具的。
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
病种名称
认定标准
1
糖尿病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符合下列各项之一:
(1)糖尿病症状加一次随意静脉血浆葡萄糖或空腹静脉血浆
葡萄糖或OGTT2小时静脉血浆葡萄糖符合糖尿病诊断标准;
(2)无糖尿病症状需要两次静脉血浆葡萄糖符合糖尿病诊断
标准。
2
高血压
(1)病史资料提示非同日三次血压符合1级及以上高血压诊
断标准;
(2)动态血压监测符合1级及以上高血压诊断标准;
(3)动态血压监测或既往住院病史资料提示既往符合高血压诊断标准,经治疗后目前未达到高血压诊断水平,但需要长期服用降压药维持血压;心脏彩超、肾功能、眼底检查、CT等其中一项提示靶器官损害。
3
再生障碍性贫血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血常规、骨髓检查等符合再生障碍性贫血的诊断标准。
4
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甲状腺功能检查如FT3、FT4、TSH、TRAb或甲状腺摄131碘率(仅市医保需要)等符合甲状腺功能亢进的诊断,超声检查提示甲状腺增大、血运丰富。
5
脑血管病后遗症
同时具有以下1、2、3、4条件或1、2、3、5条件达到标准:
2.有急性脑血管病病史,如脑血栓、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静脉(窦)血栓形成。
3.有相应的客观检查诊断依据资料(如脑CT或MRI报告单等)。
4.经临床治疗三个月后仍遗留以下症状和体征(须有任意1项达到标准者)
(1)意识障碍格拉斯哥(Glasgowcomascaie,GCS)昏迷量表评定≤11分;
(2)肢体运动功能障碍符合其中之一:①肌力(Lovett分级法)<Ⅲ级肌力;②肌张力:Ashworth痉挛量表评定≥Ⅱ级;③偏瘫运动功能评定(Brunnstrom评价法)≤3级;
(3)失语症程度(BDAE分级法)<2级;
(4)认知障碍:简易精神状态检查(MMSE)<17分。
5.经临床治疗三个月后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达到中国脑卒中临床神经功能缺损程度评分为中型或重型者。
6
精神病(稳定期)
(一)精神分裂症
2.精神类疾病认定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书(记载病情和治疗方案)或门诊诊断证明书(提供门诊病历记载病情和治疗方案)。
(二)双相情感障碍(躁狂发作)
(三)双相情感障碍(抑郁发作)
(四)抑郁症
(五)强迫症
(六)焦虑症
(七)阿尔茨海默病
3.提供脑CT或MRI检查报告。
(八)脑血管疾病所致精神障碍
(九)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3.提供脑电图检查报告。
7
肝硬化
2.符合下列各项之一:
(1)有门脉高压体征;
(2)肝功能、凝血功能、影像学检查(B超、CT、MRI)等结果符合肝硬化的改变;
(3)肝穿符合G2/S3或肝脏瞬时弹性检查(Fibroscan)符合硬化(包括早期)指标。
8
甲、乙、丙、丁、戊型肝炎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实验室检查符合下列各项之一:
(1)肝功能异常,血清学检查(HBsAg或HBV-DNA阳性、或抗-HDV阳性、或血清抗-HCV阳性、血清或肝内HCV-RNA阳性)支持病毒性肝炎或免疫学检查支持自身免疫性肝炎。
(2)肝功能正常,HCV-RNA阳性或HBV-DNA阳性,需要继续抗病毒治疗的,需具备慢性肝炎病史半年以上,有明显的肝炎症状,实验室检查符合下列两项之一:彩超或CT提示慢性肝损害;肝脏病理改变提示炎症活动度为G1、纤维化分级为S2以上级别。
(3)抗病毒治疗后,HCV-RNA阴性或HBV-DNA阴性,经高精度检查HBV-DNA或HCV-RNA仍为阳性、或HBeAg阳性、或抗HBe(HBeAb)未出现者。
(4)对于已经抗病毒治疗后,肝功能正常,HCV-RNA阴性或HBV-DNA阴性,需要继续抗病毒治疗的,需提供一年以内的抗病毒治疗资料,有认定机构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进行认定。
9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2.有慢性肺部或肺血管病史资料。
3.心脏彩超符合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的诊断。
10
帕金森氏病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符合下列各项其中两项:
(1)有肌张力增强、运动减少、静止性震颤、慌张或屈驼步态四联征之两项;
(2)左旋多巴药物治疗有效;
(3)头部CT或MRI扫描等检查支持本病诊断。
11
结核病
(一)肺结核
【认定标准】
有结合病史或接触史及临床表现,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痰抗酸杆菌涂片或结核菌培养或分子生物学检查阳性,或肺部组织/胸膜病理检查符合结核;
(2)痰抗酸杆菌涂片或结核菌培养或分子生物学检查阴性,但胸部影像学检查发现异常且排除其他肺部疾病者需符合下列各项之一:①临床有结核中毒症状或呼吸道症状(低热、盗汗、消瘦、咳嗽、咳痰或咯血等);②胸部影像学检查符合肺结核特点;③结核菌素试验中毒及以上或γ-干扰素释放试验阳性或结核抗体阳性;④经抗结核诊断性治疗有效者;⑤肺外组织病理检查结果为结核病变者;⑥支气管镜下符合结核病改变;⑦胸水检查符合结合改变(胸水为渗出液、腺苷脱氨酶升高)。
【认定资料】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痰液病原学报告(抗酸染色或分子生物学或培养)或胸部影像学报告或病理检查报告等。
(二)肺外结核
2.相应器官的体液、穿刺液、活检组织的涂片、培养或分子生物学检查阳性,或相应器官的病理检查符合结核。
3.体液、穿刺液、活检组织的涂片、培养或分子生物学检查阴性者,相应器官的影像学检查符合结核改变且排除其他疾病的,还需符合下列各项之一:
(1)临床有结核中毒症状或受累器官组织有相应临床症状(如淋巴结结核、神经系统结核、消化系统结核、泌尿系统结核、生殖系统结核、骨关节结核等);
(2)内窥镜检查符合结核病改变;
(3)结核菌素实验中度及以上阳性或γ-干扰素释放试验阳性或结核抗体阳性;
(4)经抗结核诊断性治疗有效者。
12
类风湿性关节炎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实验室检查:如血沉、类风湿因子、C反应蛋白、抗CCP抗体、X光片等符合1987年ACR标准或类风湿关节炎2009年ACR/EULAR标准。
