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证监会对分拆上市尚未出具正式的法律法规文件,仅在创业板发行监管业务情况沟通会与保荐人培训会议上对分拆上市提出了六条框架性规定。2010年第六期保荐代表人培训会议中,证监会针对分拆上市作了简要说明,认为分拆上市的社会争议较大,操作难度高,因此审核标准从严。
一、创业板发行监管业务情况沟通会:六大条件
2010年4月13日,创业板发行监管业务情况沟通会传出消息,证监会明确境内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到创业板上市的六个条件:
二、四种上市类型
当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达到了分拆上市的具体要求时,共有四种上市类型可供选择:
(一)申请时,境内上市公司直接控股或通过其他公司间接控股
此种情况的主要条件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未投向发行人业务;上市公司连续三年盈利,业务经营正常;发行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且控股股东出承诺;发行人五独立(资产独立、业务独立、人员独立、机构独立和财务独立);发行人净利润占上市公司净利润不超过50%,发行人净资产占上市公司净资产不超过30%等;董、监、高(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及其关联方直接或者间接持股发行人不超过10%。
(二)曾经由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报告期前或期内转让,目前不控股
(三)股份由境外上市公司持有
(四)发行人下属公司在代办系统挂牌
三、分拆上市案例分析——佐力药业
2011年1月21日,中国证监会批准佐力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佐力药业拟发行2,000万股,募集资金1.67亿元,成为中国证券市场首个境内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创业板成功上市的案例。佐力药业成功上市后,上市公司分拆资产上市再融资在操作上已经具有可行性,为上市公司资本运作提供了新的范本。
佐力药业曾为主板上市公司康恩贝(600572)的控股子公司。根据其招股说明书显示,2004年6月至2007年11月康恩贝直接、间接共持有佐力药业63%的股权。2007年11月,为扶持佐力药业单独上市,康恩贝公司及其控股销售公司分别转出持有的31%和6%佐力药业股份,俞有强成为控股股东(注:俞有强与康恩贝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佐力药业41%的股份,康恩贝公司放弃控股权,持股26%。
(一)股权结构
佐力药业发行上市前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俞有强
2,475
41.25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1,560
26.00
姚晓春
300
5.00
其他股东
1,665
27.75
合计
6,000
100.00
除了发行人股东姚晓春的丈夫系康恩贝董事之外,康恩贝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也未达成一致行动意向的约定。康恩贝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之间也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二)分拆上市的条件配比
1、六条标准
康恩贝(万元)
2010年1-6月
2009年度
2008年度
2007年度
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9,719.38
10,121.66
9,197.36
10,613.17
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700,561.00
924,989.00
512,018.00
5,860.33
净资产
104,594.60
99,730.21
91,115.75
84,611.02
佐力药业(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910.02
3,158.43
1,664.27
1,389.4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1,872.00
3,095.06
1,490.44
1,042.71
1,847,952.00
16,569.50
14,911.07
14,446.80
根据佐力药业IPO公开披露信息,康恩贝募集资金未投资于佐力药业,且康恩贝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康恩贝及下属公司的董、监、高级及亲属持有佐力药业5%的股权。因此佐力药业IPO满足证监会关于分拆上市的六条标准。
2、股权转让
其次,我们透过康恩贝股权转让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可以看出其股权转让是符合法律范畴的。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26日召开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转让部分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议案》,并于2007年11月28日对外发布了公告,将其持有的31%的股份及控股公司浙江康恩贝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持有的6%的股份转给31位自然人。佐力药业发行人律师认为:“本次转让的股权权属清晰,转让程序合法,本次股权转让合法有效,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3、独立性情况
(1)二者主要产品有区别
