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条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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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法与《准则》对收入确认原则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收入确认应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通知》又进一步明确规定,收入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之前的所得税税法只认可收入确认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认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准则中,权责发生制是收入确认的基础,实质重于形式是所有会计信息应遵循的质量要求。

(二)二者比较

(一)税法与《准则》对收入的确认条件的规定

四、特殊收入业务的处理

(一)关于售后回购

(二)关于“买一赠一”销售方式

《通知》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例如,企业在销售一台价值100元的电饭锅时,赠送一瓶价值10元的清洗剂。税法处理时不将赠送清洗剂当作一项额外的赠送行为,而是看作用100元的公允价值组合销售一台电饭锅和一瓶清洗剂。其中,一台电饭锅的销售收入为100x100/(100+10)_90,91(元)。一瓶清洗剂的销售收入为100x10,(100+10)_9,09(元)。《准则》对“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没有专门的规定,在会计实务中,多数企业对正常销售的商品按售价做正常商品销售,而对赠送商品的成本计入正常销售商品的成本中。也有的企业将“买一赠一”视同捐赠处理,计入营业外支出。由此可见,《通知》规定了“买一赠一”销售方式的处理原则。而《准则》没有相应的规范。《通知》的这项规定,不仅规范了该类业务的税务处理原则,同时有利于会计实务处理中的一致性。

[关键词]商品销售方式;收入确认;会计判断

面对激烈竞争的市场,企业总是会采取各种销售活动以在竞争中取胜,这些销售活动最终都会反映在会计的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中。会计核算时,收入的确认将强调入账的时点,收入确认时点的不同直接影响着一个期间的企业损益。

一、企业主要的商品销售方式

二是从是否附带售后条件,将销售方式分为附带售后条件的销售和不附带售后条件的销售。附带售后条件主要是指产品销售时合同或协议约定带有产品售后安装检验、售后质量保证、售后退回、售后回购或租回等条款的销售。

二、新《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销售收入确认的规定

2006年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的确认特别强调了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三、各种销售方式下的商品销售收入确认

(一)不附带售后条件的销售收入的确定

1.直接收款发货方式销售商品。直接收款发货方式销售商品,只要收取了款项或收款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就表明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因此,不论商品是否发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就可以确认销售收入。

2.预收款后发货销售方式。预收款后发货销售方式下,不管是订货销售还是其他的预收款销售,因为款项均已实际收付,只有商品发出后,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才转移给购货方,所以应在发出商品时才能确认销售收入。

3.先发货后收款销售方式。先发货后收款销售方式,又分为委托收款、赊销、分期收款等几种情况。通常情况下发出商品后委托收款,应该在发出商品并办妥委托收款手续的当天确认收入。赊销应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收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实质上,商品交给购货方就表明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收回货款,只是强调了一个结算时点,与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没有关系,因此,企业应该在商品交付当日确认销售收入。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分期收款方式具有融资性质,确认收人金额要按照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或现行售价确认[2]2‘。。

4.委托代销方式。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又分为视同买断和支付手续费两种情况。

视同买断方式下,委托方按照一个约定的价格将商品交给受托方,受托方自行确定对外销售价,商品售出后,受托方再和委托方按约定价格进行款项结算。这种情况下收入的确认时点要看代销合同的约定。如果代销合同约定,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商品是否能够卖出和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将商品交付受托方后,即可以看作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受托方,就可以确认销售收入;如果代销合同约定,将来受托方卖不出去的商品可以退给委托方或者受托方因为代销商品而出现损失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则在委托方交付商品时不能视作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受托方,而要在收到受托方开来代销清单时,才能根据清单确认收入。支付手续费方式下,委托方将商品交给受托方,受托方要按照委托方确定的价格对外销售,并根据售出商品净额或数量支付给受托方一定的手续费,商品售出后,受托方再和委托方进行款项结算。这种方式下,委托方交付商品时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要在收到受托方开来代销清单时,才能根据清单确认收入。

(二)附带售后条件的销售收入的确定

l.附带售后安装检验条件的销售。如果安装检验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否则要在商品安装检验完毕后确认收入。比较典型的