13
硬皮病
14
冠心病
(1)冠脉造影符合冠心病诊断标准;
(2)CT冠状动脉造影(CTA)符合冠心病诊断标准;
(3)临床表现、心电图、心肌酶谱符合急性冠脉综合征诊断标准。
15
慢性肾功能衰竭(肾功能衰竭期)药物治疗(省医保病种)/慢性肾脏病(市医保病种)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实验室检查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检查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慢性肾脏病2期或以上的临床诊断标准。
16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实验室检查:如血液学检查、骨髓检查、染色体检查等符合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的诊断标准。
17
地中海贫血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血常规、血红蛋白电泳、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报告等支持地中海贫血的诊断。
18
风湿性心脏病
19
干燥综合征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实验室检查:如Schirmer实验或角膜染色指数报告、下唇黏膜活检报告、腮腺造影或唾液腺同位素扫描或唾液流率测定报告之一、血清抗SS-A和/或抗SS-B抗体检测报告等符合2002年国际分类标准或2012年ACR标准。
20
高血压性心脏病
21
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甲状腺功能检查如FT3、FT4、TSH等符合甲状腺功能减退的诊断。
22
肾病综合征
(1)24小时尿蛋白定量、血浆白蛋白、血脂、肾功能检查结果符合大量蛋白尿、低蛋白血症;
23
血友病
24
青光眼
3.房角镜或UBM、前段OCT检查:闭角型青光眼表现为窄房角或不同程度的房角关闭。
4.眼压测量:眼压高于21mmHg。
5.视野的检查:特征性青光眼视野损害。
6.眼底检查:青光眼视盘改变。
7.视盘或黄斑节细胞OCT检查:青光眼视神经纤维层厚度变薄。
闭角型青光眼同时具备2、3、4条;原发性开角型青光眼、先天性青光眼具备第2条,4、5、6、7具备其中两条;继发性青光眼同时具备第2、4条,5、6、7具备其中一条。
25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肺功能检查:吸入支气管舒张剂后FEV1(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VC(用力肺活量)所占百分比<70%并排除其他疾病引起的气流受限即可确诊。
26
强直性脊柱炎
1.临床标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腰痛、僵硬在3个月以上,活动改善,休息无改善;
(2)腰椎屈曲、侧弯活动受限;
(3)胸廓活动度低于相应年龄、性别的正常人群。
2.放射学标准:双侧骶髂关节炎≥2级或单侧骶髂关节炎≥3级。
2.放射学检查:X线或CT或MRI检查显示双侧骶髂关节呈Ⅱ级及以上损害或单侧骶髂关节呈Ⅲ级及以上损害。
27
耐多药肺结核
2.肺结核确诊病史。
3.痰结核菌培养阳性且至少同时对异烟肼和利福平耐药,或分子生物学检查阳性且至少同时对异烟肼和利福平耐药。
28
重度骨质疏松
诊断重度骨质疏松症的患者需满足以下任意一条:
1.DXA测定的中轴骨骨密度(腰椎或髋部)或桡骨远端1/3骨密度的T-值≤-2.5且伴有脆性骨折;
2.无脆性骨折,但DXA测定的腰椎、股骨颈、全髋或桡骨远端1/3骨密度的T-值≤-3.0;
3.QCT腰椎骨密度≤80mg/cm3。
2.骨密度检查报告(DXA报告或QCT报告)和(或)骨折部位影像学检查报告。
3.脆性骨折患者需提供病史资料。
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
恶性肿瘤门诊治疗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符合以下各项之一:
(1)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结果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诊断标准;
(3)血液学检查或骨髓检查或染色体检查等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血液系统恶性肿瘤的诊断标准。
慢性白血病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血液学检查、流式细胞免疫分析报告或骨髓检查报告符合慢性白血病的诊断标准。
系统性红斑狼疮
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对于CKD5期病人需要血液透析治疗的,凭认定机构肾透析原始资料(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检查)进行认定。
3.对于CKD2-4期合并严重并发症,内科保守治疗无效,必须透析治疗的,需认定机构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签署诊断证明书和病情说明,根据肾透析原始资料进行认定。
4.急性肾损伤除外。
肾移植抗排异治疗
1.肾移植术后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器官移植手术的当次出院证明书、手术记录复印件。
肝移植抗排异治疗
1.肝移植术后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肺移植抗排异治疗
1.肺移植术后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重症肌无力
(1)典型临床症状;
(2)抗胆碱酯酶药物试验阳性;
(3)血清抗AchR抗体阳性;
(4)肌电图报告支持重症肌无力
省本级门诊特殊疾病结算医疗机构变更申请表
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本人姓名,身份证号,我已知晓省本级门诊特殊疾病政策,现申请变更年度省本级门诊特殊疾病结算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