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校车冲上人行道19人死亡事故引发两大疑问新闻中心

前晚深圳宝安区龙华街东环一路,一辆幼儿园中巴车失控冲上人行道,碾过38人,9人当场死亡,目前死者人数上升至19人,另有19人受伤,肇事司机当场被刑拘。这是深圳建市以来最严重的车祸。目前,伤者病情稳定,龙华街道办已组织事故善后处理组接待死者家属。事故发生后,深圳龙华街道紧急取缔15家非法幼儿园。

中巴疾驶而过30男女倒地

昨天上午,时报记者急赴事故现场:位于深圳东环一路与东环二路交界处一河涌桥岸上的人行道。在现场,仍有上百名群众围在桥上的人行道进行围观和聚集议论。在桥上的人行道仍留有几处未清理完毕已干涸的血迹,血迹总共长约40多米。

肇事司机当场被刑拘

据目击者介绍,事故发生不到3分钟,巡逻警车和救护车就赶到了现场,东环一路双向车道全部封锁,医护人员对伤者进行抢救。而跳桥的3名伤者也被救出。至当晚8时许,所有伤者全部被救走。肇事司机当场被刑拘。

省市领导指示全力抢救伤员

深圳设接待组安抚死者家属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了宝安区龙华人民医院旁边的经盛酒店。酒店门口有一招牌,上面写着“龙华8·23交通事故善后处理接待处”的指示牌。据了解,这是龙华街道办临时设立的交通事故死者家属接待处,可不知什么原因,设在酒店的接待处昨天下午突然要撤,现时所有前来的交通事故中的死者家属全部被转移走了。

据龙华街道办的一名工作人员解释,他们只是按照区委宣传部的指示转移死者家属的,是配合上级做好接待工作,现家属接待处已转至龙华街司法所。

死伤者多为富士康员工和走鬼(编者注:走鬼即为路边摊贩)

记者昨天采访了解到,深圳8·23特大交通事故的死伤者为当地著名企业富士康员工和路边摆摊的走鬼。

死伤走鬼无人买保险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龙华人民医院,在医院的4楼外科抢救室内,躺有4名男子。据了解,这些伤者都是富士康企业的员工。

据湖南籍员工李浪介绍,前晚7时许,自己和工友们下班后来到汇隆百货附近的人行道闲逛。因为东环一路的河涌桥上很热闹,有卖各种各样的杂货和小吃,所以附近许多工厂的工人们在下班后就聚在这里聊天。

前天晚上,他走在河涌天桥西边的人行道,当听到后面有声响时,一辆中巴就冲了过来,赶紧向右边跑,但未来得及就被中巴碾住了双腿,自己在倒下时还扑倒在一个人的身上。最后,是附近的群众将自己救了出来,随后送到医院。

据李浪介绍,此次受伤和死亡的30多人中,一部分来自富士康企业的员工,另外一部分就是当地卖杂货和小吃的人。李浪说工厂有为工人买社保和人身保险。对于死伤的无证经营摆地摊的人,据记者了解到,无一人有买保险。

丈夫卖臭豆腐失踪

昨天下午5时许,经盛酒店大门突然被一男一女推开,一名40岁左右的妇女焦急地问:我的老公怎么也找不着啊!我该怎么办啊!这时,从酒店楼梯中走出处理交通事故的警察,随后,警察让寻夫的妇女坐下了解情况。

据记者了解到,这名妇女要找的老公名字叫贺龙和(谐音),现年42岁。前晚8时左右,一直在东环一路河涌桥上卖臭豆腐的贺某照常营业。但前晚交通事故发生后,贺某老婆和家人寻遍深圳市多家医院和殡仪馆就是找不到贺某。警察随后拿了一叠已放大的死者照片让贺某老婆辨认,但里面并无贺某。警察随后找到伤者名单也找不到贺某。对此,当地警方表示将会全力配合寻找暂时失踪的贺某。

特大交通事故引发两大疑问

疑问一司机驾驶技术是否过关

记者了解到,冲上人行道碾过38人的是一辆车牌为粤B58307的中巴车,系龙华街道办辖区内锦绣幼儿园的车辆。司机名叫李扬,是幼儿园从南山区某五金店租来的,司机也是刚刚在幼儿园上班还不到一个星期。据悉,昨天,司机李某已被深圳警方刑拘,已送往看守所。

据悉,深圳警方透露司机是为避让机动车道上一辆单车,而将方向盘向右打从而驶上人行道,随后误将油门当做刹车,从而一路开车40米碾过38人。

但昨天在现场,一观看现场的司机蒋某说,对于警方的说法有自己的看法,造成这次车祸的原因绝对是司机驾车速度过高,超过100公里每小时,而且有经验的司机在碰到意外后是急刹车,而不是打方向盘。就是打了方向盘避让,也不至于再踩错刹车!从此看出,驾驶中巴的司机绝对是技术不过关,或者是在喝酒的情况下开车。

疑问二无证经营场所为何不取缔

据记者了解到,东环一路河涌上面的无证经营的走鬼聚集地,每天晚上都会引来数百人前来购货和买小吃。但主管的城管和工商部门几乎很少前来进行查处,取缔这个非法市场。

对此,富士康的江西籍工人马某介绍,如果工商和城管部门早点取缔这个非法市场,就是前晚发生中巴驶向人行道,也不会造成如此众多人员受伤死亡事件,对此,当地的工商和城管部门有不可推却的责任。