康恩贝主要从事现代植物药产品的研制、生产和销售,以天然植物药为主导,辅以新型制剂为主的特色药等作为公司业务发展方向。康恩贝所经营的现代植物药是由经过物理化学提取分离过程定向获取和浓集植物中的某一种或多种有效成分并采用现代制剂技术生产制造而成的药物。
佐力药业立足于药用真菌生物发酵技术生产中药产品,主要产品乌灵菌粉和乌灵胶囊属于现代中药行业分类之创新中药的药用真菌药类别,其核心技术特征是运用生物技术来制备现代中药。
(2)佐力药业核心技术与康恩贝无关
(3)采购、销售均独立
佐力药业采购渠道完全独立于康恩贝,其原材料乌灵菌粉为自行生产,对外采购主要为空心胶囊和通用内包材等配套材料以及乙酰螺旋霉素原料药,供应商主要为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康恩贝也不存在关联关系。
佐力药业具有自身独立的销售体系,在一类新药推广过程中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市场推广经验,销售渠道独立于康恩贝股份。报告期主要客户除2007年上海地区为通过上海安康医药有限公司实现物流外(自2008年始,佐力药业选择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思富医药有限公司作为配送商,不再与上海安康医药发生关联),均独立第三方,系佐力药业自身推广取得。销售模式上康恩贝以OTC品牌药推广模式为主,而佐力药业则以专业推广模式为主,二者在推广模式上的差异,使佐力药业无法借鉴康恩贝营销方面的经验,也无法应用康恩贝已经建立的销售网络。
报告期内,2007年至2010年6月,佐力药业与关联方康恩贝发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金额很少,关联采购金额每年不到总采购金额的2%,关联销售除2007年通过上海安康医药有限公司发生1,051.07万元以外,其他年份均低于12万元,且逐年递减,采购与销售均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定价。
(4)董、监、高的独立性问题
下面是佐力药业董事、监视、高管与核心技术人员与康恩贝之间的关系表。
姓名
职务
与康恩贝的关系
董事长
无
陈国芬
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郑雪跟
董事、副总经理
曾任公司副总经理,现全职在佐力药业工作
杨俊德
董事
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裁
陈岳忠
监事
公司财务总监
沈海鹰
独立董事
汪钊
宋瑞霖
陈瑞祥
监事、工会主席、党委副书记
郭银丽
监事、销售部经理
嵇文卫
监事、仓储部经理
陈建
副总经理
2004年10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朱晓平
郑超一
董事会秘书
董调亚
核心技术人员
俞海红
由此我们得出结论:康恩贝在佐力药业董事会中仅占两席,无法形成实质控制。
综上所述,由于业务方向的不同,康恩贝与佐力药业主要业务、产品研发、生产、原料采购及销售模式存在较大差异,康恩贝在控制佐力药业期间拟在其研发、品牌、市场等方面与佐力药业独特的产品品种资源进行整合,但一直未顺利开展。因此,佐力药业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市场销售等方面一直独立于康恩贝,在研发、生产、经营各环节均有独立、完整的体系,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业务的能力。
(三)关联交易
最后,我们来分析下佐力药业报告期内与康恩贝关联是否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
1、经常性关联交易
主要指采购、销售方面的交易情况。报告期内,2007年至2010年6月,佐力药业通过康恩贝及其关联方产生的采购金额很少,每年发生额不到总采购金额的2%;关联销售除2007年通过上海安康医药有限公司发生1,051.07万元以外,其他年份均低于12万元,且逐年递减,采购与销售均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定价。
2、偶发性关联交易
(2)借款担保。报告期内康恩贝向佐力药业提供借款担保,从2009年10月起,康恩贝对佐力药业提供的担保随着借款的实际归还而解除,截止到2009年12月08日,康恩贝为佐力药业提供的关联担保全部解除,2010年未再发生。会计师针对佐力药业关联担保事项发表如下意见:“康恩贝为佐力药业提供的担保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但随着公司的综合实力、品牌美誉度及财务状况已具备独立融资能力,康恩贝是否能继续提供担保对佐力药业的经营和发展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在报告期内,佐力药业与康恩贝产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很少,对公司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康恩贝为了扶持佐力药业发展,向其拆出资金用于临时资金周转并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发生额逐年减少,且在上市之前半年内已经规范清理,对佐力药业上市后续持续经营发展不构成重大影响。
结合上述案例分析,佐力药业符合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对拟上市公司的资质要求,满足“五独立”,具备独立自主持续经营能力,分拆方康恩贝对佐力药业不构成重大影响,因此分拆上市完全可行。
四、常见的分拆上市主要问题探讨
(一)上市公司连续三年盈利标准如何确定
2、上市公司盈利判断,是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若创业板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上市主体持续经营三年且达到创业板上市的财务指标,则原上市公司在控制子公司期间涉及多主营业务经营,与原则上只能经营一种主营业务的规定冲突。分拆后若保留控制权,亦与该规定冲突。解决方案尚待与证监会沟通。
(三)原上市公司分拆后是否必须保留控股权
根据佐力药业案例,原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后不必要保持控股权,控制权变更只要不影响拟上市公司独立性,不对上市主体持续经营构成重大影响即可。