业务是电梯销售,一般要在电梯安装和运行检验完毕后才能确认销售收入。

3.附带售后回购或回租条件的销售。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约定日后销售方再将同样的商品购回。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满足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销售商品就可以结合货物交付和款项结算情况来确认销售收入,日后购回按购入商品处理。否则视为一项融资易,不确认销售收入,回购价格大于售出价格的差额,作为回购期间的融资费用处理,计提为财务费用。售后回租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约定日后销售方再将同样的商品租回。这要根据协议或合同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如果发生转移则可以确认为销售收入,否则属于融资交易,不能确认为销售收入。通常情况下,如果售后租回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经营性租赁,可以在交易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时确认为收入。否则,收到的款项确认为负债,售价和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或租金费用的调整。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关键词:视同销售会计准则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是一种税收术语,它不同于一般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是为了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造成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避免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逃避纳税的现象。而它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现金流和其他经济利益,

一、视同销售的内容

二、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原则

三、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上述第(3)种行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收入的确认条件可以判断,商品的所有权并没发生转移,不能确认为收入,但是属于应纳增值税的行为,采用“分离法”处理。

上述第(4)种行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收入的确认条件可以判断,商品的所有权并没发生转移,不能确认为收入。如建造固定资产领用自产商品,应按其实际成本转入所建工程成本。采用“分离法”处理。

上述第(6)种行为,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指出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如果企业与被投资方形成合并关系的根据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需要划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分别采用购买法或者权益结合法进行企业合并投资的会计处理。同一控制下合并,合并双方可视为同一集团会计主体的内部单位,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投资,按账面成本进行结转,无需确认收入,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双方应视为不同会计主体,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投资,应视为交易,需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通过对以上8种视同销售行为进行分析,(1)(2)(5)(6)按统一法进行处理,(3)(4)(8)按分离法进行处理。总之,在对税法中的视同销售行为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按会计准则对其进行判断,确认会计处理时是否确认收入,但所有的视同销售行为均应缴纳增值税。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5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5日修订

[3]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4]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5]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6]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关键词】销售商品收入;增值税;企业所得

一、会计与税法对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基本政策

为了更好地帮助财务人员进行销售商品收入的财税判断,会计和税法对于不同的销售方式都明确了收入确认的依据,财务人员首先要明确合同中规定的销售方式所体现的财税差异及需要纳税调整的方法。

二、不同销售方式下收入确认的财税差异及调整

会计和税法上都明确了预收货款、委托代销、分期收款方式下对收入的确认,下面从这三种销售方式进行财税差异比较与调整。

(一)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两种情况下,企业在开出发票或者预收货款时,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发货或根据完工进度确认会计和税法上的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二)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对于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和所得税都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但两个会计准则对收入的确认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可以看出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会计上和税法上确认计量收入的金额相同,不会产生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但在《企业会计准则》下,如果分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信贷,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在《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在发出商品时会计上确认收入,但所得税上不确认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时,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减;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会计上把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作为财务费用的抵减处理,但所得税法上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金额确认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时,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增。

(四)多种销售方式结合应用销售货物

三、视同销售方式下收入确认的财税差异及调整

会计上没有视同销售的概念,强调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就确认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则不能确认收入,但增值税和所得税都有视同销售的规定。

(一)税收政策对视同销售的主要规定

国税函〔2008〕828号和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了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条件。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所得税法由于企业法人才需要缴纳,视同销售判断的基本依据在于货物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如果在不同的法人单位之间进行了转移,则在所得税上视同销售;如果没有转移,则不需要视同销售。同时对特殊情况下的视同销售价格进行了规定:外购货物对外赠送可以按照买价作为销售收入。但需要明确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所得税不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

如果符合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条件,需要缴纳增值税,会计上应相应确认负债,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如果不符合会计和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条件,则会计和所得税不确认收入。

在实际工作中,财务人员应根据相应的政策进行判断,例如企业将自产的中央空调用于本单位的厂房,中央空调的成本80000元,售价100000元。根据增值税的政策,该项业务属于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行为,应根据售价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根据所得税的政策,该项业务没有造成产品所有权的转移,不应视同销售;根据会计的规定不确认收入。在明晰政策的基础上,该项业务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97000

贷:库存商品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三)会计与所得税差异的调整

对于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会出现会计上没有确认收入,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的情况,对此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以便正确地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例如企业将自产的产品送给企业的潜在客户,商品成本10000元,售价20000元,财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通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13400

贷:库存商品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由于该商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会计上没有确认收入,但符合所得税法确认收入的条件,则在企业汇算清缴时应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作如下的纳税调整:视同销售收入纳税调增20000元,视同销售成本纳税调减10000元,即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纳税调增10000元得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特殊销售方式下收入确认的财税差异及调整

随着企业经营方式、销售方式的不断创新,企业出现了新的交易形式,财务人员需要根据政策研究不同方式下的增值税、会计与所得税的处理,研究会计与所得税是否出现差异,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一)售后回购方式销售货物

