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一批货物以CIF伦敦价格条件出口,由卖方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加罢工险。船未到伦敦前,船方获悉伦敦港正在罢工,不能靠岸卸货,乃将应卸伦敦货物卸至下一个港口。后来伦敦罢工结束,货物又从该港运往伦敦,增加运费2200英镑,这笔费用由谁负责并说明理由。
答:这笔费用应由进口人自己负责,因为按CIF价格,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交单即交货,已完成交货任务,可不负责。承运人按提单背面条款大都规定如因罢工而使船舶及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及/或在目的港卸货,承运人有权在任何其他安全和便利的港口卸下货物,运输合同应认为已经履行。保险公司对罢工险负责的损失只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赔。而因港口工人罢工无法在原定目的港卸货,转到另一个港口卸货所引起增加的运输费用属于间接损失。
答:本案买卖双方订立的是CIF合同。CIF合同的含义是卖方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责任、费用和风险。2000通则在CIF解释中的第B5款规定:“买方负担货物越过装运港的船舷后一切货损货差的风险。”因此,货船在途中沉没造成的货物损失应由买方负担,买方应接受所有单据并且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货款。在接受单据后,买方可以凭单据向保险单载明的承保人(保险公司)索赔,通常可以获得相当于货物价值(CIF价)1.1倍的赔偿。
3.有一份出售油菜籽的FOB合同。合同中规定:“1990年3月装船,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不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买方应负担按现行费率计算的仓租、利息和保险费。”结果,在卖方的反复催促下,买方所派船只才于5月5日到达指定装运港,卖方于是拒绝交货并向买方索取包括28天仓租、利息与保险费在内的损失。这样做有没有道理
答:我方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本不应理赔。因为:(1)我方已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将货物如期装上直达班轮并提供了直达班轮提单,卖方的义务已经履行。(2)按CIF条件成交,货物在装运港装上驶往目的港的船舶时风险即转移。货物何时到达目的港,是否到达目的港,包括船公司中途擅自转船的风险概由买方承担,而与卖方无关。在分析本案时应注意以下三点:(1)按CIF价成交的贸易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而不是“到货合同”。卖方只要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就完成了交货任务,也就是shipment=delivery,在此之后如货物灭失、损坏、迟交以及费用增加等等风险,均由买方承担。(2)我方提供的是直达提单。至于货物在运输途中承运人援引提单上的“自由转船条款”而将货物换装他船时,无需征得托运人的同意,所以买方指责卖方弄虚作假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3)承运人援用“自由转船条款”,不应该是无条件的,而应该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其条件必须合理,否则不能援用。例如,船在中途某港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航行时,船方可将货物转船。如仅仅为了承运人自身的利益而将货物转船,以致造成货损、货差、迟交等损失,则承运人就要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5.某合同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负责为什么
答:卖方对此项差价损失不需负责。因为:按照国际商会《INCOTERMS2000》的解释:“FOB是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按本例的情况,卖方已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将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租派的船只上,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在运输途中部分大米受到海水浸泡,致使品质受到影响,这是属于风险损失范围,与卖方的交货品质无关。事实上,货物在装船时,已验明品质是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的。因此,按照FOB条件的解释,卖方不需负责。
7.有一份CIF合同,出售一批小麦。合同规定:“CIF汉堡,卖方必须提交提单、保险单和商品检验证书三项单据,买方凭单据付款。”事后卖方向买方提交上述三项单据,但买方发现提单和检验证书有擦改的痕迹,买方提出异议并暂停付款。事后查明,擦改的是配舱的舱位号,并且是在单据签字前擦改的。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坚持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为什么
8.有一份CIF合同,出售一级咖啡豆50吨。合同规定:“CIF纽约每吨500美元,6月份装船,卖方在纽约提供单据,由买方支付现金。”货物于6月15日装船,但卖方一直拖延到7月20日才把单据提交给买方。由于当时咖啡豆国际市场价格下跌,买方拒绝接受单据,除非卖方赔偿差价损失。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绝接受单据的权利为什么
9.有一份CFR合同,买卖一批蜡烛,货物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合格,符合合同的规定。货到目的港,买方发现有20%的蜡烛有弯曲现象,因而向卖方索赔。但卖方拒绝,其理由是:货物在装船时,品质是符合合同规定的。事后又查明起因是货物交给承运人后,承运人把该批货物装在靠近机房的船舱内,由于舱内温度过高而造成的。试问上述情况下,卖方拒赔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10.以CIF出口的货物,运费已付,而船只在启运前先遭扣押,买方等待货物,要求供货方将货物另行洽船运交,出口方以运费已付清为由向买方另索再次发生的运费。问:(1)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2)买方为急需货物不得已照付暂时解决问题,买方所产生的损失应如何解决
答:(1)按《INCOTERMS2000》的解释,在CIF条件下,卖方负责装船以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装船以后的一切风险。本案的卖方已将出口货物装上了船,付清运费并已取得装船提单,卖方的责任已经解除,风险已转移给了买方,所以由该船遭扣押另行转船的一切费用应由买方负担。(2)第二次运费可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要。买方可依据《海商法》海上保险之委付,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公司,请求支付该保险标的的全部投保金额,但应以货物装船已过4个月不能成行或尚未交付收货人为限。
11.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我方应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就本案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要求撤销合同。
12.某公司根据分析部门分析,油价每上涨1%,公司产品每打成本将增加1美元。为避免因油价上涨而受损,公司决定拟在报价单上加注油价调整条款,此条款应如何表达