(四)如何判断分拆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能够独立自主地运营
一般认为,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挂牌主要目的有如下几点:
1、新三板融资便捷,能为子公司抓住更多融资机会,亦可以有效调整上市公司本身资产结构及财务情况;
2、一旦转板机制形成以后,挂牌企业将获得更便捷的转板机会;
3、新三板有一定的流动性,上市公司可通过出售子公司股权实现投资收益,也可以借此调整上市公司整体战略和业务结构;
4、上市公司可以利用挂牌子公司的股权作为融资担保;
5、能规范和提升子公司治理水平;
6、有利于子公司的企业品牌,促进市场开拓,扩大企业宣传。
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挂牌新三板的案例很多,大族激光已经有3家参控股公司分拆挂牌,包括了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挂牌的两种情况。以下通过大族激光的案例来说明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的实务。
大族激光(002008)旗下控股子公司元亨光电和大族冠华、参股子公司大族能源分别于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8月先后挂牌新三板。
一、大族激光分拆控股子公司元亨光电挂牌后出售股权
在这一案例中,元亨光电2014年1月挂牌,10月就实现了转让并出表,并且已经另外又签署了不可撤销的股权转让协议,计划在限售期一过就再次转让17%的股权。可以推测元亨光电挂牌的目的很可能就是为了实现转让。
(一)大族激光取得元亨光电控制权的过程
元亨光电(430382)创立于2002年8月,创立即为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1月,大族激光以1800万元的价格购得元亨光电26.5%的股份。同年12月,大族激光对元亨光电增资2380万元,增资完成后,大族激光持有元亨光电51%的股权。2010年10月,元亨光电以资本公积转增方式以及现金方式进行增,其中,大族激光现金增资382.5万元,保持股份比例不变。
2014年1月24日,元亨光电在新三板挂牌。
(二)元亨光电的业务
元亨光电主要从事LED显示屏、LED照明等LED应用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业务、资产不属于上市公司的核心业务资产,挂牌事宜不影响上市公司核心资产及业务的独立经营及持续盈利能力。元亨光电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独立、完整,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2012年末,元亨光电总资产占大族激光资产总额比例为2.55%,营业收入占大族激光营业收入的5.33%,利润总额占大族激光利润总额的1.98%,净利润占大族激光净利润的2.05%。
(三)元亨光电与大族激光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2011年以来,元亨光电与大族激光发生的关联交易占比很小且定价公允。
元亨光电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提到:“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大族绿能,从事的主要业务涉及LED应用产品产销等,营业收入占公司5%左右,其与公司在销售规模、主要产品及其定位、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自成立以来其与公司在业务开展中并未形成直接竞争。此外,路升光电、国冶星光主营业务亦涉及LED上游封装等业务。
挂牌时特别说明元亨光电未涉及大族激光募集资金投入使用的情况。
(四)大族激光通过减持放弃控制权
2014年10月21日,大族激光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以4.32元/股的价格成交8,721,000股,占元亨光电总股本的17%。上述股份转让后,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元亨光电17,44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深圳市元亨瑞乾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元亨光电8,72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
受让方元亨瑞乾的实际控制人杜尚勇亦是元亨光电设立时的第一大股东的控股股东。杜尚勇亦在挂牌时持有元亨光电第二大股东(持有比例17.64%)元亨能源34%的股权。
大族激光在年报中披露:元亨光电在新三板上市,大族激光初持有其51%的股权,初始成本为4,562.50万元,纳入合并范围,2014年10月24日,大族激光转让了持有的17%的股权,交易价格3,767.47万元,此次股权转让后大族激光不再对其拥有控制权,根据现行会计准则将持有的34%的剩余股权参照股权转让交易价格进行公允价值调整,并将其中已签有股权转让协议的17%股权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核算,将另外的17%股权调整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二、大族激光分拆控股子公司大族冠华挂牌
挂牌前大族冠华两年的净利润均为负,估计分拆上市的目的是为了出表或者融资。
(一)大族激光取得大族冠华的过程
大族冠华(830820)由大族激光和3家法人机构于2006年11月发起设立,设立时大族冠华就是股份公司。设立时,大族激光持股51%。经过数次增资和股权转让,大族激光持股比例为70.81%。
2014年6月30日起,大族激光在新三板挂牌交易。
(二)大族冠华的业务
大族冠华主要从事系列商业印刷及包装印刷机械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主要生产胶印机。公司生产的印前设备主要为CTP(计算机直接制版机)系列产品;印后设备主要为激光模切机系列产品。印前、印后设备均为冠华品牌产品。