增值税政策规定,企业售后回购方式销售货物,应该看作企业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同时企业购买货物,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两项业务进行处理。会计和所得税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因此对于售后回购方式销售货物,会计和所得税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会计和所得税按照确认收入和同时购买商品进行处理,会计和所得税不会出现差异;第二种,会计和所得税都不确认收入,但增值税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买一赠一方式销售货物

买一赠一即顾客在购买商品时同时给予客户赠品,例如顾客购买一台不含增值税价格5000元的冰箱,赠送客户一台不含增值税价格1000元的微波炉,增值税税率17%,企业共收取5850元。在增值税上,由于不属于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因为是买了冰箱才赠送微波炉,所以不视同销售,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在企业会计和所得税上,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所以会计和所得税上的收入总计5000元,增值税850元。

商品销售收入在税收上主要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会计上的确认与税法上的确认存在一定差距。会计上企业执行的准则不同,所体现的财税差异有时也不同,由于视同销售方式和特殊销售方式的存在,使商品销售收入的财税处理更加复杂,财务人员在处理商品销售收入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一是财务人员要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因为合同中所规定的销售方式不同,所适用的财税政策就不同,财务人员进行财税处理的依据应根据销售合同;二是财务人员要改变过去的传统思维,认为增值税的确认依据和会计上的收入确认二者之间没有差异,财务人员要重视二者之间出现差异的情况,不能认为二者之间必须一致;三是财务人员要加强对会计和税收政策的学习,会计和税收政策变化快,只有掌握最新的财税政策,才能准确地寻找差异,进行准确的调整。

【参考文献】

[1]司茹.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思路之选择[J].财会月刊,2010(34).

[2]吴保忠,司茹.新会计准则与新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处理的差异分析[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8(5).

一、开办费的递延所得税确认

开办费的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在不同性质的企业之间存在差异,这主要是由不同性质的企业执行不同的会计制度造成。我国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非上市公司执行原有的《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将开办费列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并按规定在生产经营开始的五年内进行摊销。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开办费不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而是直接将其费用化,列入“管理费用”核算。

二、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递延所得税确认

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因为税法中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没有权益法的规定,采用的是成本法。因此,对于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其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可从以下几方面讨论。

(三)其他权益调整的递延所得税确认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除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实现的净损益之外,还应该对被投资单位所发生的其他权益变化按持股比例进行确认,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计入当期所有者权益。税法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做相应的规定,其计税基础仍然是投资的初始成本。对于因确认享有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变动所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在长期持有的情况下,也可以看成是永久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当企业改变持有目的,准备近期出售股权投资的情况下,在出售长期股权投资时,由于原计人当期所有者权益部分的影响数转化为当期损益,其转化数与投资成本的调整数恰好相互抵销,因此也不必确认递延所得税。

三、分期收款销售递延所得税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后,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如合同或协议价款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这里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实质上就是其折现值,对于分期收款销售会计是在发出商品时一次性确认收入。具体处理是将台同或协议价款计人“长期应收款”科目;将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计人“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将合同或协议价款与折现值之间差额应计入“未实现融资收益”项目。而这一项目实质上属于“长期应收款”的调整项目,它使得“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发生了改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这就是说,税法对分期收款销售应税收入的确认不是一次眭的,而是按合同约定分期展开的。这种规定使得会计与税收产生差异,这项差异不仅会影响各期的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也导致了“长期应收款”这一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暂时性差异。“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为其账面余额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差,而其计税基础则为其账面余

额。这种差异在整个合同或协议期间完成后会自动转回,据此可以认定此项差异为暂时性差异,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

[例]某企业当期销售一批商品,成本为150万元,销售合同约定的收款额为200万元,分五期在期末等额收回。假定按合同金额折现后现值为180万元,其与合同约定金额之间的差额均衡摊销,每期的摊销额均为4万元,所得税率为25%,无其他业务。则第一期有关指标计算如下:

本期的会计利润:180-150+4=34(万元)

本期的纳税利润:40-30=10(万元)

本期应纳所得税:10×25%=2.5(万元)

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200-40-16=144(万元)

长期应收款的计税基础:200-40=16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16×25%=4(万元)

