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
(二)《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国家医保局等五部门关于高质量打赢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战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27号)
(四)《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办法(试行)>的通知》(陕税发〔2019〕94号)
二、筹资标准
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含持居住证在我省居住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830元,其中:财政补助每人每年550元(中央440元,省、市(区)110元,省、市(区)财政补助配套分担比例为5:5),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280元。
(一)贫困人口个人缴费
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财政按政策规定给予资助。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个人缴费由财政资金给予定额资助,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45元定额资助,市县财政资助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资助后剩余部分由贫困人口自己缴纳。
2、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参保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保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由各市确定。
4、贫困人口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资助参保政策,按其中资助参保标准最高额度执行,禁止重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二)退役士兵参保缴费
1、2021年6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退役士兵,按当年全省确定的年度参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个人参保费用。
2、2021年7月1日后参保缴费的退役士兵,按当年全省确定的年度参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缴纳参保费用。
(三)大学生参保缴费
应届外省毕业回陕大学生,参照退役士兵参保缴费要求和标准执行。
(四)其他特殊人群参保缴费
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等其他人群,参照上述(二)参保缴费要求和标准执行。
(一)贫困人口
2、新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开放绿色通道。在按标准足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扶贫部门确认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之日后次月算起。
3、参保年度内动态调整取消身份的人员,仍按缴费时认定的身份为准享受医保待遇。
4、贫困人口医保待遇执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现行倾斜政策标准。
(二)新生儿
(三)大学生
(四)其他
不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各类人员按规定标准缴费并完成参保登记的,其待遇享受期自缴费之日的次月起。
四、贫困人口身份认定
五、缴费确认
(一)一般人员
1、参保人员须到户籍地或居住地税务部门主动缴费,按照拟参保地税务部门选定的参保缴费地和缴费方式,及时足额缴纳参保个人缴费。参保个人可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缴费情况,确定参保缴费成功。
2、参保人选择的参保地必须至少与户籍地或居住证地中一项相同,方可完成参保缴费申报。
(二)新增人员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须到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社区或医保部门指定服务窗口进行人员信息登记,医保部门进行参保状态确认后,将新增人员信息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录入后,缴费人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自行缴费。
(三)重复缴费
(四)跨年度结算
跨年度跨统筹区域参保住院患者,按自然年度所属不同参保统筹区域结算政策分别结算。
(五)其他
参保人成功缴费后,待遇期内已享受待遇的,不再予以退费。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发生应征入伍、参加职工医保、服刑人员、死亡等情况,城乡居民参保身份自动丧失,原参保缴费不予退还。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有保障的重要环节,是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的重要保障,事关千家万户,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任务重,责任大、涉及面广。各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从讲政治的高度把征缴工作抓实抓好;要积极建立和落实工作联动机制和协调机制,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推进工作开展,确保参保缴费征收任务顺利完成。
(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抓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优化工作流程,做好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征收工作。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做好本职工作,要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和联系,细化应急措施,明确处置流程,做好应急处置,确保集中征缴平稳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