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估值指引(试行)

第二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对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产品进行估值的,适用本指引。

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计量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合理确定摊余成本及减值政策,并采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手段,定期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产品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如摊余成本法计量已不能公允反映资产或负债价值的,应及时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

第五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对产品所持有的需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或负债进行估值时,应严格按照监管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及产品合同关于估值的约定,对产品所持有的资产和负债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第八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是产品估值的第一责任人,应充分履行估值主体责任,对估值政策、估值程序、估值技术及其应用操作进行审慎评估,对估值结果进行检验,防范可能出现的偏差,并确保估值结果被正确使用。

第十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对产品所投资资产或持有负债进行估值时,可采用以下估值技术:

(二)收益法,是将未来金额转换成单一现值的估值技术;

第十一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对产品的资产和负债进行估值时,公允价值计量使用的估值技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变更估值技术或其应用能使计量结果在当前情况下更能代表公允价值的,或发生了影响估值政策、估值程序的有效性和适用性情况的,可以审慎履行变更程序进行修订和完善。

因估值技术变更导致产品净值变化超过警戒阈值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就变更事项的适当性与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沟通,并在变更后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变更事项及其影响。

第十三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产品估值管理和控制体系,实现估值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保障产品估值政策和程序的一致性,提高估值工作的效率和水平,防范和控制估值风险。

第十四条产品估值制度体系应当涵盖估值管理和估值政策的主要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决策机制、操作流程、监督评价、信息披露与报告、内部控制、应急处置等方面,明确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的分工和职责,明确各类产品的估值技术规范、估值频率,以及所适用的估值模型、假设、参数及其验证机制,明确风险资产和极端环境下的估值政策等。

估值制度体系应该覆盖估值工作的全流程,体现产品估值的公允性、审慎性和一致性原则,并且能够得到有效落实,为估值工作的规范与实施、评价与改进提供制度保障。

第十六条估值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法律法规、会计准则、行业规范、公司制度,制定公司估值业务管理制度与流程,建立健全估值决策体系,并确保估值规范得到有效实施;

(二)确定各类产品和资产的估值政策、估值技术、估值程序及其应用方法,监测估值工作的执行情况以及估值原则的落实情况;

(六)确定估值错误、估值争议及其他估值事件的认定标准、处理原则和解决方案等;

(七)制定对第三方估值机构及第三方估值数据的聘任、使用、评估等制度和标准;

第十九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逐步建立健全估值工作监督和审计机制,内控和审计部门应对估值工作开展评估和分析,并在内控和审计报告中发表对估值工作的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的产品估值结果情况;

(二)估值政策及重大变化,包括估值的适当性,采用外部信息进行估值的客观性和可靠程度,政策变更的适当性及变更对产品净值、当期损益的影响等;

(三)发生的风险事件、估值错误、极端情况等特殊情况,及其影响、风险处置安排和处置结果;

(四)聘请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估值服务或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估值结果的,还应陈述第三方机构的基本情况、估值数据的使用情况等;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采取其它估值技术和方法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采用理由及其与本指引要求的估值技术与方法的差异等。

第二十七条协会可以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第三方估值机构的估值工作进行自律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本指引由协会运营与托管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条本指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估值指引细则(一)

—债权投资计划估值规范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债权投资计划所持有的需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或负债的估值。

第三条收益法下的未来现金流折现模型(DCF)公式如下:

其中:

PV:计量日全价;

T:剩余现金流次数;

CFt:每期的现金流(每期现金流根据对应的资产进行估计、预测和计量);

rt:折现率,根据相应投资品种、相应信用评级的收益率曲线确定。根据实际,可加入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产品质押因素等综合调整点差。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确定此方法采用的财务预测以及经过合理风险调整的折现率时,需要大量的主观判断,折现结果对上述输入值的变化较为敏感,因此,现金流折现法的结果易受各种因素干扰。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谨慎评估运用现金流折现法的估值风险,综合评价债务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审慎评价融资企业征信状况、风险状况、所处阶段、所属行业、主营业务、股权结构、财务报表、公司评级、流动性补偿等因素,合理确定折现率等输入值。