大族冠华的业务、资产不属于上市公司的核心业务资产,挂牌事宜不影响上市公司核心资产及业务的独立经营及持续盈利能力。大族冠华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独立、完整,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其他业务不存在与大族冠华发生同业竞争的可能。
从大族冠华设立至今,大族激光未曾将募集资金直接投入大族冠华,也不涉及将募集资金间接投入大族冠华的情形。
三、大族激光分拆参股公司大族能源挂牌
大族能源挂牌的原因预计是为了方便融资或者部分股东的退出。
(一)大族能源的股权结构
大族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股份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2014年8月20日在新三板挂牌。
挂牌时,大族能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二)大族能源的业务
大族能源专业从事三维立体卷铁心干式变压器、三维立体卷铁心液浸式变压器、智能型箱式变电站等节能型配电变压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电压等级在35kV以内,主要用于配电系统,将电压降低以满足生产和日常生活的要求。
上市公司将控股子公司分拆新三板挂牌,可以有效调整上市公司本身资产结构及财务情况。目前新三板中有三家这类企业。
1、430418苏轴股份(创元科技【000551】持股55%)
主营业务:轴承、滚动体等机电设备零部件研发、生产和销售。
2、430530云铜科技(云铜集团持股72.89%、云南铜业【000878】持股18.98%)
主营业务:针对有色多金属复合伴生难分离矿和有色金属冶炼渣尘(可再生资源)的综合回收利用
3、430382元亨光电(大族激光【002008】持股51%)
主营业务:LED显示屏、LED照明等LED应用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
从监管层面来看,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拆新三板挂牌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首先明确主板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拆新三板挂牌不需要证监会批准,但需要事先与证监会及交易所专管员进行口头沟通。
(1)子公司挂牌是否影响上市公司核心资产及业务的独立经营能力、持续盈利能力。(挂牌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不能占上市公司比例过大)
(2)挂牌公司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是否独立,是否有独立面向市场的能力。
(3)上市公司与挂牌公司高管是否存在交叉持股的情况。
目前证监会对分拆上市尚未出具正式的法律法规文件,仅在创业板发行监管业务情况沟通会与保荐人培训会议上对分拆上市提出6条框架性规定。
1.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业务经营正常;
2.上市公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且出具未来不竞争承诺,上市公司及发行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严重关联交易;
3.上市公司公开募集资金未投向发行人业务;
4.发行人净利润占上市公司净利润不超过50%;
5.发行人净资产占上市公司净资产不超过30%;
6.上市公司及下属企业的董、监、高级及亲属持有发行人发行前股份不超过10%。
但以上要求仅局限于分拆后在创业板上市的情况,并不适用于新三板。新三板的规则中并没有禁止的规定。而且2010年第六期保代培训中关于分拆上市的解读中,也将发行人下属公司在代办系统挂牌纳入分拆的范围。代办系统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前身,因此目前的规则也应当允许。
为了保险起见,律所咨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得到明确的答复,新三板不禁止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挂牌。
上市公司分拆上市一直是市场讨论的焦点之一,2010年4月13日,证监会允许境内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到创业板上市,又掀起了对于分拆上市的讨论。
1上市公司分拆上市的动机
在中国资本市场并不完善成熟和开放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的分拆上市的动机是需要深刻挖掘的。
1.1拓宽融资渠道,提高母公司流动性,更好满足子公司投资需求
企业上市的重要目的就是要拓宽融资渠道,为企业发展募集资金。
分拆上市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的同时有两个正效应:从母公司角度看,分拆上市可以有效地盘活公司资产,同时使母公司新的投资项目得以不断进入上市公司。因而,改善母公司的资产流动性是分拆上市的一个重要动因;从分拆上市的子公司角度看,分拆上市为子公司打开了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渠道,从而可以更好地满足其项目投资需求,有利于其快速发展。
可见,分拆上市拓展了融资渠道,满足了一些发展前景广阔、成长潜力巨大的高科技子公司的持续融资需求,增强了其发展后劲。创业板的开通,正是为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特别是高科技和消费类企业提供便捷的融资途径。上市公司将麾下的该类子公司分拆到创业板上市,在拓宽融资渠道方面是十分有利的。
1.2管理层激励,解决委托代理问题