四、售后回购销售递延所得税确认

售后回购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时,与购买方签订合同,约定日后再将同类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销售方应根据合同或协议条款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以便确定是否满足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如果双方合同或协议约定按回购当日的公允价值进行回购,通常会认为销售与购回是两种独立的行为,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所售商品可以确认收入;如果合同或协议约定回购价格为确定价格或原售价加合理回报,则说明销售方所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实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人若干问题的通知》(2008年10月30日国税函[2008]875号)中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这就是说税法对售后回购的确认与会计准则是不同的。会计判断销售是否成立,收入能否确认。关键是以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报酬转移为标志。税法则明确规定,只要以销售商品为目的,则应将销售与回购分开。销售时即刻确认收入,回购时则做为购进处理。

五、合并会计报表中递延所得税确认

台并会计报表是反映母公司与其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的报表。合并财务报表以纳入合并范围的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将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预以抵销。这样,对于所涉及的资产负债表项目在合并资产负债表列示的价值与其所属的个别财务报表中的价值会不同,进一步会引起某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纳税主体计税基础的不同,这就产生了在合并会计报表上需要考虑递延所得税问题。

参考文献:

摘要:会计准则从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原则出发,侧重于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而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社会价值的实现,二者对收入的确认存在很大差异,会计人员只有协调好两者的差异,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及企业的利益。

关键词:会计准则分析

一、概念表述不同

财政部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将收入的概念表述为,收入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其他收入。

我国税法上的收入概念没有强调收入是企业“日常活动”的收益,是一个总“收益”的概念,也没有对收入和利得进行单独的区分,因此,税法上的收入包括会计上的收入和利得两部分。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水平较低,经营性收入和资本利得涉及到资本资产与经营资产的准确界定,这会使所得税制变得过于复杂,不能适应我国征纳双方的现状。

二、确认销售收入实现的条件不同

会计上将“商品所有权的风险转移”作为销售收入实现的首要条件。而从税法角度看,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本质上是企业的经营风险,不能由国家来承担,否则会造成税负的不公平,因为每个企业面临的风险大小是不一样的,因此,税法对收入的确认就不能以“风险转移”为必要条件。

会计上确认收入的第二个条件是“不再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就是说,实际上继续控制的商品,不能确认销售收入。而从税法角度讲,不论是否控制商品,只要商品所有权发生变化,就应确认收入。

三、确认收入的原则不同

“实质重于形式”是一个基本会计原则,其内涵是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核算,而不是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然而,税法在确定计税依据时采取的是“形式主义”,往往“形式重于实质”,如重视发票、索款凭据、合同、结算方式等。这是因为,对一项交易和事项的把握,尽管会计准则给予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要较多地利用财务人员的专业判断,如果将财务人员专业判断的结果作为计税依据,税法就不能保持其应有的严肃性和确定性,税收征纳的随意性现象则会滋生和蔓延,纳税人利用其判断延迟纳税甚至不缴、少缴税款的现象也就难以遏制。因此,税法必须更多地考虑一项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二者差异具体表述如下:

1、附有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方面的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能够估计退货可能性的,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不能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退货期满确认收入。这是因为会计从谨慎性原则出发,要正确反映会计主体的经营情况。

2、售后回租业务的差异

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售后回租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不确认收入,有确凿证据将售后回租认定为经营租赁并且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则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在税法上将售后回租视同销售商品和租赁两项经济业务,在销售商品时确认收入。

3、售后回购业务的差异

售后回购业务在会计核算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作账务处理,不确认收入,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也确保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但在税法上视为销售商品和购入商品两项经济业务,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

4、让渡资产使用权的差异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持有至到期的长期债券或者发放长期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收入的实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同时税法从征税的角度将利息收入分为企业存款利息、企业贷款利息和国债利息三种,对前两种利息收入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5、劳务收入确认的差异

6、视同销售货物的差异

为保证流转税征收链条的完整,避免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及逃避纳税的现象,税法将会计准则不确认为收入的一些行为视同销售货物,确认收入。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无偿赠送他人,会计上按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税法上则视同销售计算流转税和所得税。

7、采用代销方式的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实现。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8、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该按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认收入。而税法从企业是否拥有纳税必要资金的角度考虑,规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按配比原则结转相应的成本。即税法允许企业就已实现收入递延到实际收到货款时纳税。

四、小结

总之,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社会价值的实现,对某个企业来说,依照会计准则规定某项收入可能还未实现,但从整个社会角度来讲其价值已经实现,所以税法和会计规定不同。企业的会计人员要协调好两者的差异,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的关系,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及企业的利益。

【关键词】视同销售收入销项税额公允价值

一、概述

二、销项税额的计算

一般销售方式下,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其中税率按货物的不同有13%和17%两档。视同销售行为如果有实际销售额则按上述公式计算销项税额,如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其余六种视同销售行为无实际销售额,按以下顺序确认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计算公式如下。