第四条对含有特殊权利(如转股权、发行人赎回权、投资人回售权等)的债权投资计划,根据行权现金流和不行权现金流计算两条估值,并结合市场情况选择其中一条估值作为公允价值;或者将整个资产进行整体估值,常用估值模型有期权定价模型(树类模型、蒙特卡洛模拟),情景分析模型等,特殊权利部分的公允价值由整体估值和不含权的债权部分估值的差额决定。

第六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产品投资人在确定债权投资计划公允价值时,可以优先使用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和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联合发布的具有广泛市场认可度的第三方估值数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根据服务约定提供估值模型及假设、主要估值参数等信息。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估值指引细则(二)

—股权投资计划估值规范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股权投资计划所持有资产或负债的估值。

第二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对未上市企业股权估值,应当运用职业判断,当满足采用不同估值方法的条件时,采用两种或以上通用的估值方法,得出审慎合理的估值结果,此处所指估值方法是对估值技术的具体应用。采用多种估值方法时,应当考虑各估值结果的合理性。

第三条在估计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公允价值时,可采用如下方法。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选取估值方法及参数时,应充分考虑未上市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和所处行业的不同,以及信息的可获得性。

(一)市场法

在估计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公允价值时,通常使用的市场法包括参考最近融资价格法、市场乘数法、行业指标法。

1.参考最近融资价格法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采用被投资企业最近一次融资的价格对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未上市企业股权进行估值。由于初创企业通常尚未产生稳定的收入或利润,但融资活动一般比较频繁,因此参考最近融资价格法在此类企业的估值中应用较多。

(1)最近融资使用的权益工具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未上市企业股权在权利和义务上是否相同;

(2)被投资企业的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是否为新投资人提供各种形式的投资回报担保;

(3)新投资人的投资是否造成对原股东的非等比例摊薄;

(4)最近融资价格中是否包括了新投资人可实现的特定协同效应,或新投资人是否可享有某些特定投资条款,或新投资人除现金出资外是否还投入了其他有形或无形的资源。

特定情况下,伴随新发股权融资,被投资企业的现有股东会将其持有的一部分股权(以下简称“老股”)出售给新投资人,老股的出售价格往往与新发股权的价格不同。针对此价格差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需要分析差异形成的原因,如老股与新发股权是否对应了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是否面临着不同的限制,以及老股出售的动机等。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结合价格差异形成原因,综合考虑其他可用信息,合理确定公允价值的取值依据。

(1)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与财务预算或预设业绩指标之间出现重大差异;

(2)被投资企业实现原定技术突破的预期发生了重大变化;

(3)被投资企业面对的宏观经济环境、市场竞争格局、产业政策等发生了重大变化;

(4)被投资企业的主营业务或经营战略发生了重大变化;

(5)被投资企业的可比公司的业绩或者市场估值水平出现重大变化;

(6)被投资企业内部发生欺诈、争议或诉讼等事件,管理层或核心技术人员发生重大变动。

若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因被投资企业在最近融资后发生了重大变化而判定最近融资价格无法直接作为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同时也无法找到合适的可比公司或可比交易案例以运用市场乘数法进行估值,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被投资企业主要业务指标自融资时点至估值日的变化,对最近融资价格进行调整。主要业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有代表性的财务指标、技术发展阶段、市场份额等,在选择主要业务指标时,应重点考虑被投资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及其自身的特点,选择最能反映被投资企业价值变化的业务指标。

2.市场乘数法

根据被投资企业的所处发展阶段和所属行业的不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运用各种市场乘数〔如市盈率(P/E)、市净率(P/B)、企业价值/销售收入(EV/Sales)、企业价值/息税折摊前利润(EV/EBITDA)等〕对未上市企业股权进行估值。市场乘数法通常在被投资企业相对成熟,可产生持续的利润或收入的情况下使用。

在运用市场乘数法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从市场参与者角度出发,参照下列步骤完成估值工作:

(3)如果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复杂,各轮次股权的权利和义务存在明显区别,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采用合理方法将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调整后)分配至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持有部分的股权。如果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简单(即同股同权),则可按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持股比例计算持有部分的股权价值。