通过分拆,被分拆出去的子公司的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可直接由股票市场中的股票价格的高低予以衡量,可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更好地解决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具体地说,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由于追求的目标不一致,常导致委托代理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常用的方法是股权激励。然而,如果股权是建立在整个企业的价值之上的,那么对于分部的管理者的激励就很难直接用它去衡量,容易导致资源的浪费与效率的低下。通过分拆上市,分部的管理者可以成为新公司的股东,能够更有效地激发他们的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
1.3提升母公司的短期业绩,对母公司的股价带来积极的推动
1.4动机不纯,纯粹的圈钱行为
其实中国股票市场存在炒作,非理性投资,过高估值等问题都是A股市场充满了投机的感觉。在这样的一个既缺乏有效率监管与理性投资投资者的市场中,在创业板市场与主板市场充满了估值溢价的情况下,分拆上市很容易成为上市公司高管一夜暴富的机会,母公司的分拆上市,在A股市场高溢价的情况下,在监管不力的情况下容易变成母公司主导下的一次新的利益分配,财富从二级投资者流向母公司。
1.5获取投资收益.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由于企业在发行时通常是采用溢价发行的方式,上市公司作为发起人将一同享有这部分的溢价所得。同时.在经过一定期限之后,上市公司还可变现其分拆子公司的股份,从而获得资本增值收益。分拆上市后,原母公司的股东虽然存持股比例和绝对持股数量上没有任何变化,但可以按照持股比例享有分拆子公司上市的净利润分成。更重要的是,子公司成功上市后,母公司将获得超额的投资收益。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上市公司投资所获得的股权投资差额,可摊销期较长,可使母公司在业绩大幅提升的基础上,保持一定的稳健性。
1.6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风险
当前的A股主板市场存在相当一批拥有一家甚至多家盈利状况好、发展潜力大、但与母公司主营业务有明显区别的子公司的上市公司。如果这些上市公司将旗下具有高成长性的子公司分拆到创业板上市。该市场上的投资者愿意投资于高科技高风险高成长的风险企业,可以让市场更多的资金认识到这些业务资产的亮点,从而赋予资金流人的推动
力,能最大限度的控制母公司股东投资高新科技的高风险,促进母公司的稳健发展。
2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关于分拆上市对公司发展的积极影响,这一点与上述的“分拆上市的动机”有很大的重复性,此处不再赘述。现着重来分析一下分拆上市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
2.1二元结构导致母公司与上市公司产生利益冲突
(1)分拆上市使得母公司存在资产二元结构的问题,即上市资产和非上市资产。资产的二元结构问题使得母公司在两者之间摇摆不定,内部利益协调存在严重冲突。正是这种二元结构为母公司利用关联交易侵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过分包装上市公司埋下了隐患。
分拆上市使得控股公司经营目标是不统一的:一方面,母公司希望子公司上市后创造良好业绩,提高市场知名度,为控股公司带来稳定可观的收入;另一方面,由于母公司的自身资质往往不如上市公司,融资能力也较差,又促使其向上市公司转嫁负担,以改善自身的经济状况。这使得控股公司的经营理念分裂摇摆,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并且很容易侵害到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母公司与上市子公司间存在大量关联交易、关联担保
由于导致了母公司资产的二元结构问题,分拆上市容易产生两种趋势:一是上市公司成为母公司的“提款机”。母公司通过控制权转移上市公司的融资或剩余利润,侵蚀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具体表现为,分拆上市会使得母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着不合理的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母公司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现象严重。涉及关联交易的企业不但数量多,而且交易数额巨大,披露不彻底。二是母公司变成上市公司的“垃圾桶”。这一点针对的是控股企业是非上市公司的情况。上市公司以高于市场价格的售价向母公司转让不良资产,以包装上市公司报表,借以维持或抬高股票价格,为少数人渔利提供机会。
2.2分拆上市加剧了资本市场的波动和投机心理的出现
2.3分拆上市加大了被恶意收购的可能
虽然为了税收等优惠政策,分拆上市时只会向新股东发行少量股权,但是分拆上市必然导致一定程度的股权稀释,这些原本被母公司完全控制的业务单位在分拆成为上市公司后将导致控制权的分散,加大了其被恶意收购的可能性。
2.4分拆上市增大了经营管理成本
分拆上市可能会导致经营成本的增加,这是由于分拆致使上市子公司拥有相对独立的经营管理体系,可能会导致原有规模经济的丧失,使得一些固定成本无法摊薄节省。特别地,分拆出去的子公司上市后要遵从监管机构的规定,满足广大股东的要求,按时保质地进行详细和严格的信息披露,从而也导致信息披露成本的加大。
综上所述,分拆上市有利有弊,就其弊端来说,有些是其固有的,有些则在于经营者的行为以及对于度的把握。分拆上市确实有利于公司的公允估值以及投融资,但是也容易成为其控制企业的圈钱战场,因此对于分拆后的企业的监管不能放松,这又造成了监管成本的增加。是整体上市还是分拆上市,这确实是一个难解的命题。分拆上市是一把双刃剑,只有当上市公司达到一定规模,业务基础扎实。将分拆上市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手段.并有相应的管理创新手段与之配合的情况下。分拆上市才会是一种明智的选择。如果上市公司没有充分认识这一点,最终可能适得其反。