13.信用证到期时进口商应出口商的要求修改信用证,出口商限定7天内修订,而进口商要求10天内修订,最后出口商同意修改期限为10天,但提出必须先出运80%数量,其余20%需加价。问:(1)签订合同后,价格可随市场行情升降吗(2)如果80%仍有利可图,20%的余量可以取消吗(3)为防止出口商变相涨价,可以在信用证上或契约中做出限制吗
答:(1)在对外贸易中,合同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合同一经订立,买卖双方之间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将有权请求法律上的裁决。因此,在合同中已明确规定货物价格后,买卖双方必须以这一价格成交,不能再随市场行情的变化而提高和降低价格。出口商要求加价是不合理的。(2)基于上述原则,合同中对成交数量已作了明确规定后,这一数量也不能随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变化,任意取消订货或供货都是不可以的,因此20%的余量不能取消。(3)因为信用证是典型的单据业务,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不涉及进出口商之间的具体交易过程,只是凭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因此,在信用证中一般不宜加入防止出口商变相涨价的条款。但进口商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经过与出口商协商后订入如下条款:Nopriceadjustmentshallbeallowedafterconclusionofcontract.(合同签订后不允许任意调整价格。)这样可以保证出口商按合同供货,不进行变相涨价。
答:我方应负担卸货费用,不需要负担进口报关费。因为本案中我某进出口公司按CIF卸至岸上成交,以这种贸易术语变形成交,卖方要负担卸货费;但在以这种贸易术语成交的情况下,进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报关费由买方负担。因此,我方应负担卸货费而不应负担进口报关费。
15.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
答: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因为本案中,我方收到货物后,所发生的部分货物的水渍,是因我方业务员的疏忽而造成的,所以责任由我方承担。因此,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
16.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CIF条件达成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卸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问:(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
答:(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因为,按CIF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以船舷为界,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本案中,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这说明卖方已完成了交货义务且风险也已转移给了买方。因此,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卖方就可以及时收回货款。(2)在实际业务中若发生本案的情形,买方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凭保险单及有关的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以弥补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
答:货物损失的责任由我方承担。因为,在CFR术语成交的情况下,租船订舱和办理投保手续分别由卖方和买方办理。因此,卖方在装船完毕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本案中,因为我方未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能将风险及时转移给保险公司,因而,风险应由我方承担。
18.我某出口公司就钢材出口对外发盘,每吨2500美元FOB广州黄埔,现外商要求我方将价格改为CIF伦敦。问:(1)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2)如果最终按CIF伦敦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何不同
答:(1)原报价格为每吨2500美元FOB广州黄埔,现外商要求我方将价格改为CIF伦敦,我方应调高对外报价。因为,以CIF价格成交时,我方需要负担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和保险费。(2)如最终我方以CIF术语成交时,卖方不但增加了订立运输合同和办理保险手续责任,而且还增加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和保险费这两项费用的负担。但不论以FOB还是CIF术语成交,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都以船舷为界。
19.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瓷制品5000件,外商报价为每件10美元FOBVesselNewYork,我方如期将金额为50000美元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抵卖方,但美商要求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50800美元,否则有关的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将由我方另行电汇。问: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根据本案的案情可知,本案依据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是《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根据该惯例的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产生的其他费用,而我方开出的信用证中未包含此项费用。因此,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
20.我某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贸易有限公司出口香料15吨,对外报价为每吨2500美元FOB湛江,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我方10月16日收到买方的装运通知,为及时装船,公司业务员于10月17日将货物存于湛江码头仓库,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灭失,以致货物损失由我方承担。问:在该笔业务中,我方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
答:我方做法的不当之处在于,我方不应选择FOB术语成交而应选择FCA术语成交。本案采用集装箱运输,若采用FCA术语成交,比采用FOB术语成交具有以下好处:#可以提前转移风险;可以提早取得运输单据;'可以提早交单结汇,提高资金的周转率;(可以减少卖方的风险责任。这样,我方不但不用承担案中的风险,还可以提早取得运输单据,提早交单结汇。所以,本案应以FCA术语成交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