不征消费税货物: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1+10%)。

征消费税的货物: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三、是否确认收入的处理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这种视同销售行为和一般销售行为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委托方将商品交与受托方时,双方只是按协议规定进行了货物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并未转移,经济利益也未流入委托方,因此不能确认为收入。只有收到代销清单时,才符合收入定义和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委托方才能按协议价确认为收入。会计分录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销售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视同买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会计处理不同。视同买断方式下,销售方销售委托代销的货物就和销售自购的货物一样,其中和委托方约定的协议价就是企业取得此收入的成本,在销售完成后按实际销售价格确认收入。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协议价对外销售,受托方根据所代销商品的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受托方实际销售时收取的款项要返还给委托方,并不是受托方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因此不确认收入,在计算手续费时确认劳务收入。会计分录为:

售出受托代销商品时,借:银行存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计算代销手续费时,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3、非同一县(市)将货物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不在同一县(市)的其他机构销售,会计上属企业内部货物转移,不应确认收入。但由于两个机构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属两个纳税主体,因此货物调出方确认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会计分录为: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这种行为货物在企业内部转移使用,企业不会产生经济利益总流入,不符合收入定义。同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也没有发生转移,其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仍归企业,也不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因此不能确认收入,只能按成本结转。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同用于非应税项目一样,货物仍在企业内部转移使用,不符合收入定义,也不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因此不能确认收入,只能按成本结转。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就是会计上的用于支付非货币性职工薪酬,这种行为符合收入的定义和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因此,《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确认收入。会计分录为: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三条规定,首先要判断该项交换是否存在商业实质以及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否能够计量。如果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应用指南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如果未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应当以换出货物的账面价值和销项税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不确认收入。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企业将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是企业的日常活动,表现为企业负责减少,是一种间接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因此符合收入定义。同时也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的确定条件,因此,应按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股利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不是企业的日常活动,也不会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即不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也无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不符合收入的定义。因此不能确认收入只能按成本结转。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综上所述,在视同销售的8种行为中,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中的视同买断方式,非同一县(市)将货物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支付非货币性薪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并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都按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计算销项税额。其他视同销售行为不确认收入,货物按成本结转,同时按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盖地: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一、会计准则

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5条中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应收或已收的协议或合同价款确定其商品销售收入金额,但是企业应收或已收协议或合同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如果企业采用递延方式所收取的协议或合同价款在实际上具备融资性质,企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的确定就应以其协议与合同价款的公允价值为依据。同时,应当在协议或合同期间内,运用实际利率法对公允价值与应收协议或合同价款之间的差额进行合理摊销,摊销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由以上准则可知,分期收款销售并不能一概归为具有融资实质的情况,而我们很多考试丛书中只针对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销售商品容易造成大家的误区,以下对两种情况进行分别讲解:

二、例题分解

1.不具有融资性质的企业分期收款的销售会计处理

【案例一】2012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向丙公司销售B种药品,合同总价为100万元(不含税),交货后甲向丙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金额117万元(价税合计)。丙公司收到发票起每月月末分三次分别向甲公司支付货款。该批货物成本90万元。

(1)借:应收账款―丙公司117万元贷:主营业收入―B药品1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万元;(2)借:主营业成本―B药品90万元贷:库存商品―B药品90万元;(3)月末收到货款:借:银行存款:39万元贷:应收应收账款―丙公司39万元。

2.具有融资性质的企业分期收款的销售会计处理

【案例二】2012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向丙公司销售B种药品,产品的现销价为90万元(不含税),双方约定在每年年末分三次等额支付货款,支付总金额108万元,货物成本80万元。

分析:首先从题面分析“每年年末分三次等额”此销售活动属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按照准则中运用内插法求出实际利率是9.7%,求摊余成本和每年应确认的财务费用:如图(单位:万元)

其次我们需要确认增值税的计税基础是108万元而非90万元。具体分录如下:(1)借:应收账款―丙公司18.36万元,长期应收款108万元,贷:主营业收入―B药品9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8.36万元,未实现融资收益18万元;(2)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成本―B药品80万元贷:库存商品―B药品80万元;(3)年末收到分期货款,同时按照上表②确认财务费用收入:借:银行存款36万元,未实现融资收益8.73万元贷:长期应收款36万元,财务费用8.73万元。

三、企业分期收款的销售会计与税务之间的差异

对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应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税法上按照分期收款分期确认收入的原则处理,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四、新旧准则下企业分期收款的特点

1.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从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为适应中国的法律及经济环境并与IASC更加贴近,更多的使用了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

