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含当日)起,客户可申请变更重定价周期,但同一笔贷款存续期内客户仅可申请调整1次。
10月31日,中国银行发布关于完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公告,针对以LPR浮动利率定价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如客户的房贷LPR加点值高于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的,客户可申请调整LPR加点值,11月1日(含当日)起,客户可申请变更重定价周期,但同一笔贷款存续期内客户仅可申请调整1次。
中国银行关于完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公告
尊敬的中国银行客户:
一、存量房贷利率定价调整机制
(一)适用范围
我行发放的以LPR浮动利率定价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利率加点值调整
1.触发条件
如客户的房贷LPR加点值高于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的,客户可向我行申请调整LPR加点值。如不高于,则无法调整。
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人行最新公布的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该利率对应季度内各月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的算术平均值。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以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利率政策栏目公布的为准。
2.调整目标
客户的房贷LPR加点值调整为不低于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加点值加30BP,且不低于所在城市房贷利率加点政策下限(如有),重新约定的LPR加点值应体现市场供求、借款人风险溢价等因素变化。
3.调整方式
符合上述条件的客户向我行申请,经我行审批通过后进行调整。
(三)重定价周期调整
客户可向我行申请变更重定价周期,但同一笔贷款存续期内客户仅可申请调整1次。
调整后的重定价周期可选择3个月、6个月或12个月。3.调整方式
二、其它事项说明
(二)固定利率/人行基准利率贷款处理
固定利率/人行基准利率贷款需先申请调整为LPR浮动利率贷款,再申请发起LPR加点值调整。转换后的利率以最近一个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幅度等于原合同利率水平与最近一个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差值。转换仅限一次,转换完成后,不能申请转回按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符合定价调整机制的,按照前述规则对LPR加点值和重定价周期进行调整。
(三)北上深“二转首”贷款处理
三、温馨提示
3.申请对存量房贷进行常态化定价调整的,我行不收取任何费用。我行没有委托官方渠道以外的任何机构、人员代为办理,请您谨防各种形式的诈骗活动,保障财产和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