在估值实践中各种市场乘数均有应用,如市盈率(P/E)、市净率(P/B)、企业价值/销售收入(EV/Sales)、企业价值/息税折摊前利润(EV/EBITDA)、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等。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从市场参与者角度出发,根据被投资企业的特点选择合适的市场乘数。

在使用各种市场乘数时,应当保证分子与分母的口径一致,如市盈率中的盈利指标应为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而非全部净利润;市净率中的净资产应为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而非全部所有者权益。一般不采用市销(P/Sales)、市值/息税折摊前利润(P/EBITDA)、市值/息税前利润(P/EBIT)等市场乘数,除非可比公司或交易与被投资企业在财务杠杆和资本结构上非常接近。

考虑到被投资企业可能存在不同的财务杠杆和资本结构,在EV/EBITDA适用的情况下,通常可考虑优先使用EV/EBITDA。在EV/EBITDA不适用的情况下,可考虑采用市盈率进行估值,但需要注意被投资企业应具有与可比公司或可比交易案例相似的财务杠杆和资本结构,并对净利润中包括的特殊事项导致的利润或亏损通常应进行正常化调整,同时考虑不同的实际税率对市盈率的影响。如果被投资企业尚未达到可产生可持续利润的阶段,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考虑采用销售收入市场乘数(EV/Sales),在确定被投资企业的收入指标时,可以考虑市场参与者收购被投资企业时可能实现的收入。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充分考虑上市公司股票与未上市企业股权之间的流动性差异。对于通过可比上市公司得到的市场乘数,通常需要考虑一定的流动性折扣后才能将其应用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估值。流动性折扣可通过经验研究数据或者看跌期权等模型,并结合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实际情况综合确定。常用的看跌期权模型有欧式看跌期权以及亚式看跌期权。除上述分析方法以外,若能合理估计流动性折扣的,也可采取其他分析技术。

对市场乘数进行调整的其他因素包括企业规模和抗风险能力、利润增速、财务杠杆水平等。上述调整不应包括由于计量单位不一致导致的溢价和折扣,如大宗交易折扣。

3.行业指标法

并非所有行业的被投资企业都适用行业指标法,通常在行业发展比较成熟及行业内各企业差别较小的情况下,行业指标才更具代表意义。

(二)收益法

在估计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公允价值时,通常使用的收益法为现金流折现法和股利折现法。

1.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采用合理的假设预测被投资企业未来现金流及预测期后的现金流终值,并采用合理的折现率将上述现金流及终值折现至估值日得到被投资企业相应的企业价值。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首先对被投资企业的历史财务报表进行分析,了解各项收入、费用、资产、负债的构成状况,判断影响历史收益的各类因素及其影响方式和影响程度,同时对历史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现金流的预测应当综合考虑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历史经营业绩、发展趋势、宏观经济、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等因素。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还应参照市场乘数法中提及的调整或分配方法将企业价值调整至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持有部分的股权价值。

2.现金流折现法具有较高灵活性,在其他估值方法受限制之时仍可使用。

3.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确定此方法采用的财务预测、预测期后终值以及经过合理风险调整的折现率时,需要大量的主观判断,折现结果对上述输入值的变化较为敏感,因此,现金流折现法的结果易受各种因素干扰。特别是当被投资企业处于初创、持续亏损、战略转型、扭亏为盈、财务困境等阶段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通常难以对被投资企业的现金流进行可靠预测,应当谨慎评估运用现金流折现法的估值风险。

4.股利折现法是将预期股利进行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估值方法。股利折现法根据股利增长的不同情景,可细分为戈登永续增长模型、二阶段股利增长模型及三阶段股利增长模型。股利折现法适用于被投资企业平稳发展、股利分配政策较为稳定,且能够对股利进行合理预测的情形。

(三)成本法

在估计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公允价值时,通常使用的成本法为净资产法。

第五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采用情景分析的方式综合运用多种估值方法。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从非上市股权投资的各种潜在退出方式出发,在不同退出方式下采用不同的估值方法,并结合各退出方式的可实现概率对非上市股权的公允价值进行综合分析。