2.有效的规避了企业资产的重复计算

旧会计准则中,要求双方需将赊销购商品确认为各自的自有资产,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从社会总体角度而言,这就无可避免的重复计算社会的总资产。新会计准则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难题,对于购买方而言确认为自有资产及“未确认融资费用”,销售方而言确认收入的同时结转成本及存货,避免两双方的资产重复。

3.所得税核算趋于复杂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竞争加剧,企业粉饰经营业绩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虚假的经营业绩不仅会影响国家、企业以及个人的经济利益,还会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影响国家、社会的稳定、健康、有序发展。

一、收入的定义及确认条件

企业的商品销售收入只有在同时满足上述5项条件时才能确认为企业的收入。

二、企业在收入确认中存在的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可以确认。可见,收入业务的会计处理是相当复杂的。企业为了达到“增收”或“逃税”等目的,常常会在收入账务处理上采用各种非法、非正规的手段来粉饰其经营业绩,从而谋求不正当的利益。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按照新会计准则的会计基本假设,任何公司或企业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要以会计分期假设为前提,合理确定各会计要素的归属期,这就涉及到企业收入如何按期予以确认的问题。在实际中,很多企业为了调节各个会计期间的经营业绩,不按照会计分期假设的规定合理确定收入的确认期间,提前或滞后确认销售收入,以达到“增收”或“逃税”的目的。例如:某公司某年11月20日销售一批商品,价值50万元,成本32万元。因为已接近月底结账日,企业领导授意会计这项销售业务本月不入账,待下月再进账。从而使得当月的企业利润减少18万元、下月利润增加18万元。

(二)入账金额不真实,虚列或少计收入

1.虚列收入

(1)白条出库,作为销售入账

一般情况下,企业应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为了虚增利润,依据白条出库来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例如:某企业为了调整利润,企业领导开了一张白条,要求库管员向其客户宏达公司发出丙产品300件,单位成本为200元,单位售价为350元,让其代销。企业在没有收到宏达公司任何代收代销单据的情况下,就凭仓库发货的一张白条做账,确认了该笔收入,从而虚增当期利润45000元。

(2)虚构客户,进行虚假交易,虚增收入,虚增利润

许多企业为了虚增利润,对并不存在真实交易的销售业务虚构客户及交易,并按正常的销售程序进行运转。例如,某企业为了实现“扭亏为盈”,虚开销售发票,虚列销售收入,造成扭亏的假象;另外,2001年遭受处罚的上市公司――黎明股份,就是在1999年通过“一条龙”造假手段,分别虚增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15277万元和8679万元,实际上经过财政主管部门的审定,该公司当期利润总额为-3448万元。

2.隐匿收入

新会计准则第14号具体准则规定: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直到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企业直到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才将商品交付购买方,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此时通常可以确认为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一项负债。但某些企业通常在预收购货单位的货款并向购货单位发出商品时,为了调整利润,直接将其记入“发出商品”,结转发出商品的成本,而不确认收入,以达到“逃税”的目的。例如:某企业与购货方签订了一份商品销售合同,货款为100万元,并约定购货方预付货款后三个月,销货方将商品交付购货方。该批商品的成本为80万元。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在收到货款时应当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发出商品时应借记:“预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如果有差额,采用补付或退回的方式进行处理。但企业没有按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而是直接按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使企业不仅偷逃税金6050元,还虚减了利润1000000-800000-6050=193950元

(三)销货退回的会计处理不当

(四)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在商品发出时全额确认销售收入

(五)其他销售形成的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

除了占主导地位的商品销售外,企业还会从事其他销售行为:销售材料、销售边角料以及提供其他劳务等等。这些销售行为如果处理不当,也会影响企业的利润。

1.销售材料的收入直接冲减材料成本

根据财务制度规定,企业销售材料、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或出售、提供技术转让、运输等非工业劳务,均应作为企业的收入进行核算。有些企业为了逃交税款,将销售材料所得的收入直接冲减材料成本。如:企业售出一批价值为300万元的材料一批,采购成本为250万元。但企业为了偷税漏税,却将收到的收入直接冲减了原材料的采购成本,造成漏缴各种税金及费用48.4万元(其中:应交城建税3.08万元,应交教育费附加1.32万元)。

2.销售边角余料,收入私存“小金库”

按照有关规定,企业生产车间剩余的边角余料,作价出售时,应作为收入处理,同时冲减材料成本。在实际中,车间领导为了私人利益,一般将销售的边角余料不入账,而是直接存入“小金库”。如:企业生产大型设备,常会出现一些废钢、烂铁、钢管等边料角料、料头等。车间领导派人出售后,让财务人员直接存入“小金库”等,以牟取私利。