广东省教育厅:幼儿园负有监管不严责任

9月新生开学即将到来,教育厅已经再次发出通知,要求学校配合交通部门做好校巴的清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决不能让悲剧再次发生。

龙华紧急取缔15家幼儿园

名单中没有肇事车所在的锦绣幼儿园

昨天,记者在居住的酒店发稿时,电视台正滚动播出龙华电视广播站关于8·23交通事故的公告,其公告内容除提醒在事故中的死伤者家属要到龙华街道办司法所处理有关事宜外,还将此次事故中受伤死亡的人数、性别、年龄、姓名全部列出播出。

在这条新闻播出后,又马上截电视台的节目,播出《关于取缔育苗等15家幼儿园的公告》。公告中提示,龙华街道办辖区内的育苗等15家幼儿园未取得有关部门的证件,列为非法办学机构,请有送女儿至非法幼儿园的家长马上要转到有正规资质的幼儿园。发布的单位则是宝安区龙华街道办事处。随后,播出的节目将育苗、苗苗、会心托班等15家幼儿园的名字和地址全部显示和读出来。但记者却没有找到锦绣幼儿园的名字。

广州校巴安全隐患不少

问题一:由报废车翻新而成

有居民告诉记者,不少学校租来的中巴营运车,其实是报废车翻修而成的。在学生上下课时,临时穿上“校车”的外衣,堂而皇之地接送学生。

问题二:雇外地车当临时校巴

记者以家长给孩子报名的身份与校内的老师聊起天来,据一名老师介绍,正式开学时,学校共有14部校巴来往穿梭接送学生,但这些校巴大多是从校外雇请的交通运营车,属于学校自己真正的校巴只有两辆。

当问到校巴的安全问题时,这位老师很肯定地承诺,不会有问题,因为每辆校巴都有跟车老师,而校外租的车也是通过学校审核的,证件齐全。

问题三:严重超载险象环生

在另一所民办学校,一些家长告诉记者,该校校巴超载现象比较严重。据介绍,该校分中学、小学两部分,全校学生共1000多人,而每天乘坐校车的学生占近1/4,200多学生就全靠这8辆校车接送。每到放学时,就可以看到一辆辆超载的校车驶出校园,到现场接孩子的家长们都感到心惊胆战。

在海珠区石榴岗,附近的居民告诉记者,附近学校的校巴几乎没有一辆是不超载的,一辆19座的中巴车,通常最少的塞上30人,最多的可塞到50人。

广州市教育局:校巴必须是本地牌照车

据了解,2003年,广州教育部门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在全市进行了大规模校巴专项整治,曾经在突击监测1000辆校巴中,发现几十辆存在各类问题,主要是安全性能、假牌照、报废车、私人承包等问题,甚至还发现用已报废的救护车改装成校巴的案例。

根据整治情况,广州市教育部门与交警部门联合,把校巴管理纳入了学校安全工作的范畴。市教育局还专门发文,出台一个加强校巴管理的意见,要求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执行。

据悉,目前广州每年通过检测、登记在册的校巴1500多辆,主要是民办学校的。今年的“校车检测”工作目前也在进行中,预计9月份开学前可以完成。

校巴管理应纳入政府渠道

□李龙

深圳“校巴撞人”事件让人们为逝去的生命惋惜,同时再一次把拷问的目光投向了校巴的安全管理上,广东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已明确表示,校巴所属的幼儿园对此次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诚然,幼儿园在校车管理上存在着漏洞,是监管的失责,但我倒想问一下,我们的有关部门是不是也存在着对校巴管理的漏洞,也应该负有监管不严的连带责任。

每到了开学之时,广州、深圳乃至广东全省都会对校巴进行清查整顿,但实际上从来都没有杜绝过“问题校巴”的上路。究其原因,大抵是由于有关部门对校巴一直没有纳入管理范围,导致校巴的安全管理基本上处于自发状态。而学校为了节省成本,将“病车”穿上校巴的外衣,就堂而皇之地上路了。

广州市自2003年起就严格限制了校巴的上路“身份证”,但不知道是由于有关部门好蒙混,还是为了体谅学生没车坐的难处,反正那些“野鸡车”、报废车一变身就能钻空成为校巴非法营运。此外,谁都知道货车超载了是绝对上不了路的,可是很多学校普遍存在的校车超载问题却听之任之,这实在让人不解。难道孩子的安全还比不上道路的安全重要?问题校巴的存在只能说明我们的监管缺位和管理疏忽。再严重地说,是对孩子生命权的漠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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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工伤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法律适用因此,本条例第6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可见虽然不属于企业,但是应当按照相应规定享受工伤待遇。https://www.fwsir.com/fl/html/fl_20061123165509_5204.html
8.新型人身险分级分类考试B:死亡保险 C:生存保险 D:医疗保险 *2. 关于医疗保险的给付方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可采用定额给付方式 B:是人身保险的例外,仅采用费用补偿方式 C:不适用费用补偿原则 D:生命无价,额度不能设限 *3. 下列( )属于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 A:在年老退休之时,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保险金 https://www.wenjuan.com/s/Nf2Ezek/
9.吴振举:保险受益人“指定明确”与“指定不明确”的判断与(1)实务中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指定不明或格式文本中约定为“法定”、“法定继承人”等造成大量争议,此解释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与说明。 (2)对于指定受益人为姓名加身份(如指定的受益人为妻子-王某某),身份关系变化会导致无法确定受益人的,该款规定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http://lawyer.110.com/289977/article/show/type/3/aid/670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