第六条股权投资计划投资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以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估值日账户净值进行估值;估值日不提供账户净值的,按此前基金管理人最近提供的账户净值进行估值;若有证据表明最近提供的账户净值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可根据可获得的资料信息,自行或聘请第三方估值机构,选用适当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第七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对股权投资计划所持有的金融资产进行估值时应参考本指引中的各类资产估值指引或细则执行。

第九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产品投资人在确定股权投资计划公允价值时,可以优先使用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和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联合发布的具有广泛市场认可度的第三方估值数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根据服务约定提供估值模型及假设、主要估值参数等信息。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估值指引细则(三)

—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估值规范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所持有的资产或负债的估值。

(一)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固定收益类基础资产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固定收益类基础资产,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基础资产估值数据确定公允价值;如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相应基础资产的估值数据,可采用其他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二)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含有转股权的债券(如可转债,可交换债等)

对于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可交换债,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按照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确定公允价值;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对于非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可交换债,可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确定公允价值。

(三)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类基础资产

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类基础资产,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基础资产的估值数据确定公允价值。如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相应基础资产的估值数据,可采用其他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五)对于违约债券,可以选取市场认可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特殊债券估值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一)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上市流通股票,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上市流通股票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二)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在未上市期间按发行价格估值。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三)有明确限售期股票的估值

通过公开、非公开等方式取得且有明确限售期的股票,在限售期内,应以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引入流动性折扣进行估值。流动性折扣可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数据,或采用看跌期权法以及其他合理的估值技术分析确定。分析流动性折扣时,不应考虑因大量持有股票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四)长期停牌股票的估值

(五)非证券交易所交易股票的估值

对未包含在上述情况中的、非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等),交易量及交易频率足以持续提供定价信息的,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交易量或交易频率不足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综合考虑交易活跃程度、转让方式等,对收盘价进行调整或采取其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六)优先股的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市场交易的优先股,其交易量及交易频率足以持续提供定价信息的,估值日有交易,可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该优先股或类似投资品种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可根据优先股的股息支付条款,采用现金流折现模型等估值模型,或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七)港股通股票的估值

(一)非上市基金估值

1.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二)上市基金估值

1.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4.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三)其他特殊情况的估值原则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资产管理产品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对于开放式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充分考虑投资者套利风险,尽量避免此类情况发生。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当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条至第3条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在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境内上市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等提供二级市场交易方式和一级市场份额申购赎回方式的标的基金时,应考虑投资份额的计划退出方式对估值价选取的影响,并参照本指引所列示的上市基金估值原则进行估值。

第五条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

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优先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日估值数据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数据的,按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最近提供的估值日账户净值进行估值;若有证据表明可取得的第三方估值机构估值数据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提供的账户净值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或无法取得第三方估值机构估值数据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提供账户净值的,可根据可获得的资料信息,选用适当的估值技术进行估值。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发行人公布的最近交易日净值数据确定公允价值。

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的,应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第七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投资人在确定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所持有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可以优先使用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和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联合发布的具有广泛市场认可度的第三方估值数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根据服务约定提供估值模型及假设、主要估值参数等信息。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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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平安附加无忧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加强版)条款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 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 1 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万能保险或投资连结保险 的追加保险费和身故日,全残确定日,意外伤害发生日或本条款约定确诊 日以前的缓交保险费,以及主险或附加险的保障成本.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https://life.pingan.com/ilife-home/product/getPlanClausePdf?planCode=846&versionNo=846-3&attachmentType=1
6.什么是全损车?推定全损车还能买保险吗?事故车动态资讯保险公司的政策:不同的保险公司对于推定全损车的保险政策有所不同。一些保险公司可能拒绝为推定全损车提供商业保险,因为这类车辆的风险较高。但也有部分保险公司可能接受,但会要求车主明确说明车辆的全损状况,并可能调整保费或保险条款。 车辆残值和修复成本:推定全损车的残值和修复成本是影响保险公司决策的关键因素。如https://www.shiguche.com/news/show-96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