三、收入确认的解决对策

(一)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内部会计控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1.建立内部牵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可以加强会计工作的内部控制。2.建立岗位定期轮换制度,不但可以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还可以发现会计业务中的漏洞,有利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3.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可以对销售业务从原始单据、会计凭证到账表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以强化内部控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二)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和国家审计部门的职能作用

目前,我国实行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和稽查特派员制度就是为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与完整。可是,他的力度和范围都有限,对报表的年度审计只在上市公司中全面实施,而稽查特派员目前仅对国营特大型企业进行审计,这些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会计造假的问题。因此,必须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在所有企业中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作用,加大经济检查的力度,对违法违纪现象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提高单位负责人的法律、法规意识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因此,针对企业收入作假的现象,必须提高单位负责人的法律、法规意识,明确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减少甚至杜绝各种假发票、假结算单等各种不合法的原始单据的出现,杜绝私设“小金库”、指使会计人员做假账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为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提供可靠的保证。

(四)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这是前任总理朱■基先生为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北京国家会计学院题写的校训,也应成为全国会计人的家训。会计人员是会计信息的直接提供者,也是经济活动的监督者。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会计人员的知识结构不合理、知识层次不高,大多数会计人员没有接受过专业培训,是靠“师傅带徒弟”的方式培养出来的,要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杜绝“假账”,必须进行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方式来更新会计队伍的知识结构和专业水平。具体方法有:1.加强在职职工的职业教育;2.继续实施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3.坚持并完善任职资格的评审和考试制度等。另外,会计人员要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真正做到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坚持准则、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作风严谨、艰苦朴素、大公无私,以“不做假账”为道德准绳,以《会计法》为行为准则,做到自律、自重,依法理财。

(五)加大对违反会计法规的处罚力度

【关键词】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权责发生制;历史成本;配比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一、为什么在《现行准则》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不再含有“权责发生制”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指出:“在1992年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权责发生制是作为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加以规范的。经过修订后,基本准则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基础,列入总则中而不是在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规定,其原因是权责发生制是相对于收付实现制的会计基础,贯穿于整个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总过程,属于财务会计的基本问题,层次较高,统驭作用较强。”

笔者认为,除了上述解释可供读者参考、研读外,似乎还有如下的原因。在《老准则》中“权责发生制”被作为牢不可破的“一般原则”加以不折不扣地贯彻。在此原则的统驭之下,《老准则》下的收入确认通常规定了两条标准,其一是“产品已经发出或劳务已经提供”,其二是“已经收到了货款或者取得了收到货款的权利。简言之,只要产品已经发出或者劳务已经提供并签署了协议,企业就有权确认收入,此时根本不用考虑货款回收的可能性究竟有多大。显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而“量身定做”的收入确认标准着实极富“冒进”之嫌,我国资本市场上曾出现个别上市公司一次性计提超过30亿元坏账准备的惊人之举,在某种程度上而言《老准则》中“过于冒进”的收入确认标准实在难辞其咎。而纵观《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所规定的确认条件,其实质上“崇尚”的是“权责发生制”与“实质重于形式”同等重要,甚至是“实质重于形式”更趋主导作用。由此似乎不难得出结论,如果继续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那么收入的确认条件仍需维持原来的两条标准,否则就会引起概念框架上的混乱,或者被个别上市公司加以恶意滥用。

二、为什么在《现行准则》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不再含有“历史成本”

但必须指出的是,在资产、负债的初始计量过程中仍然要按照“历史成本”来加以确定。换句话来说,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历史成本”的理念仍需在资产、负债的初始计量中加以应用。

三、为什么在《现行准则》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不再含有“配比原则”

细心的读者可能会发现,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不再有“配比原则”的踪影,人们难免要问“配比原则”真的过时了吗实务中人们是否可以不再按照“配比原则”来处理收入与费用的关系了企业如果在会计实务中违背配比原则来处理收入与费用之间的关系,受托注册会计师是否可以发表“干净意见”

四、为什么在《现行准则》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不再含有“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与“配比原则”相类似,“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也“难寻踪迹”,这又是为什么呢笔者认为,“资本性支出”的要义在于:资本性支出被资产化后,在其后续计量过程中应以“系统而合理”的方式加以费用化。需要指出的是,基于“资产负债观”和资产要素的新定义,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准许后续计量过程中对长期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这样就使得被资本化的各项长期资产在其费用化过程中难以维系其系统性及合理性。换言之,准许对资本化的长期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就打破了资本性支出在费用化过程中的系统化、合理化。因此,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剔除在“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之外,实际上就顺应了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对资本化的长期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规定,同时在客观上也实现了有效规避概念框架层面发生混乱的效果。

同样需要强调的是: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剔除在“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之外,并非意味着在企业初始确认过程中可以不再遵循该原则。实际上,对各项长期资产的初始确认就是在贯彻“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也就是说,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老准则》中的“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在资产要素的初始计量中被实质性加以贯彻与应用。

五、如何理解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可比性”与“实质重于形式”

在《老准则》的“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中,“可比性”和“一致性”是平行存在的两项原则,其中前者强调的是不同企业发生相同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会计政策的横向可比性;后者强调的是同一企业所发生的相同交易或事项在不同时期所采用会计政策的纵向可比性。而在《现行准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可比性”中既包括横向可比性也包括纵向可比性,即“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或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或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由此不难看出,《现行准则》中的“可比性”实质上是将《老准则》的“可比性”和“一致性”进行了有机合并,此举更有助于人们加深对会计信息有用性的理解与把握,更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获取有用的决策信息。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我国2000年的《企业会计制度》中新引入的“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通常被业内称为“第十三项原则”,《现行准则》将“实质重于形式”纳入“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不过是“填平补齐”而已。但需要提请读者注意的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被广泛加以强调和运用,例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确认、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关联方关系的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编制主体的确定、售后租回及售后回购业务的处理等。

总之,尽可能准确理解《老准则》的“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与《现行准则》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之间的衔接关系,弄清楚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的“权责发生制”、“历史成本”、“配比原则”及“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具体存在方式及发挥作用的形式,对于人们更加深入地理解和把握《现行准则》,进而加深对各项具体会计准则的理解以及更加充分地发挥其对会计实务中出现的、具体准则尚未规范的新问题的指导作用无疑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THE END
1.国税函[2008]875号(二)几种特殊销售方式的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 1、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9/0110/16/61743956_807946822.shtml
2.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在企业所得税中如何确认收入?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https://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5/20221109110125322.shtml
3.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施情况及2019年度(四)向关联方销售商品 向盼达租赁销售新能源汽车及提供融资租赁担保、向力帆融资租赁提供担保、向盼达用车提供能源服务、向张家港汽车城销售平等进口车、提供服务等,价格均按市场价格执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包括下属子公司)向力帆控股收取商标许可使用费,与力帆财https://finance.eastmoney.com/a/201904281108721649.html
4.威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股票频道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3)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时,可以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公司董事https://stock.stockstar.com/notice/JC2016042500003557_3.shtml
5.公司公告模式向集合终端、推广、现代物流的综合服务商转变,着力拓展终端与现代物流业务,同时利用信息化平台集成的信息流、资金流、物流三流合一的信息化优势,将上游工业、下游商业、推广、第三方物流等医药商业的各个业态进行整合,利用共享的信息、开放的合作方式、互利共赢的合作理念,给客户提供除了纯药品销售以外的全方位的http://basic.10jqka.com.cn/api/stockph/pubInfo/14504933/
6.丽华谈并购第241期——中航电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控下资产整合飞7、收入确认方式 标的公司收入确认航空工业成飞的营业收入主要包括航空产品等商品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等,收入确认的具体政策和方法如下: (1)航空产品等商品销售 航空工业成飞提供的航空产品等商品销售业务,在合同生效日对合同进行评估, 判断合同履约义务是否满足“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 https://xueqiu.com/8107591852/302056411
7.商品融资(精选十篇)单位价值不大或较大的制造企业即使采用延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 所提供的信用期限一般不会太长 (超过6个月) , 按当前金融机构贷款年利率水平 (10%左右) 计算, 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应收金额与其公允价值的差额可视为不重要, 通常情况下不考虑商品交易的融资性质, 除非合同或协议规定的首付金额太少或信用期限超过1年。 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bf22acj.html
8.第一章企业所得税(二)讲义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3.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https://wangxiao.exam8.com/shiting/w_jiangyi.asp?kejianID=36028
9.蔚然成风陈版主答疑2022.09.29审计工具控29、当月生产当月出售的库存商品减值转销列报 30、已计提跌价原材料如何结转成本? 31、请教陈版:远期结汇业务账务处理 32、处置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时点判断 33、融资租赁方式销售收入确认问题 34、请教陈老师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构成一揽子交易 35、请教陈版主,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就可抵扣亏损确认递延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52362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